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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五级安全员(上册)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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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基本知识 ........................................4 第一节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4 第二节

安全技术检查法规 ..............................................10 第三章

航空运输基础知识 ........................................................13 第一节

航空器的概念及飞机结构 ......................................13 第二节 航线 航班与班期时刻表知识 ..................................14 第四节

民航客货运输基础知识 ..........................................16 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21 第一节 航空安全保卫国际条约 ............................................2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 ..........28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相关知识 .........................................................................................................31 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知识 ..........34 第五节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35 第五章

物品检查知识 ................................................................37 第二节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41 第三节 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及打火机的规定 ........42 第四节 爆炸物处置基本原则、程序 ....................................44 第六章

机场运行保安的相关知识 ............................................48 第一节 机场分类及构成 ........................................................48 第二节 机场控制区范围的划定 ............................................50 第三节 机场控制网的通行管制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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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候机隔离区的安全监控 ............................................51 第六节

安全技术检查各岗位工作职责 ............................59 第十一章

证件检查的实施 ........................................................60 第一节 证件检查的工作准备 ................................................60 第二节 乘机有效身份证件、客票、登机牌及机场控制区的检验 .....................................................................................................61 第十二章

证件检查的情况处置 ................................................84 第一节 涂改、伪造、变造、破损证件及冒名 ....................84 顶替证件的识别 ......................................................................84 第二节

在控人员的查缉与控制 ..........................................91 第十四章 人身检查的实施 ..........................................................93 第一节 使用金属探测门和手持金属探测器实施检查 ........93 第二节 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及程序 ....................................97 第十五章 开箱(包)检查 ........................................................100 第一节 开箱(包)检查的实施 ..........................................100 第二节

常见物品的检查方法 ............................................103 第三节

危险品的国际通用标识 ........................................110 第十六章

开箱(包)检查的情况处置 ..................................115 第一节 对开箱包检查中的危险品、违禁品的处理 ..........115 第二节

暂存、移交的办理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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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基本知

第一节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一、安全技术检查的概念

安全技术检查简称安全检查,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为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及公共设施的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它包括民航、客运(火车、汽车)、港口、轨道交通、场馆设施等安全检查。

其中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是指在民用机场实施的为防止劫(炸)飞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时间的发生,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安全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技术性检查。

二、安全技术检查的性质

民航安全技术检查,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安检队伍,为保障航空安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乘坐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及物品以及航空货物、邮件进行公开的安全技术检查,防范劫持、爆炸民航班机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保障国家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技术性。

三、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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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四、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原则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

(一)安全第一,严格检查

确保安全是安全技术检查的宗旨和根本目的,而严格检查则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对安检人员的要求。所谓严格检查,就是严密地组织勤务,执行各项规定,落实各项措施,以对国家和乘客高度负责的精神,牢牢把好安全技术检查、飞机监护等关口,切实做到证件不符不放过,安全门报警不排除疑点不放过,X射线机图像判断不清不放过,开箱(包)检查不彻底不放过,以确保飞机和旅客的安全。

(二)坚持制度,区别对待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是指导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实施和处理各类问题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绝不能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同时,还应根据特殊情况和不同对象,在不违背原则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处置各类问题。通常情况下对各种旅客实施检查,既要一视同仁,又要注意区分,明确重点,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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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紧外松,机智灵活

内紧是指检察人员要有敌情观念,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紧张的工作作风、严密的检查程序,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使犯罪分子无空可钻。外松,是指检查时要做到态度自然,沉着冷静,语言文明,讲究方式,按步骤有秩序进行工作。机智灵活是指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善于分析问题,从受检人员的言谈举止,行为装扮和神态表情中,察言观色,发现蛛丝马迹,不漏掉任何可疑人员和物品。

(四)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机场是地区和国家的窗口,安全技术检查是机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一部分。检查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思想,要做到检查规范,文明礼貌;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要举止大方,说话和气,“请”字结尾;要尊重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要在确保安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下,尽量为旅客排忧解难。对伤、残、病旅客予以优先照顾,不能伤害旅客的自尊心,对孕妇、幼童、老年旅客要尽量提供方便,给予照顾。

