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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资讯》第六期——两会与保险业代表提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职业学院

科研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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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O九)第三期

总第6期

科研处 2009年 3月 10日

目 录

☆ 编者丝 „„„„„„„„„„„„„„„„„„„2 ☆ 保险业代表提案汇总

——中国人寿总裁杨超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3 ——人保集团总裁吴焰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12 ——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28 ——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30 ☆ 两会相关媒体报道保险业 „„„„„„„„„„„36 ☆ 2009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精彩言论 „„„„„„„„51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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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丝

季至三月,春和景明,草长莺飞,万象更新。在这个充满生机和希望的季节里,我们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两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人民菜青水淡的日常生活之中,两会无疑是一场盛宴,缤纷绚烂,韵味悠然,意义深远,举国瞩目。尽管我们只是普通的黎民百姓,尽管我们身处江湖之远,然而普通的中国人对两会的关注热情日见其盛。因为我们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因为我们无一例外地生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度光辉的映照之下,因为我们总是期望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及两会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全国各地、各族、各界、各行、各业,体现了五湖四海和百花齐放的原则。两会期间,他们将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忠诚报国、服务人民的神圣职责。

本次政协会议来自保险业的代表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董事长戴皓等。据了解,这几位保险业代表提交的提案和建议已经超过20件,涉及巨灾保险、资金运用、农村和农业林业保险、保险业税收政策、金融混业经营、食品安全责任险、养老保障、金融职业道德、养老社区建设、企业年金等方面。这些提案和建议切合了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深化保险业改革,应积极发挥保险功能的政府期望和人民寄托。因为戴皓先生(据说戴原是地产大亨,后来睿智转身,投身保险行业)是保险界唯一坐在轮椅上的董事长,所以他推己及人还提了一个与保险业无涉但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人文关怀的提案——允许残疾人自备轮椅登机。

本期科研资讯主题围绕“两会与保险业代表提案”展开,主要汇集保险业代表有关保险业发展的提案及有关媒体对保险业提案的关注。

民生问题是两会的重要主题,也是中国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民生视野下,社会保障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足以证明,政府的眼光开始由国强转向民富, 2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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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社会真的在进步!保险将大有作为,也应该大有作为。

过去一年,共和国的艰难和我们敬爱的总理、总书记操劳的形象令我们泪流,今年应该一切会都好起来;如果转机难现甚至危机加深,也不要紧,总理为我们准备了应对危机的精神武器——信心!“信心”也是两会的主题词。

保险业代表提案汇总

中国人寿总裁杨超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

1、关于促进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协调发展的提案

保障水平、提振消费信心的提案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中存在“三支柱”失衡的问题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在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框架下,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三个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这对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障事业,尤其是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改革,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在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如何实现“三个支柱”科学合理地均衡发展,发挥出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依旧承担着主要的养老职能,摊子大,头绪多,责任重;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虽然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仅局限在部分行业和企业,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水平仍不高。相关测算显示,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中,基本养老保险占50%以上,企业年金占比不到5%,商业养老保险也比较低,余下的主要依靠居民的个人储蓄,结果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储蓄的双重依赖。从缴费比例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部分企业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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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按照基本工资的8%缴纳,而企业年金部分允许税前列支的比例仅为4%,也制约了其发展空间。

二、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发展失衡的不利影响

基本养老保险“一柱独撑”的局面长期存在,一方面给政府造成越来越大的支付负担和管理压力,影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第

二、第三支柱的发展受限,养老保障的能力无法有效发挥,难以满足人们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提高总体保障水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金资产占GDP比例仅为3%,远低于全球33%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出现下行的情况下,保障水平的不足,难以有效消除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后顾之忧,直接影响消费信心的提振,成为制约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促进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协调发展的建议

胡锦涛总书记在2月23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解除后顾之忧,提振消费信心,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不能仅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改善养老保障结构失衡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协调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定位,着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国情,坚持基本养老保险满足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定位,着重在扩大其覆盖面上下功夫,逐步将农村居民、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纳入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向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主导作用。这样,也可为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政策倾斜,促进其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年金的作用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供给的不足。而且,企业年金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建议政府加大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 4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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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支比例,并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三)加快研究推出促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具体措施。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年金保险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支持有很强的关联度。许多国家允许购买年金保险的支出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而且年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领取退休收入时延期纳税。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尽早推出落实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筹规划,使各个层次在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关于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的提案

