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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年终奖发放纠纷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3: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常见年终奖发放纠纷解析

在“年终奖”的发放上,法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行事,在年终奖属于工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有某种约定等情形下,年终奖的发放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案例】

案例一:

提前离职按比例领

田女士系某电信公司职员。经与公司协商于2010年9月31日离职。 2011年春节期间,她得知原公司已于春节前发放年终奖13600元。她找到原公司,认为自己也应享受1至9月份的年终奖。公司以“只有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为由予以拒绝。田女士应否领年终奖?

点评:如果该公司规章制度及与田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应当得到1至9月份奖金。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案例二:

新职工可当年领取

2010年8月初,赵先生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 ”2011年2月初,公司在发年终奖时,赵先生等5名新员工分文未得。公司一主管告诉他们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新规定,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 ”新职工当年不能领取年终奖吗?

点评: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的制度规定,因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当属无效。赵先生等5名新职工应当得到8至12月份的年终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三:

休产假全额领取

任女士系一家物流公司职员。她在公司工作2年来,每年都领到近万元的年终奖。可在2010年年底,她只领取到9个月的年终奖。公司的理由是:“公司有制度规定,年终奖按职工实际出勤情况而定。 ”任女士休产假3个月,所以只能拿9个月的年终奖。该公司的制度规定合法有效吗?

点评:该公司明确规定“年终奖按职工实际出勤情况而定”,而本案的焦点是:休产假期间是否属于未出勤?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也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可见任女士的产假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应当支付全额年终奖。

案例四:

年底双薪算不算年终奖?

李某是一家IT公司的技术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每名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在年底都会有大小不一的年终奖,并有细致的考核标准、奖励依据和发放方式。同时该公司还规定,考虑到公司的员工福利政策取向,每年年底最后一个月发放两个月的薪水,也就是年底双薪。2006年12月,公司向李某发放了两个月的薪水。2007年2月,公司开始结算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并陆续向员工发放年终奖。但是,李某发现其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比依据考核标准计算的年终奖少了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额度,遂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人事部门告知,年底双薪就属于年终奖的一部分,所以最终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必然要扣除年底多发的薪水。并且人事部门还向李某告知,李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手册中即有规定年终奖中可以扣除年底一月工资。但李某坚持认为,年底双薪是公司的薪资结构,不管业绩如何所有人都会有双薪,12月的工资与考核性的年终奖没有关系,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年终奖中扣除其一个月工资的额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交涉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扣除的一个月工资。

点评: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公司有权自主制订自己的薪资管理办法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既然公司明确约定年底双薪属于薪酬体系部分,那么其与业绩考核为依据的工资外的年终奖部分是不相关联的。因此仲裁最后裁决,李某应当得到相应的全部年终奖奖金额,公司扣发的一个月工资额度应该退回。

【知识扩展】

员工年终奖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调整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年终奖分两种情况缴个税。

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纳税人自2005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此外,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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