五、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的职能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具有预防和制止劫、炸机犯罪活动和保护民航班机及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只能。具体体现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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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和制止企图劫、炸机犯罪活动的职能。

(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

(三)服务职能。首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安检部门要尽力保证航班能正点起飞,不因安检原因延误飞机;其次,要文明执勤,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

六、安全技术检查部门的权限

(一)行政法规的执行权

(二)检查权

安检部门的检查包括几个方面:

1、对乘机旅客身份证件的检查权,通过对旅客身份证件检查,防止旅客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乘机,发现和查控通缉犯。

2、对乘机旅客的人身检查权,包括使用仪器检查和手工检查。

3、对行李物品的检查权,包括使用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包)检查。

4、对货物、邮件的检查权。

5、对进入候机隔离区和登机人员证件的检查权、人身检查权和物品检查权。

(三)拒绝登机权

1、在安全技术检查中,当发现有故意隐匿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可能用于劫(炸)机的违禁品及危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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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时,安检部门有权不让其登机,并将人与物一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2、在安全技术检查过程中,对手续不符合拒绝接受检查的旅客,安检部门有权不准其登机。

(四)候机隔离区监控权

1、候机隔离区没有持续实施管制的,在使用前,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进行清查。

2、安检机构应当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3、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内等待登机。如遇航班延误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候机隔离区的,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4、候机隔离区内的商品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运进商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并接受安检机构的安全监督。

(五)航空器监护权

1、对出、过港航空器实施监护。

2、应机长请求,经机场公安机关或安检机构批准,安检人员可以进行清舱。

七、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征及特点

(一)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征

安全技术检查部门有行政法规的执行权而无处罚权,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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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特征。安全技术检查部门是保障航空安全的带有服务性质的单位,是一支有专业技术的职工队伍,执行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民航局、公安部为保证航空安全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以,安全技术检查带有行政执法的性质。但安全技术检查部门属于企业的一个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从这方面来讲,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不具有拘留、罚款、没收的权力。

(二)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特点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以中外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为主要对象,以防止劫、炸机为主要目的,以公开的安全技术检查为主要手段,是民航事业中确保飞机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安全技术检查工作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所有乘机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安全技术检查,而且要确保安全,一旦出现失误,发生劫、炸机事件,后果严重,损失巨大,还将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因此,它具有责任性强、政策性强、时间性强、专业性强及风险性大等特点。

八、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所有安检人员必须熟悉安检工作的基本程序,明确要求。基本程序是:值班领导在检查开始前应了解航班动态,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提出本班要求及注意事项。

检查时,安检人员要求旅客按秩序排好队,准备好证件,首先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及乘机凭证,检查无误后在请旅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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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门,对有疑点者要进行手工检查。手提行李物品、托运行李和货物快件、邮件应通过X射线机进行检查,发现可以物品要开箱(包)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在无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应当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等候登机的旅客实施监管,防止与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人员混合或接触。应派员在候机隔离区内巡视,对重点部位加强监控。

安检各勤务单位必须认真记录当天工作情况及仪器使用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节

安全技术检查法规

安全技术检查法规是民航安检部门实施技术检查的法律依据,是安检人员依法行使检查权利,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安检法规的概念

安检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条例、规章、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安检法规的特点和作用

(一)安检法规的特点

安检法规是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依据,因此它具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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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强制性、专业型和国际性等特点。

规范性。规范就是标准。安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处理问题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感情用事。安检法规的制定,使安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强制性。安检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凭借国家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对所有乘机旅客都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安检法规的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是执行的强制性,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要依据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专业性。安检法规属于业务工作规则性质,它规定了安检专业工作的工作范围、方针原则、及处罚处置的管理措施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国际性。安检法规的国际性表现在它是根据国际公约及与航空安全有关的其它公约,结合国际形势,按国际标准和建议制定的。它的效力范围适用于在我国的任何机场乘坐民航班机的中、外籍旅客。