去年“两会”期间,我针对年初南方严重雨雪冰冻灾害的情况,提出了《关于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提案》,此后不久发生的汶川大地震进一步证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后重建的主要责任,预算外支出与转移支付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如果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就建立一个巨灾保险基金,或是地震巨灾基金,到现在积累30多年了,应当能够解决汶川大地震的更多问题,老百姓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的压力也会减轻。因此,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有效应对巨灾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迫课题,为此,我再次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六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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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政府、社会已形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共识。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23号文件也提出要建立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和巨灾再保险的体系和制度,从国家政策角度来说已经具备了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前提和条件。相关部门应加快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在《保险法》中增加巨灾保险的有关内容,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满足我国巨灾保险的迫切需要。

(二)要为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提供强力支持。应尽快设计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条款,同时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保险公司的巨灾承保能力。

(三)要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基金积累渠道。建立以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社团、个人等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层次巨灾保险基金。重点通过财政拨款、保费收入、社会捐助和投资收益四个渠道汇集巨灾保险基金。

(四)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建议委托具备相关条件和能力的大型、优质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巨灾保险基金。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又可以充分利用其理赔渠道,在巨灾发生后及时补偿安抚受灾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五)要积极进行巨灾保险基金试点。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先从单一险种、单一地区开始试点,获取可靠的资料与经验,逐步进行扩大和推广,如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在地震等巨灾发生后一至两年内建立了本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情况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

(六)要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参与国际合作。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在地震保险产品精算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美国等相似地区的数据,综合比较地质结构、房屋抗震能力来作为产品精算的基础;再如在风险转移机制方面,我们可以与国外保险机构合作、发行巨灾保险债券,来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

3、关于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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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业道德是金融从业者在从事金融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事实证明,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部分金融从业者金融职业道德的堕落和缺失。温家宝总理2009年2月2日在英国剑桥大学演讲时明确指出,“道德缺失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一些人见利忘义,损害公众利益,丧失了道德底线。有效应对这场危机,还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是世界上最伟大的,道德的光芒甚至比阳光还要灿烂。”因此,进一步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金融从业者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金融业是一个“窗口”行业,金融从业者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作风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也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金融职业道德缺失是产生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大力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金融从业者的道德水平,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腐败问题产生,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当前金融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职业道德标准不统一,缺乏规范性。目前,人们对金融职业道德的理解既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金融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评价和考核无章可循,不利于金融职业道德建设。

(二)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不到位,道德观念淡薄。目前,学校、公司和社会对金融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偏重于金融专业知识的传授,忽视金融职业道德的教育;并且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存在方式不多、力度不大、时效不强等问题,教育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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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职业道德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道德监管真空。目前,金融业既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从业者道德评价体系,也没有完善的道德档案和惩罚机制,从而导致金融职业道德约束力不强,甚至没有道德约束。

三、进一步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研究制定金融职业道德标准。去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在修改制定《员工行为规范》的同时,专门制定了《员工道德规范》,在规范和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从金融全行业的角度对金融职业道德的标准进行研究,制定科学、统

一、规范的金融职业道德标准,为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和监管评价提供依据,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指引和遵循。

(二)加强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要加大金融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金融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金融职业道德,提高金融从业者的道德意识。二是利用学校教育、公司内训、政府培训等方式对金融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道德知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三是利用反面典型进行法制教育,使金融从业者充分认识到违纪违法的严重性,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三)加强金融职业道德监管。金融职业道德监管是防止金融腐败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一是督促金融机构对其从业者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评价管理力度,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二是加强媒体监督,对金融职业道德败坏者进行曝光,降低其职业信誉和职业价值。三是加强金融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和档案建设,定期对从业者进行考核,记入其职业道德档案,作为录用和晋升的依据,限制或禁止金融职业道德严重败坏者从事金融工作。

(四)加大金融职业道德奖惩力度。合理的金融职业道德奖惩机制有利于弘扬正气,打击邪气,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一方面加大对优秀金融职业道德行为和人物的奖励力度,大力表扬优秀金融职业道德的行为和典型代表;另一方面加大金融从业者违规违纪违德的查处力度,严惩金融犯罪和道德败坏的行为,以儆效尤。

4、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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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指出:“食品药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需要常抓不懈、不可有丝毫放松的重大民生问题,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甚至牺牲人民群众生命来换取增长、谋求利益。”然而,2008年的“三鹿奶粉”和“黑龙江双黄连”问题再次暴露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存在,如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值得全社会深入思考。从保险业的角度出发,发挥保险的独特功能作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有助于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当前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责任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及时补偿,后续治疗与生活无从保障。当消费者使用的食品药品出现问题后,很难及时界定问题的产生根源,消费者治疗费用一时难以解决,延误病情的诊断与治疗,而且一旦责任厂商无力赔偿,则受害者的后续治疗和生活费用更加无法落实。

