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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源林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伊春市委、市政府“三个决不”和“四严四不”(再困难也决不向林子伸手、再困难也决不以拼资源取得暂时经济效益、再困难也决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严格控制采伐限额不动摇、严格伐区管理不放松、严格责任追究不留情;严打涉林犯罪不手软)的严管林方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双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局施业区内从事涉及森林资源生产、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管护、严禁超采、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四条

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杜绝超采。保证责任落实。兑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状,依法追究超采滥伐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按程序办理。由调查设计领导小组

组长和成员进行现地踏查,根据踏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安排年度伐区调查设计。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应根据我局现地林分情况,设计相应比重低强度经营择伐,定株限径。

第六条 对森林调查员(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调查设计内外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二年培训不合格,解除调查队员资格。小队长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股段长及副队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调查設计质量检查验收单制度。森林资源林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定二保一加强”(定任务、定责任、定成本,保证质量、保证时间,加强验收)的调查设计管理办法,严格检查验收。对外业调查设计结束的小队,局和大队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设计,不予支付调查工资。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伐区三级拨交制度。各生产单位要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资料组织生产,任何情况下不准机械集材,杜绝越界、无证、超强度、串树种采伐。

第九条

严格“伐前公示”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制度。对造林地块实行带状清理,非造林地块可采用散铺清林。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伐区管理验收制度。及时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伐区检查与生产作业质量检查实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专员办联检联追制度,对伐区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经伐区验收,财务、工资部门不予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丢弃材、遗弃材的管理。要检山尺、吊卯、枝丫材归堆,拉光扫净。

第十二条

对木片、木炭、锯沫加工原料实行申报和认证制度。原料加工前,林场所及资源站必须向局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生产部门和驻局专员办共同认证后,由局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加工原料认证单方能组织生产。坚决杜绝加工好材,禁止伐区外捡集原料。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伊春市全面停止天然红松林木采伐规定》,做到天然红松一棵不采,幼树一棵不伤。

第三章

林权林地及民有林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林地总量控制,严格征、占用林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提高林地有偿使用意识,加大林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对擅自占用林地、开荒林地和改变林地

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在管护经营区发展特色经济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有偿使用费和管护经营期间抵押金。

第十七条

加强林业多种经营用地的管理。凡使用林业多种经营用地者必须与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合同》,严禁拱地头、扩地边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林地内散放牲畜,放牧要有专人在指定位置进行,提倡牲畜圈养。对散放牲畜造成破坏林地、损坏树木(包括幼苗、幼树)的,按毁林案件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集中连片,生物多样,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条

民有林管理。调查设计由资源林政管理部门会同林调队负责,造林、病防、扶育管理由营林部门负责,造林3-5年后由资源、营林部门共同组织成林验收。验收后由资源管理部门纳入新成林档案管理,并发放成林验收合格证及民有林合同书。资源部门要及时编制民有林采伐限额、提报采伐计划、报批采伐设计,

为民有林的快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造林地中进行林粮间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地和民有林地的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成活标准的,进行补植。三年达不到成林标准,要收缴林地荒芜费,并收回林地另行发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有林和退耕还林档案,对民有林调查设计、合同书等资料实行林业局、林场所、经营户三级管理。

第四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常年执法检查,公安、资源林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历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私自买卖、加工、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林地内绿化树、珍贵灌木、草本植物的移植和采挖管理。需要移植采挖、生产烟杆、架条等必须经申请场(所)同意、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剥树皮、掠青的行为,按毁林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珍贵濒危树种及动植物生长环境的调查和保护,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林地承包户、动植物养殖户、植物培育户进行技术培训,及时办理《采集证》、《收购许可证》、《养殖证》、《回

捕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

第二十八条

按照“远封近分、专群结合、三级管护”的办法,抓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远山区封山设卡,近山区分包到户,专业队管护和群众相结合,林业局、林场所、管护经营户三级层层制约,一级为一级负责。把管护与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没有经营项目不允许参加管护。做到管护经营者个个有项目、户户有经营、人人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各项制度和考核体系。把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林场(所)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管护经营区内的林木资源、天然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对集中连片的红松籽、五味子、刺嫩芽等山产品实行竞价管护经营承包。

第三十一条

天然散生林副产品谁经营、谁管护、谁投入、谁受益。

第三十二条

实行林冠下经营项目审批制度。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经营项目实行管护经营抵押金和合同制度,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森林管护经营承包的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做到规范、齐全。

第六章

木材加工、运输、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并强化对办证和木材运输检查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把住购销运输关口,杜绝偷拉私运,做到进出总量相符。

第三十五条

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的,运输原木应持有原木发票,运输板方材需持有木材加工许可证复印件、原木发票、板方销售发票。木材运输证明由资源林政科科长一支笔签批。

第三十六条

凡是销售木材,无论是销往当地加工厂点,还是销往外地,都应到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做到一车一票,一车一证,票、证、物三统一。二次起运木材,必须持有效凭证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第三十七条

山上林场所一律禁止设立锯材加工厂点。 第三十八条

加强伐区剩余物及加工的木片、木炭、锯沫运输的管理和控制,凭证运输。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管理,把住木材和野生动植物运输关口,检查员必须按国家、省、市的要求佩带检查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森林资源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要坚持实事求事、及时准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建立和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微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各林场(所)要保证档案员相对的稳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要做到图、表、帐和现地一致。

第八章

森林资源管理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资源林政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定期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工作,主管副局长定期向局长汇报资源林政工作,发现破坏森林、毁林开荒、乱占林地行为,当地林场(所)要立即上报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情节较重的,主管局长要向局长报告。涉及重大林政案件及有可能发生重大林政案件倾向的,主管局长必须向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章

森林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林场所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责任制。任期内发生重大林政案件或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场所长就

地免职,其它相关责任人一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林场(所)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按《伊春市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及木材经销中违纪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政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集体研究决定的,同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林政案件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林政检查人员在履行林政检查时放“人情竿”或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局成立资源林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局长、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及相关行政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科、财务科、劳动和社会保障科、资源林政科、管护办、木材科、生产科、营林处、森调队、公安局森保科、监察科、贮木加工厂、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林政科,办公室主任由资源林政科科长兼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双丰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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