(二)安检法规的作用

安检法规是民航安检部门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法律依据,是安检人员依法行使检查权利,保护乘机旅客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武器。安检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规范作用

所谓法律规范,即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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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为人们提供一个标准和尺度。安检法规,就是从安全技术检查方面,为安检员和乘机旅客提供一个标准和尺度,从而保证空防安全和民航运输事业的发展。

安检法律的规范作用:一式指引作用。它使人们清楚地懂得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和不该做什么;二是评价作用。法规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作用,使人们明确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三是教育作用。它对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

2、业务指导作用

任何工作都必须由一定的理论和规范指导,否则就要偏离方向,造成失误。安检工作是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性强,政策性强。因此在安检过程中,要不断鉴于安检人员,加强对安检法规的学习,把法规作为安检工作的行为准则。只有用法规去开展工作,依法进行严格检查,依法处理工作中的问题,这样才能促进安全技术检查的规章建设。

3、惩罚约束作用

安检法规的惩罚约束作用体现在:一方面,安检法规对乘机旅客具有约束力,不管乘机旅客愿意不愿意,都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明令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违者将按照《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受到拒绝登机、没收违禁物品等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安检人员在依法行使安全技术检查权力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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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安全技术检查的范围。在检查过程中查出违禁物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三章

航空运输基础知识

第一节

航空器的概念及飞机结构

一.航空器的概念

航空器是指依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力,在大气层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按照排开空气重量可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如气球.飞艇)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如飞机.滑翔机.直升机.旋翼机)。航空器按照用途可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目前,民用航空器主要有民用飞机和直升机。根据其飞行目的分为两大类:

(一)通用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

通用航空器运输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商业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

商业航空运输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它的经营性表达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 13

盈利为目的。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输系统。主要是指在国内和国际航线上,为旅客,货邮提供运输服务的航空活动,它是民用航空的主体。

二.飞机的结构

飞机主要由机身,空气动力部件,发动机和起落架四大部分组成。飞机除了上述四个主要部分之外,还装有各种仪表,通讯设备,安全设备和其它设备等。

第二节 航线 航班与班期时刻表知识

一.航线

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空中交通线,简称航线。飞机的航线不仅确定了飞机飞行的具体方向。起讫点和经停点,而且还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规定了航线的宽度和飞行高度,以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证飞行安全。航线按起讫点的归属不同分为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和地区航线三大类。

(一)国际航线

国际航线:指飞行的路线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航线。一个航班如果它的始发站,经停站,终点站有一点在外国领土上都叫做国际航线。

(二)国内航线

飞机飞行线路的起讫点,经停点均在本国国境以内的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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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线。国内航线又可分为干线航线和支线航线和点对点航线。

干线航线是指连接着首都北京和各省省会,直辖市,或自治区首府或各省,自治区所属城市之间的航线。支线航线是指一个省或自治区之内各城市间的航线。点对点航线是指确定一个起飞点,然后再中途不许停留,直达指定的降落点,不改变航线,不中途降落。

(三)地区航线

是指在一国之内,各地区与有特殊地位地区之间的航线,如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航线。

二.航班和航班号

(一)航班的定义

航班是指飞机由始发站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起飞,经过经停站至终点站,或不经经停站直达终点站的经营性运输飞行。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国际航班,在国内航线上飞行的航班称国内航班。

(二)航班号

为便于组织运输生产,每个航班都按一定规律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于区别和管理,这种号码称为航班号。安检员应掌握航空公司的航班号的意义:

1.国际航班号的编排。由执行该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的二字英文代码和三个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个数字表示执行该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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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的航空公司的数字代码,后两位是航班序号,奇数表示去程航班,偶数表示回城航班。

如CA981,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运的北京飞去纽约的国际航班,CA982则指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运的回程航班。

2.国内航班号的编排。编号一般是由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二字英文代码和四个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表示执行该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或所属管理局,第二位数字表示航班终点站所属的管理局,第三,四位数字表示班次,即该航班的具体编号,其中第四位数字若为奇数,表示去程航班,若为偶数,则为回程航班。如CZ3101,表示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承运的由广州至北京的去程航班,MU5302,是指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承运的 由长沙至上海的回程航班。

