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组查看的是临沂的部分卷宗,共计200个卷宗,大部分卷宗案卷很好,无论是外观整洁精美、内在证据充分、论证严谨,有的卷宗还加了二维码防伪,可圈可点。当然也发现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将发现的问题总结汇报,当然也不一定完全适当,毕竟检查人员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又是甚至一叶障目,但愿检查对象能够理解、谅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冀以对我们共同的公证工作有所帮助。
一、公证审批、质检方面的问题。
1、公证书原直接打印出证日期。
这个问题很普遍,仅有费县和其他个别处部分卷宗不存在。此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限制了审批人的签发日期,公证程序规则法明确规定“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可以被看做是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行为!
鉴于如此理解,担心被作为10-50分之间被扣分,造成整体分数失去可比性,在整个检查活动一开始就向检查总负责人反应,经过多方妥协,同意扣5分作为提示。即使如此,仍然有些小组扣10分,有些小组不扣分。
另外,临沂同仁关于习惯做法或办证程序自动生成的辩解是站不住的。其
一、习惯不符合规范就应当改正;其二,办证系统是工具,人是支配工具的而不是被工具所支配;其三,已经有部分公证处、公证员改正。
2、其他几个小问题。
a、审批、质检只有签名,没有日期; b、审批、质检设有多个选项,没有选择任何一个选项; c、公证书原稿无承办公证员签名; d、质检日期在审批日期后面; e、质检人用印章代替签名。
二、证书方面的问题。
a、公证书编号未靠右侧打印;
b、公证书正文出编号、序号外使用阿拉伯数字; c、继承公证书查明部分各项不分段,公证书打印明显间距紧缩,既不美观也不严肃;
d、继承公证中证书、笔录、声明书遗产账号错误; e、继承证书缺少存款数额,只写有“存款若干”,不符合要素式继承公证书要求;
f、证书申请人只载明姓名、身份号码,无性别、出生日期等要素式公证书必要要素,也显得公证书不够正式!
g、证书中法定代表人只有姓名、职务,无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不符合定时公证书要求,也欠正式;
h、保全证据工作记录(数份)附于公证书前面,发现下一份使用“勘验笔录”字头(好吓人啊);
i、保全证据注明所附附件没有附在证书后面。
三、几个可能导致卷宗被判不合格的问题。
a、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所证明的亲属关系。只凭有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而且户口本是分别从两个不同地址迁入的;
b、整个公证卷宗中无任何材料证明代办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代理权证明或当事人有关系;
c、整个卷宗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保全证据公证,数量巨大,为铝合金型材13000组包、270.74吨,另有残品数吨。工作记录显示过程近三个小时,记录正文仅有
三、四行,内容为清点、称重,公证书所附照片未能显示有称重内容,卷宗也无称重清点过程记载,仅有一张记有一组数字既不知是何人记录也无任何人签名的白纸,几十个数字相加得出清点总数,似乎显示清点过程,重量出处就无法理解;
e、保全证据公证证书、笔录记录保全措施为拍照、录像,而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有“二号车间有四分之一的高强度螺栓未穿”等定性、定量内容,无任何证据支持!照片中对于部分细节做放大处理,以显示物证细部特征,同样无法证明是何人操作!
f、证书出证日期是“5月12日”,而审批质检日期都是“5月20日”; g、赋予强制执行公证书承诺书未与公证书一起装订; h、“签名指印”公证证词中载明当事人姓名错误; i、谈话笔录内容与公证事项无关系,项目名称、受托人姓名,如果说是套用笔录未修改,而笔录中专门手写了受托人姓名,也不是所证明委托书受托人姓名!
四、其他几个问题。
a、公证送达回执“送达日期”早于出证日期,而与“申请日期”一致,怀疑受理时同时打印回执等,建议注意!
b、继承公证部分人填写的申请事项为“放弃继承”,笔录也使用放弃继承笔录,而没有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实际列为“继承”公证当事人。当时办理一个公证事项,建议公证事项填写为“继承”,或不填写申请表,列为关系人或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签名、指印)公证;
c、笔录中缺少回避提示内容; d、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他人在场,没有体现证言的独立性;
e、当天受理、当天办理、当天拟稿、当天质检、当天审批、当天出证、当天制作(含冲洗照片、刻录光盘等)、当天送达,而且是比较复杂的保全证据公证,发现有数个。而收费日期是在送达之后,建议所在处落实卷宗文书是否办证实际过程!
e、转递登记表混乱(仅仅是转递登记表登记问题不与其他问题重合)。完成时间是10月31日,审批时间是11月1日,初审时间是11月2日,核对时间是11月2日,送达时间是11月1日。有可能导致对于整个卷宗文书真实性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