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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2008-12-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

(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

(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

(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

(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地来宁在溧水县从事建筑安装劳务,需到溧水县建管站申请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代开建筑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制和提供《工程项目登记表》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和工程合同、协议,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提供单位证明,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人需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3)填制《税务机关代开票纳税申报表》;(4)涉及营业税免税不先征税款的,需提供减免税通知书;(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一般会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率为1%;印花税,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个人所得税,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要求的,按工程价款的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堤围费”不属于地税征管范围,请您向其他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如将建筑劳务分包给个人,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还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收入总额。\" 关于取消建筑业总包扣缴规定后具体操作办法尚未明确,在南京市地税局未接到相应通知之前,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办法仍维持原总包方代扣代缴的办法。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方营业税后,可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分包方已完税证明。2009/07/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在缴纳营业税时,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建设方已取得购进材料的发票,因此,建设方开具发票中的金额,不应包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外地来宁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在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对未持有外经证的,一律作为临时经营行为,在南京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京城郊区企业到三区两县(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高淳县、溧水县)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就地开票、就地纳税;三区两县所属建筑企业到城郊区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就地开票、回原地纳税;对三区两县所属企业相互之间跨地区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回原地开票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需先缴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后,并提供其他资料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南京市统计局公布200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876元,因此,3倍数额为119628元,从2008年9月1日起,已停征粮食风险基金。因此,2009年无需缴纳此基金

外地来宁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在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对未持有外经证的,一律作为临时经营行为,在南京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京城郊区企业到三区两县(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高淳县、溧水县)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就地开票、就地纳税;三区两县所属建筑企业到城郊区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就地开票、回原地纳税;对三区两县所属企业相互之间跨地区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回原地开票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需先

缴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后,并提供其他资料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9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施工后如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 2009-09-25 09:02:06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和合同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及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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