三.班期时刻表

班期时刻表是航空运输企业组织日常运输生产的依据。各航空公司的有关业务部门每年两次制定航班计划,并将航线,航班及其班期和时刻等,按一定的秩序汇编成册,称为班期时刻表。

内容有始发站,航班号,班期,离站时间,到达时间,机型,备注(途径航站)等。

第四节

民航客货运输基础知识

航空运输是指航空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要求,将旅客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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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由一地运抵另一地的过程。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航空运输一般可分为客运和货运两大类。

一.旅客运输基础知识

(一) 乘机手续的办理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与偶运行、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旅客行李运输基础知识

1、旅客行李和分类

(1)旅客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务。

(2)旅客行李的分类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自理行李: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允许旅客带入客舱并自行照管的行李。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航空公司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2、国内行李运输的一般规定 (1)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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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得超过50公斤,体积不得超过40乘60乘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乘40乘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和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乘40乘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2)免费行李额的相关规定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的头等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三)特殊旅客运输

航空公司应优先为重要旅客办理乘机、行李交运、联运等手续;机场应事先准备好贵宾休息室,并派专人协助办理乘机手续和提取行李;在国务委员、副总理以上重要旅客乘坐的航班上严禁押送犯人、精神病患者乘坐,严禁在该航班上装载危险品。

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载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登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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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四)不正常情况的旅客运输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者取消,应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者退票工作。

二、货物运输基础知识

(一)航空货运的分类

按形式大致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急件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包机运输、快递运输。

1、普通货物运输:运输普通货物指托运人没有特殊要求,承运人和民航当局对货物没有特殊规定的货物,这类货物按一般运输程序处理,运价为基本价格的货物的运输。

2、急件运输:是指必须在24小时之内发出,收货人急于得到的货物,急件货物运费率是普通货物运费率的1.5航空公司要优先安排舱位运输急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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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货物运输:是指对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的运输。

4、包机运输:包机是指包机人和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机上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抱人吨位包括机上座位和货运吨位,包机的最大载重量和运输货物要符合飞行安全的条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包机的计费按里程计算,如果飞机由其他机场调来,回程时没有其他任务时还要收取调机费。调机费按里程收费,调机计费里程包括调机里程和回程。

5、快递运输:由承运人组织专门人员,负责以最早的航班和最快的方式把快递件送交收货人的货运方式。快递的承运人可以是航空公司、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专门的快递公司。快递运输安全、快速、准确,目前已经成为航空货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运输的货物以文件、样品、小件包裹为主,快递的费用相对昂贵。

(二)限制运输的货物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航空公司运输条件下,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机要文件、外交信袋;

4、小动物、导盲犬、助听犬;

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6、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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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航空安全保卫国际条约

一、国际民航组织概况

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有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程璐了临时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共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航组织。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立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于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会员国。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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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驻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概况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国际航协,是全世界民用航空运输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协会成员。

协会于1945年4月16日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等地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 的范围、实施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的各个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公约附件的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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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的国际和等级标志。 8.航空器适用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电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救援。

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

17.航空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四、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

为阻止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与运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的发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这些公约作为直接解决航空保安问题的国际文件已经被各国采纳并接受。1991年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一边探测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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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即“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与1974年3月通过并生效。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规定:在纺织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的一切有关事务中,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是每个缔约国首要目的。

附件17进行了11次修订。包括对行李的综合荧光屏检查,对货物、快件和邮件的保安控制,与保安计划有关的撑血的变化,国际航空器的航前检查以及将保安方面的考虑纳入机场设计的有关措施。

附件17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对我国机场、航空公司的保安工作和安全检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机场当局和航空公司应根据其标准和建议及我国政府有关航空安全的法规、指令、规章,制定适合奔机场和公司的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二)《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47年至1957年国际上发生劫机事件23起。进入六十年代后,劫机次数逐渐增加,1960年,仅发生在古巴和美国之间的劫机事件23起。同时,在飞机上犯罪的其它案件也不断出现。鉴于这种情况,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在东京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有60个国家参加签订了《东京公约》,该公约规定航空器登机国有权对在机上的犯罪和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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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京公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

