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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

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 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政协,各行政公署、政协地工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办法

(印章)

2007年5月10日

附: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

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重点提案的示范作用和指导作用,提高提案办理实效和质量,根据《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构实施意见》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联合督办的重点提案,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

第三条联合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的确定。联合督办的重点提案,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重点提案范围内协商选定,并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联合督办重点提案方案”,分别报自治区政府和政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条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形式。联合督办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专题座谈、实地查看、现场办案、专门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有关承办单位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方案后要全面分析、深入调研,认真办理,并准

备汇报材料。

第五条联合督办的组成人员。(1)领衔督办的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政协领导;(2)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3)提案者;(4)党政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人员和非政协委员的专家学者。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办理,由主办单位牵头,有关协办单位参与,有关政协专门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情况反馈。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向自治区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时,应就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情况作为通报的重点内容。自治区政协领导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提案工作报告中,对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情况应有一定的表述。

第七条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跟踪督办。对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督查室要做好跟踪问效的后续工作,使重点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第八条联合督办重点提案的总结与表彰。对每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协领导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工作,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材料报政府督查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大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领导联合督办重点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关于优秀提案、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比表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协领导联合督办的重点提案列入每年的优秀提案,并以通报的方式进行表彰。

自治区政协努力提高提案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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