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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公证书的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补证登记

2015-10-21 进度查询 网上咨询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办理补证登记前,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档案窗口申请刊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 补证申请原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已设定他项权利或者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应当会同相关权利人一并换发相应的不动产

登记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4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五、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篇2: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05-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2004年6月24日,郑成思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书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海淀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知识产权文丛》(第三卷)、《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wt0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及上述作品中郑成思所撰写的内容;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 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篇4:公证补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

公证补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析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李海燕

引 言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公证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公证机构究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份赔偿责任抑或补充赔偿责任,理论实务界一直有争议,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2014年6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为上述司法解释所明确。那么,如何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相应的”应如何理解,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对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公证机构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等问题均有必要深入进行探讨。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

对于补充赔偿责任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学界实有争议,但鉴于侵权补充责任符合侵权责任原理,且解决了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传统责任类型无法解决的实务问题,业内主流学者如张新宝、杨立新、郭明瑞等均认可此种责任类型,并已为《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但作为司法实践中创设出来的一个概念,对于其含义,目前民法学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张新宝教授认为,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①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

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②郭明瑞教授认为,补充责任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态,责任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且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上有先后顺序之分。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③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特征

尽管学者们在补充责任的含义界定上存在不同观点,但还是基本上形成了以下共识,即补充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在两人以上,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其中直接侵权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基于故意,间接侵权人如公证机构对于其应当履行的审查核实义务故意不作为,但对损害结果出于过失,且上述各行为人不构成具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由此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相区别。

第二,受害人对多个行为人具有请求权,并因对直接侵权人的请求权得到满足而使其他间接侵权行为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由此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相区别。 第三,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次序性,即只有在请求直接

侵权责任人承担不能时,方可请求间接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由此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区别。

二、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何理解 《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何理解未予明确,《公证司法解释》 第五条中“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则明确增加了“与过错”的限定词,如何理解这一限定词可能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二种不同的解读:一是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无赔偿能力时,公证机构未履行法定审查核实义务的过错比较严重,从原因力或因果关系来讲,如果公证机构履行了法定审查核实义务,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故应由公证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此处的“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应赔偿受害人从直接侵权人处未获赔偿的差额部分。二是无论上述当事人有无赔偿能力,公证机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系故意的直接侵权人,公证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过失,故公证机构最多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低于损害结果的一半。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种补充赔偿不应是无限制的完全赔偿,应当是与公证机构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上述当事人的故意侵权行

为系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且其过错远远大于公证机构,公证机构的不作为行为系次要原因和间接原因且其过错相对当事人而言明显较小,故应由直接侵权的当事人承担第一顺序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至于该种补充责任究竟应与公证机构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相适应,还是应与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理论界也有争议,张新宝教授认为应综合考虑原因力及过错两方面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影响。④而郭明瑞教授则认为,由于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已是在考虑原因力的基础上较直接责任人为轻,故此时不应再考虑原因力因素,而应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相适应。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且此种意见已为上述《公证司法解释》所采纳,即与公证机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基于过失,故公证机构最多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低于损害结果的一半。

三、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针对承担补充责任的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应当赋予其先诉抗辩权。此观点认为,补充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这符合补充责任的基本原则。此观点的局限是:如果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那么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诉累,且补充责任人可以依此来抗辩受害人对其的起诉,受害人的权益篇5:房产证遗失、补证的办理程序

一、房产证遗失、补证的办理程序: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正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

二、办理补证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证书;

2、补证书面申请;

3、声明原房产证作废的报纸;

4、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一式两份(登记部门提供,申请人确认);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会计补证

补证申请

补证办证

遗失补证

补证须知(材料)

商标补证BBBB

遗失补证、换证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证补证申请

房屋所有权遗失补证办理

代理驾驶证补证业务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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