《东京公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降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降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2、《东京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飞登记过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的几种情况。

(2)规定了机长有权对“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并在为保护飞机上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命令“犯罪”者在飞机降落地离开飞机,或将“犯罪“者交给当地合法当局。

(3)规定了接受“犯罪“者的国家或当局可以根据安庆,激昂”犯罪“者留在国境内以便进行审讯或引渡,并通知各有关国家。

(4)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使被劫持飞机回复由其合法机长控制,被劫持飞机将陆地的国家应允许旅客和机组尽快继续航行。

(三)《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该公约与1971年10月4日生效。《东京公约》制定后,劫机事件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接连发生,六十年代后期,多种原因使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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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1968年35起,1969年87起,1970年82起,劫机得逞率81.5%。由于劫机事件日益增多,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切。在此情况下,国际民航组织于1970年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有关劫持飞机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个缔约国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引渡罪犯的详细规定。

1.《海牙公约》关于对劫机犯罪行为的界定

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

2、《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1)严厉惩罚飞机劫持者

(2)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

(3)缔约国承担义务,讲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

(四)《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签订后,国际上劫机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破坏民航飞机和民航设施的情况继续不断发生。出现了爆炸飞机、破坏民航设施和用电话恐吓方式传递情报,危机民航飞机正常飞行。因此,1971年9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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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主要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为。

1.《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缔约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或民航设施等危机飞行安全的人,要给予严厉惩罚,其规定基本与《海牙公约》相似。

2.关于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规定

凡非法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犯罪:

(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

(2) 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只是航空器毁坏,使其无法继续飞行或危害飞行安全:

(3)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只是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该装置或物质足以毁灭该航空器或者对航空器照成毁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4) 毁坏或损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有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性质:

(5) 传送明智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 (6) 上述各行为的未遂犯及共犯(包括未遂共犯)。

(五)《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

198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改协定书。它扩大了1971年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它包括在国际民航机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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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一些具体爆炸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这类机场的话,各缔约国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该协定书还载有有关辖权的条款。

(六)关于标塑性炸药以及便探测的公约

1991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该公约,目的在于通过责任方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这类塑性炸药的注标能够便于其探测,有助于防止与塑性炸药的使用有关的非法行为。各机构被强制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土上制造未标注炸药;同样禁止和防止未标注塑性炸药流入或流出其领土。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有16章节,214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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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发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技术检测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航空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对于隐匿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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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机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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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公共通工具,危机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于1996年7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有6章,40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行李检查的规定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规定的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

证件检查的规定。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检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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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实施人身检查的规定。

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旅客严禁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时携带或者交运以下列物品:

(一) 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 管制刀具:

(三)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品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货物检查的规定

空运货物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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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邮件检查的规定

航空邮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局部门开宝包验处理。

外交邮袋免于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处罚机关 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处罚机关是民航公安机关。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的规定

在航空器活动区的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机场控制区的划分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分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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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39SB部,即CCAR-339SB,是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于1999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6月1日生效,简称《8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总则的主要内容

(一)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二) 安检机构依法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所机构,对安检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四)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机场公安机构审查处理。

(五)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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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国家规定的免检的除外。

(六) 安全检查应当收取费用,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五节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4年7月21日发布,2004年9月1日实施。该规定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和《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邀请写在规章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载运危险品的国内和国外航空器进行管理。

一、国际法规

(一)《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联合国家专委会(NUCOE)制定了除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所有类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建议程序。

(二)《安全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规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的安全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建议程序。

(三)《国际航空公约》附件18和《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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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的基础上的制定了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具体规则《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简称TI)。

TI每两年更新一次,是国际法规以及国家法规的基础。

(四)《与危险品有关的航空器事故征候应急响应指南》 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为机组人员提供了危险品处理信息的应急指导程序。

