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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业规范发展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保险业规范发展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赵东生 高慧芬 发布时间:2010-08-16 当前影响保险业规范发展的主要“症结”

——门槛太低形成“洼地”

有力的班子、好的团队对于保险公司的起步、发展十分关键。从实践来看,团队组建得好,业务发展就比较快。一些机构为了尽快扩展业务、圈占保险资源,不仅降低人才选用标准,而且缩减人才培养投入,甚至用“恶意挖角”的办法招揽人才,难以形成团队与企业文化的充分融合,进而加剧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和短期行为。某省保险业近20%的从业人员仅有初中以下学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不到1/4。从业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包括被企事业单位开除的人员,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专业素质偏低的问题十分突出。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无序流动问题,往往也是基层机构管控乏力,销售误导、违法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不仅不符合金融机构科学发展的要求,而且不利于保险行业声誉的维护和形象的树立。形象问题、声誉问题又反过来严重削弱着保险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形成从业人员的“洼地”现象。

——有“拔苗助长”之嫌

目前,全国保险公司法人机构130余家,各级分支机构总量已达6.78万家。分支机构快速增长,对高管的需求量也随之膨胀,但人才培养和成长需要进行长期积累和持续推进,难以一蹴而就。在供需存在巨大缺口情况下,一些公司在高管选拔时“饥不择食”:不考虑其业务、管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不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储备,只关注是否有客户资源,有保费就可以“当老总”、“进班子”,许多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的人被“追逐规模扩张”的手推上了领导岗位,“高位低能”现象比比皆是。客观上,这种选人用人方式极易导致“拔苗助长”问题:因部分高管实际管理能力、业务素质尚不适应职位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容易导致经营管理上的许多问题,甚至形成案件风险。如某些新设保险公司在短短两、三年内,分支机构已铺设到乡镇一级,一个省内的机构达到两三百家,而其中大部分机构业务规模很小,年保费收入仅几十万,连固定费用都无力承担,继而人员逐渐流失,甚至无人接听客服电话,无人查勘定损,直至自行关门歇业,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社会影响很坏。

——内控效力“层层递减”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承担了展业、查勘理赔、营销员的培训与管理等重要职责,但由于普遍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执行力较弱,违规问题屡禁不止,不但影响本公司的社会形象,而且扰乱整个保险市场秩序,破坏了保险资源。一方面,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保险分支机构内控部门形同虚设或没有专门的内控部门,工作流程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指标不科学,无具体量化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内控执行不力。由于内控制度本身操作性不强、以长期形成的习惯代替制度等原因,造成了公司运营中内控形同虚设,在业务管理中不是依据内控制度执行,而是根据负责人的“人治”来开展工作。

——可怕的“行业习惯”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市场秩序尚未实现根本好转。究其原因,与基层市场存在的一些“行业习惯”密切相关。有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对制度法规不知、不懂,把违法违规当做“习惯”,习以为常,司空见惯,面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违法违规成了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也滋养出市场运作中的不良“潜规则”,破坏了行业的“生态环境”。一些公司挑起了恶性竞争,另一些公司作为跟进者,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违法违规。可以说,当保险企业习惯性地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时候,也在参与制造着企业经营和市场环境中的不和谐,反过来影响和制约企业的成长环境。这种市场运作机制与法律法规间的冲突矛盾,违法违规问题日趋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虚假批退、鸳鸯保单等违法违规方式尚未彻底杜绝,新的手段层出不穷,不断翻新,形成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间的“躲猫猫”现象。与此相比,监管力量相对不足,表现为查处概率小、周期长、时间滞后,保险公司因此“心存侥幸”,具有寻求“避风”时段和领域的可乘之机,违法违规的平均期望收益提高,成为违法违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不仅需要依法严厉惩治违法违规,更需要抓住违规的源头,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约束机制,做到标本兼治,措施长效。

第一,以机构人员“严格准入”为核心,夯实发展基础。

要求保险公司坚持有计划、循序渐进的原则铺设机构,重视市场调研,摸清市场状况,结合公司实际做好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人才、培训、制度的有效跟进,实现管理、队伍与发展相匹配,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建议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环节,借助市场主体竞争承受度等指标,衡量各地市场竞争情况,把握各公司筹建分支机构的数量和节奏,防止市场主体过快发展引致的恶性竞争。对从业人员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细化学历、履历等方面的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履历的核查制度,避免信用状况不佳、综合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行业。同时,以提升保险专业素质为核心,实行从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建立机构和人员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机构吊销关闭和人员行业禁入操作程序,净化市场环境

