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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41: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协XXX委员会

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暂行办法

(经XX年XX月XX日政协XXX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XX届XX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川政协〔201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点提案的确定:

重点提案除符合提案立案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委、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或重点签批的提案。

(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对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

(三)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又应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重点提案的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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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提案的提出。提案委在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根据立案情况,提出重点提案建议意见。

(二)重点提案的协商。提案委将重点提案建议意见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征求有关领导、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初步重点提案。

(三)重点提案的确定。召开政协主席会,协商、审定年度重点提案,并通报区政协常委会。

(四)重点提案的发文。政协办公室根据审定通过的重点提案,制定《主席督办重点提案通知》,分别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督办领导、提案人、承办部门。

(五)全会闭会后收到的提案,符合重点提案标准,需要确定为重点提案的按上述程序进行确定。

第四条重点提案的交办:

重点提案确定后,由政协办公室、提案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邀请提案人及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进行重点交办。

第五条重点提案的办理:

(一)各承办单位接到《主席督办重点提案通知》后,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二)各承办单位要定期向政协督办主席、副主席汇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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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承办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进行重点办理。

(四)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提案者。

(五)各承办单位在拟对重点提案正式答复前,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征求牵头督办区政协领导意见。

(六)重点提案一般应在6月30日前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在征得区政协提案委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确定为重点提案的在交办后三月内办复。

第六条重点提案的督办:

(一)重点提案实行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制。由主席、副主席分别督办一件以上重点提案。

(二)重点提案督办要围绕中心,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扬民主、加强协商、讲究实效、注重落实。

(三)督办主席、副主席要定期视察了解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制定办理方案和计划,现场督办不少于一次;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提案建议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件进行审核、协商,对答复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使提案的合理建议更好地得到重视、采纳和落实,提高提案办理的面商率、落实率、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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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提案督办主要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视察、专题调研、登门走访、民主评议等形式。督办时组织提案者、有关专家和政协委员参加。

(五)重点提案督办由区政协主席会统一领导,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应会同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参与督办。

(六)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并向督办领导和政协主席会作专题汇报。重点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七条重点提案办理的满意度测评:

(一)办理情况汇报。重点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在区政协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办理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办理的结果;提案人、督办主席、副主席的评价。汇报材料于政协常委会前一周报政协办公室。

(二)督办主席、副主席点评。督办该重点提案的主席、副主席对该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点评。

(三)满意度测评。召开政协常委会,由到会常委对重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测评结果满意、基本满意未达90%的,责令限期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满意度仍未达90%的,办理单位主要领导要向政协主席会作专题情况说明。

(四)测评结果应用,测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依据 —4—

之一,送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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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案办理和督办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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