(五)《危险品规则》

《危险品规则》是国际航协(IATA)的出版物,它基于运营和行业标准实践方面的考虑,增加了比ICAO《技术细则》更具约束力的规定要求,《危险品规则》简称DGR。这是行业普遍使用的手册。每年更新一次。

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CCAR—276的基本原则:

(一)航空公司承运危险品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

(二)无论是否运输商业危险品,航空公司都应该编写《危险品手册》和《危险品训练大纲》,建立危险品操作程序(包括隐含危险品的知识程序),对员工进行培训。

(三)托运人有对货物进行正确申报和包装的责任。

(四)营运人有对货物检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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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品检查知识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附件

一、

二、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一节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如下,共九大类: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物品

包括以下内容: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爆枪等:

(二)民用枪:包括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三)其他枪支;包括样品枪、道具枪等;

(四)军械、警械;包括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包括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纺织品也处于禁止之列。

附:(仿真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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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方针枪认定标准》(公通字{2008}8号),这个标准是根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认定为仿真枪;

(一) 根据《仿真枪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雨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机枪、机匣或者激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 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 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了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击框(适用于无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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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雷;包括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二)爆破器材;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三)烟火制品;包括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

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道具和形似匕首弹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等。 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理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调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道具

3.带有闭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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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有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术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所具有的圆弧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以下物品:

(一)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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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然物品;金属甲、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三)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四) 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五)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腐蚀性物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二节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托运行李的物品》如下:

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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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器安全的锐器、钝器。

第三节 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及打火机的规定

根据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七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进行如下规定:

为确保航空安全,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决定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

一、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二、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需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有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风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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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境外需要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适用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风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三、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的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须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五、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3月14日《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进行如下规定: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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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成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透明的塑料袋内,并需初始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携带必须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4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货叉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2008}3号

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决定从即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提醒广大旅客自行处理好相关物品,由此发生的延误和误机,后果自负。

第四节 爆炸物处置基本原则、程序

一、处置爆炸装置的原则

(一)爆炸装置是具有较大杀伤力的装置,万一爆炸,将引起严重的后果。因此,在处置爆炸装置时(包括可以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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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慎重。

(二)要尽可能不让爆炸物在人员密集的候机楼内爆炸,万一爆炸也要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爆炸破坏程度,要千方百计保障旅客,机场工作人员和排爆人员安全。

(三)发现爆炸装置(包括可以爆炸物)后,应禁止无关人员触动,只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排爆人员可以施行排爆。

二、处置爆炸装置的准备工作

(一)建立排爆组织

如确定对爆炸装置进行处置,要成立排爆组,除领导指挥外,要由有防爆专业知识和有经验的专职排爆人员进行实施。另外,还要组织医护、消防抢救小组,使其处于待命状态

(二)准备器材

排除爆炸装置是一项危险性极大的狗狗做,为保障排爆人员生命安全,应尽可能利用一些防护器材和排爆工具。防护器材主要有机械手、防爆罐、防爆毯、防爆服、防暴头盔等,也可用沙袋将爆炸物围起来。排爆工具主要有钳子、剪刀、刀具、竹签、长棍、告诉水枪、液态氮等。

(三)清理现场

1.打开现场的全部门窗,万一爆炸,冲击波能得到充分释放;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排爆现场;

3.转移排爆现场附近的仪器等设备,为了减少损失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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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用沙袋围起来;

4.起初爆炸物周围的铁器硬质物品。

(四)确定排爆地点和转移路线

如果爆炸物是可以转移的,要事先确定排爆地点。 1.排爆地点应选择在院里飞机、建筑物、油库、管道、高压线等地方,排爆地点应事先筑好排爆掩体等蛇蛇;

2.转移路线应尽量避开人员聚集、重要吃射射、交通要道等地方;转移时应尽量使用防爆罐,如专一的路线较长时,应用防暴车或特别的车辆进行运输转移。还要画好勤务警械转移路线和排爆现场。