第二,以高管“持续监管”为手段,保障稳健经营。

一是严把入口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做好高管的选拔、培养与储备。重点考察拟任人员的诚信状况、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监管部门核准高管任职资格过程中,重点强化对拟任人员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严格审查任职资格条件、做好高管任职谈话,强化任职资格申请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核查。反对高管的频繁变动,禁止公司恶意挖角行为。二是强化培训考核。完善高管培训规划,健全高管培训考核制度。围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建立集中培训、日常培训结合,行业培训、公司培训互补的常态化培训考核机制,将高管人员参训及测试结果纳入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信息库。三是加大持续监管力度。完善高管履职档案,将高管职务变更情况、相关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刑罚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记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管理,对因高管频繁变更而影响机构稳定经营的,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对有关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并进行监管谈话。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机构加个人的双重处罚原则,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三,以健全“公司内控”为主线,促进主体自我规范与纠错。

结合公司和行业实际,加强对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力的监督管理,引导公司健全内控组织体系,增强自我规范能力。一是做到制度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引导公司以业务、财务、分支机构管理和数据质量管控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主要风险点的内控制度。对新机构,实行内控制度实质性审查。对老机构,重点强化内控有效性评估,指导其做好梳理、完善工作。同时,要求公司建立与内控制度主要环节相衔接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违反制度规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省公司领导责任以及合规负责人的履职责任。二是强化内控机制的持续改进。引导公司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和制度改进机制,根据市场变化以及新的风险特点,特别是结合基层机构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按照行政许可对内控制度的审核标准,将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融入内控体系,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三是提升制度执行力。坚持制度、执行与问责相配套,出台对分支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建设指引,指导公司建立与内控制度主要环节相衔接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制度执行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明确具体的追究办法。同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组织体系,完善内审、合规管控等部门的运作机制,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将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与机构准入等相挂钩,强化外部监管对公司内控的有效监督。

第四,以“高压严打”为常态,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分析总结违法违规行为特征和非理性竞争“症结”,突出检查重点,完善检查机制,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一是完善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检查实效。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市场调研、数据稽核和非现场分析手段,改进检查方式,完善检查流程。总结分析违法违规的行为特征、产生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做到切中要害,有的放矢。整合监管资源,统筹各专业、各领域监管力量,提高检查效能。二是抓市场突出矛盾和问题,严查重处。对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性质、影响进行分类,明确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选择对市场秩序影响恶劣、对行业形象和被保险人利益有严重危害的案例,深入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必要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与外部审计合作,力争将问题查深查透,依法严肃追究涉案机构、人员责任。对鸳鸯单、假赔案、违规批退、虚挂应收等涉及体外循环的行为,根据违规性质依照处罚的最高标准从重处罚,实现恶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最大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

第五,以“警示教育”为保障,培育依法合规意识。

一是以“普法”为核心,完善动态的从业人员教育考核机制。制定保险业法律法规教育战略规划,将规划实施纳入行业协会建设与考核范围,与监管措施相挂钩。督促各公司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保证公司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接受常规的教育,及时更新从业人员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有针对性地实施行业集中培训制度。分批、分层次对保险机构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与考核。实行法律法规培训考核的动态管理,将培训考核信息纳入分类监管、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履职信息数据库,加大考核权重,强化对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行为的有效激励。二是以“警示”为主线,建立问题预防纠改机制。借助非现场分析,围绕市场监测指标,开展对行业整体走势与公司个性特征的研判,针对问题实施风险提示与异动质询,指导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公司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结合现场检查与信访投诉反映出的主要矛盾和共性问题,在依法查处基础上,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与警示,划定市场行为“警戒线”,违法必究,以儆效尤。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查重打,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基础逐步夯实,实力不断增强,环境显著优化。特别是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市场正在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当然,总体向好的趋势下也存在一些长期积累的老问题,市场秩序有待实现根本好转。本文结合一线监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深层次思考和探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长效之策。

《中国保险报》 2010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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