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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1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1

1、案例摘要:

甲公司是1989年成立的私营企业,主要经营农副产品、机电、建筑、装潢等项业务,是一个经营项目多,既有商品批发零售业务,又有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工程业务的综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经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4年至1996年为该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搞工程,累计工程收入1385890元,由于房屋开发公司无力付工程款,就将办公楼的几间办公室折合作价以抵顶工程欠款。该公司在1995年5月收到这笔款后未入账,也没申报纳税。1996年4月甲公司将所取得的房屋作为办公楼使用,但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415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0元,教育费附加1247元;补缴房产税11641元;该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既未入账,也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2、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采用以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偷税案。本案涉及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甲公司是否应补缴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该公司为他人搞工程属于建筑施工业,收到以房屋抵顶的工程收入说明已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了经济利益,故应补缴营业税。

第二,甲公司是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义务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其计税依据。故该公司还应同时补缴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甲公司是否应补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该公司已实际取得并使用该房屋,故也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房屋抵顶工程收入的数额应作为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案例分析2

1、案例摘要:

某卷烟厂1998年2月份外赠甲一级卷烟5箱,目的是为了保持客户联系,该厂同类产品的单位售价为8000元;同时,还将质量不合要求的乙类卷烟10箱分配给职工,该产品没有同类产品,其单位成本为282元;另外,在市场销售了20箱甲一级卷烟。3月9日,该卷烟厂申报纳税时,取消2月份的应纳消费税。3月13日,该卷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举报说该卷烟厂偷税。当税务机关进驻该卷烟厂时,厂领导及财务人员都非常吃惊,他们认为自己按照当期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已进行了纳税,没有任何偷税行为。税务稽查人员在他们的账务处理中发现了上述两处营业外支出的产成品记录。税务人员据此提出用于营业外支出的应税消费品应该纳税。

2、点评:

1 参见中华会计网校:http://www.daodoc.com/profeional/drug/news/200206/13506520020614.htm,2003年6月15日访问 营活动,要求两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审理中,甲向法庭出示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材料,以表明整个招投标活动公正合法,并举证乙厂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涉案“冷冻切片机生产制造认可表”是变造而来,由此法院判决:乙厂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乙厂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采用虚假材料进行投标所致,因此,涉案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而产生的政府采购索赔案件。此案发生在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前,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案处理过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乙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意味着在招标投标中行政程序是终局的。故本案中乙公司在异议和投诉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民事诉讼。但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已经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方式的应用、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程序的操作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利益受损,可采取的救济方式有: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厂在投标时采用变造手段弄虚作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现行《政府采购法》第77条还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除将被处以罚款外,还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招投标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应注意什么问题?本案中,参加竞标的人数只有2人,甲是否可以未重新招标就直接签订合同。按《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37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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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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