(五)疏散无关人员

即使用最有经验的排爆人员,用嘴有效的排爆器材和工具区处置爆炸物,也难以百分之百地保证爆炸物不爆炸。因此,在处置之前应考虑疏散无关人员。

撤离之前大致判断爆炸物,首先判断真假,已决定是否疏散人员,然后判断为例,已决定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疏散人员。疏散方式有三种;

不撤离。当某件被怀疑为爆炸物的物品有明显的证据是非爆炸物,判断其几乎没有多大杀伤力时,可不疏散旅客和其他人员,只做适当的境界。

局部撤离。当某件物品被确认为爆炸物,单位里不很大时,可对旅客和其他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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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撤离。当判断爆炸物的威力很大时,要撤离在飞机和建筑物内的全部人员。

三、处置爆炸装置的程序

(一) 对爆炸物的判断 1.真假的判断 2.威力的判断

3.是否有定时装置的判断 4.是否有水平装置的判断

5.是否有松、压、拉等机械装置的判断 6.是否有其它防御装置的判断

(二) 对爆炸物装置进行处置

处置爆炸物的首要条件是查清爆炸物的结构,根据其结构特点和爆炸物所处的地域,灵活的运用不同的方法。爆炸物的处置通常有专业人员实施,处置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就地销毁法,二是人工失效发,三是转移法。

1.就地销毁法

如确定爆炸物不可移动,采用就地引爆的方法进行销毁。为减少损失,销毁时可将爆炸物用沙袋围起来。

2.人工失效法

人工失效发是首先使处于危险状态的延期或触发方式爆炸物的引信失去功能,在对整个爆炸物进行拆卸,使引信和弹体(炸药)分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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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移法

当爆炸物位于候机楼或飞机等主要场所,并装有反拆卸装置且无把握进行人工失效发并能移动时,将爆炸物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处理。

第六章

机场运行保安的相关知识

第一节 机场分类及构成

一、机场的定义

国际民航组织将机场定义为:供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地面活动而划定的一块地域或水域包括域内的各种建筑物和设备装置。

机场一般分为军用和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两大类,用于商业性航空运输的机场也称为航空港(Airport),我国把大型民用机场成为空港,小型机场成为航站。

二、机场的分类

按机场规模和旅客流量可将机场分为三种类型

(一) 枢纽机场。是指在国家航空运输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机场,这种机场无论是旅客的进出港人数,还是货物吞吐量,在整个国家航空运输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所在城市在国家经济社会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中心。

干线机场。其所在城市是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重 48

要开放城市、旅游城市或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旅客的进出港人数和货物吞吐量相对较大。

(二)支线机场。除上面两种类型以外的民航运输机场。虽然它们的运输量不大,但它们在沟通全国航路,及促进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上起着重要作用。

三、机场的构成

机场时供飞机起飞、着落、停驻、维护、补充燃料及组织飞行保障活动所用的场所。机场主要有飞行区、航站区及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系统构成。

(一)飞行区是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区域,通常还包括用于飞机起降的空域在内。飞行区由跑道系统、滑行系统和机场净空区构成。相应设施有偶:目视助航设施、通信导航设施、空中交通管制设施以及航空气象设施。

(二)航站区是飞行区与机场其他部分的交接部。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站坪(停机坪)、车道边、站前停车设施(停车场或停车楼)等。

(三)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系统通常是公路,也包括铁路、地铁(或轻轨)和水运码头等。其功能是把机场河附近城市连接起来,将旅客和货邮及时运进或运出航站楼。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系统的状况直接影响空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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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场控制区范围的划定

一、机场控制区的定义

机场控制区是在机场内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从航空器维修区、货物存放区通向其他控制区的道口,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安控制措施。

二、机场控制区的划分

机场控制区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划分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区域,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另外机场还应当设置受到非法干扰威胁的航空器隔离停放区。

候机隔离区是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航空器活动区是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三节 机场控制网的通行管制

一、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的任务和目的

是指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所有人员、物品及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物品及其车辆进入。

二、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的内容

(一)乘机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应通过安全技术检查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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