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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说明1213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说明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162号文精神,2011年继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在上年更新调查工作基础上,对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的技术路线进行了修正,对部分报表和指标进行了适当简化,对部分指标的内涵进行了修订。

现对2010年度更新调查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调查方式

(一)工业源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企业发表调查、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1、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筛选原则的调整为:

(1)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以地(市)为筛选基本单元。

(2)筛选指标及限值条件有调整:

增加了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筛选条件,即“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固体废物筛选指标调整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

(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重点调查工业源初步名单,核算本地市非重点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比例;

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下发的初步名单,按照《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 1 技术规定》的调整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形成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根据2010年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工业源排放量及非重点工业排放量比例,估算本地市工业源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放量,并将非重点估算量分解到所辖各县区。

(二)生活源

1、生活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不再对服务业生活污染源逐户发表调查。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由县区级调整为以地(市、州、盟)为基本调查单位,其中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市、州、盟)数据中。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生活数据平衡表上报。

2、机动车废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地市级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车型、分燃料、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并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逐个发表调查。

(四)农业源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不再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逐户发表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的区域养殖量;同时,养殖规模符合《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逐个发表调查。

2 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二、调查内容

调查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集中污水处理厂调查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去除量。

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的需要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以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的农业污染源情况调查表中,关于畜禽养殖量要求填报调查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3类养殖单元的养殖总量。

水产养殖业增加了网箱养殖量及网箱养殖面积统计指标。

三、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一)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1、关于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市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

3 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计算得出。

(二)调整工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的使用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适用原则进行了调整,三种核算方法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核算时各有适用性。

(1)、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必须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排放量按照产生量和综合脱硫效率核算,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投运率须按照环保部门核查认定结果。

(2)、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经过地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且通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规定的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认定要求参考上文执行。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应保留2010年全年监测数据备查。不能提供全年自动监测数据的,其核算的排放数据不予认可。

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原则有所调整;对废水、废气流量数据提出了明确要求。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同一企业不同污染物产排量的核算可根据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和资料的可获得性,选择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并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校核,并以核算结果较大的最终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对产排污系数的使用规定了更为灵活的原则,原则上统一采用重新印刷出版的《产排污系数手册》。

企业生产工艺、规模、产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艺等确实与系数手册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数手册中没有覆盖的行业且又无法类比的,各地可根据当地企业已有监测数据或其它可靠资料、数据,核算出相应的系数,将系数及核算方法报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备案后,使用该系数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三)非重点工业源排放量的估算方法

4 非重点工业源估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由2009年的省级估算向下分解调整为2010年的地市级估算,向区县分解。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基础,根据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方法筛选出地市级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名单;汇总普查2007年度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出各地市2007年重点调查单位污染排放量比例,在此基础上得到非重点工业源排放量比例(100%-重点调查排放量比例)。

2、地市级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新增和关闭情况,以2007年非重点比例为基础,等比例或稍作调整确定2010年各地市非重点测算比例。

3、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汇总2010年各地市更新调查中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各地市2010年非重点测算比例核算2010年各地市非重点排放量,并将地市工业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环保部门据此填报非重点估算表。

4、省级环保部门根据2008-2010年各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等情况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国家。

(四)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1、由2009年的以区县为基本调查单位填报,变为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填报;同时根据规定方法,地市级环保部门不仅填报地市级基础参数和数据,还要将地市级生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辖区县、并填报;生活源增加了一张由地市填报的各辖区县数据分配平衡表。

2、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有变化。2009年度普查更新中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未经过污水处理厂削减的量,即污染物产生量;2010年度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为经过污水处理厂削减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污水污染物量。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总去除量扣减污水处理厂去除的工业废水污染物量。

污水处理厂去除的工业废水污染物量不再按照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量的比例折算,而是根据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浓度与 5 接纳其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出口浓度差及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核算。核算方法详见《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部分生活污水污染物的平均排放强度异常值进行了校核。

3、2010年生活能源中煤炭、天然气、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的消费量,不再统计燃料油消费(主要为机动车消费);生活能源消费量数据来源于各地市统计部门的能源平衡表。

生活煤炭二氧化硫排放量由原有的平均排放强度核算调整为按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氮氧化物排放系数由2009年度的分地区排放系数调整为全国统一的排放系数。

(五)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

1、对污染源普查使用的畜禽养殖产排污系数分析、并经过实地调研,整合为全国统一的畜禽养殖产污系数。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产污量、以及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分省给出清粪方式、粪便处理方式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对污染物的去除率。

3、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养殖专业户的养殖量(出栏/存栏量)和平均排污强度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养殖专业户的排污强度根据产污系数和不同清粪方式的比例来核算并作适当调整。

(六)关于区域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说明

按照调整后的工业源、生活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排放之和。

1、区域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源排放量+农业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污水处理厂除外)+城镇生活源排放量

2、区域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城镇生活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仅限NOx指标)

四、有关标准和代码的说明

(一)调查时点

本次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0年度。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

为使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更加规范,2010年度动态更新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不再沿用普查中的12位行政区代码。

2010年度动态更新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作为单独的地区统一汇总上报,按照一定的原则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编制6位行政区划代码。

经过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等,在调查之前由各地上报名单及编码建议,环保部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入制度下发。

五、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建立健全逐级负责的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更新数据进行整体把关,并对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各类联合汇审和现场核查,切实做好对区县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区县级环保部门要重点保证调查范围的完整性,并指导调查对象的数据填报和自审。

严格核查,强化落实数据核查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大力加强数据现场核查,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现场核查的比例作为考核下级环保部门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各级总量部门负责组织数据联合汇审,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统计资料进行整体把关;各大区督查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现场核查、抽查和数据审核工作。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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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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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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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伍家岗区污染源普查更新工作总结

峄城区污染源普查更新工作报告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说明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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