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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材各章习题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9: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章综合习题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一单选题

1.B 2C 3A 4B 5A 二多选题

1ABCD 2CD 3ABCD 4AC 5ACD

第二章企业法

1.(1)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2)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其理由不能成立。8000元的债务是该商店1989年3月欠的货款,李某是1989年6月提出退货,应当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4)包括李某退伙是取走的5000元、杨某和陈某分的的3000元和1500元。

2.(1)B (2)CD (3)BCD (4)D 3.(1)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2)不能。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此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章公司法

1.(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合法。因为已经全体股东同意。(3)成立。因为减资需要债权人无异议;(4)可以。因为减资行为中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

2.(1)不合法。职工代表监事只能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2)合法。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赵某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破产法

第六章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 1参考答案:

(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 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 7万元损失。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2、参考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4)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参考答案:

(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越权的表见代表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4、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11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导入案例:

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第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清源公司为了打败竞争对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外宣传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由公司自己人摸去,严重影响了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

第二、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超过五千元”。

2、清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清源公司对因其违法行为给恒兴百货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恒兴百货公司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其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清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1.(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2.(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第八章反垄断法参考答案 导入案例:

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兼并及购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行为。经营者集中并不当然地被法律所禁止,相反,一定的经营者集中还可能促进企业的强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反垄断法仅仅禁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将会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1)可口可乐在集中后有能力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2)可口可乐在集中后将导致其对果汁饮料的控制力增强,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障碍将提高。(3)集中将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饮料企业的生存空间。

综合练习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优势,在一定的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②、③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例分析题

1.(1)本案是多种法律关系竞合。选择消费合同关系,诉讼时效2年。(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4)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无权向电扇厂索赔。此时的电扇不是商品。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1.(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2.高某不能向电扇厂索赔,只能向刘某要求赔偿。尽管高某所受的伤害是因电扇的缺陷所致,电扇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电扇系刘某伙同他人从电扇厂仓库盗窃而来,并没有正式投入流通,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因此,电扇厂对高某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1、(1)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W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因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对专利权人销售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400台应当停止销售。

(3)M宾馆使用侵权产品对H公司的专利构成侵权。但在M宾馆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能证明其产品来源合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已安装的200台空调,由此引起的损失可以向W公司追偿。

2、(1)不能获得核准。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故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香脆”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其前提是该标志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并具有了可识别性的特点。

(3)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4)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税法

导入案例:

1、检查行为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

(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

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D 4.C 5.D 6.B 7.D 8.A 9.D 10.D 11.C 12.C 13.C 14.B 15.B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第十五章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1)试用期长达8个月,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限制。

(2)不正确。因为饭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不合法。因为饭店不具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甲某如被解雇,他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5)工会可从以下两方面帮助甲某:就饭店解雇一事向饭店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处理;支持和帮助甲某申请仲裁或起诉。(2分)

2、法院应判决属于工伤。因为,王女士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该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王女士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劳保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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