(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并造成上下游企业经营受困,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影响社会稳定。“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不仅生产企业自身受到毁灭性打击,并使企业职工的正常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在整个事件中并无违法违纪的很多奶农、经销商也受到很大牵连,产品积压、货款拖欠,极大损害了这些无辜相关者的利益。

(三)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由政府承担,加重政府负担。目前,一些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明确了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但由于责任人个人甚至整个责任企业的经济能力限制,常常无力支付赔偿,使得最后责任实际上落在了政府身上,政府在善后处理工作中承担很大压力,加重了财政负担。

(四)食品药品企业责任保险意识淡薄。目前,很多保险企业都开发了食品药品责任保险险种,但是相关企业投保率非常低。一方面,许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为投保增加成本;另一方面,没有意识到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手段,可以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并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因发生重大事故而导致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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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如果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一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赔付,受损害人群的救治问题可及时得到必要保障;第二,尽管问题企业在事后生产经营会陷入困境,但在保险公司及时赔付的情况下,可以帮助解决其职工的正常生活保障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减小企业生存的压力,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运营,避免连锁反应和后续问题的发生;第三,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可以给政府以重要支持,减轻政府的善后负担;第四,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事前督查和预防功能,促使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从而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制建设,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应积极推动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参加责任保险。参考、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争取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食品药品责任保险深入人心。各类媒体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和保险意识,同时主动向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宣传责任保险在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促进食品药品安全中的作用。

(三)为责任保险产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并就风险评估技术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交流,为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搞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置。

(四)通过财政、税收补贴,提高企业参与责任保险的积极性。要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参与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投保企业和保险中介提供政策支持,降低其参与责任保险的成本,提高其参与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5、关于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的提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老龄化社会已经来到,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的养老需求。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对于解决目前养老供需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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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我国养老体系建设虽然发展较快,但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养老方式单一。目前我国的养老方式仍以居家养老为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育率的下降,独生子女家庭增加,家庭规模缩小,老年人空巢家庭增多,家庭赡养功能削弱。同时,家庭中成年子女精力和时间有限,已越来越难以照料和护理老年人的生活与疾病,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养老发展的需要。

(二)养老供需严重失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截至200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49亿,而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仅有3.9万多个,养老床位只有149.7万多张,是老龄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十,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70张的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三)养老社区建设政策支持不足。由于我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进入老年社会的,国家财政难以支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养老事业发展。同时,还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不配套等问题,不利于养老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体系,促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有利于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

(三)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是满足我国基本养老需求的重要举措。养老社区作为居家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具有医疗服务专业化、社区规模体系化、资源配置成本低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基本养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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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是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的重要举措。养老社区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的养老福利水平。在当前消费需求不足、制约经济增长的环境下,加大养老事业投入、支持养老社区建设,还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因而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三、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税收优惠力度。在对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统一暂予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赋,甚至永久性取消这些税赋。

(二)加大政府融资支持力度。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银行贷款等渠道还远远不能满足养老社区建设的资金需求。应进一步加大养老社区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养老项目建成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一次性返还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二是政策性银行对于养老社区建设项目的贷款给予利率和期限优惠;三是鼓励实行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养老社区建设。

(三)重点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保险业务的同时参与养老社区建设,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延伸服务链条,增加附加值服务;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点的保险资金,也是养老社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总资产已逾3万亿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金融30条”中明确提出,“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出资建设养老社区的具体优惠政策,促进养老社区快速发展。这既有利于扩大投资,又有利于改善民生工程,还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一举多得。

人保集团总裁吴焰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

提案一:关于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放大效应的提案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明确了“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12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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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的政策。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保险机制具有准确评估风险概率、对投保者提出合理的行为约束、分摊灾害和事故损失的特殊作用。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可显著实现对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积极放大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保险机制,可以利用专业风险管理技术,提高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面对农村地区的各类风险因素,通过保险机制,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利于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能力,切实降低农民的风险损失。如可以协助政府确定防灾重点,开展防灾检查,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从保险费中提取专项防灾防损费用,直接参与农村地区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为农村防灾防损工作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质支持。

二是通过保险机制,将直接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可确保农民在受灾情况下获得足够的再生产启动资金。在发生灾害损失的情况下,数量较少的直接补贴,无法满足农民恢复再生产的需要。如果将直接补贴转换为农业保险补贴,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当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足以补偿农民的大部分损失并提供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

三是通过保险机制,将价差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可保证农民在绝收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现行条件,在农业生产绝收的情况下,农民无法享受价差补贴。如果将价差补贴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将农民纳入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即使农业生产绝收,农民依然可以获得保险补偿,从而有利于快速恢复生产。

四是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带动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可以起到杠杆式的撬动作用。有关研究显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框架内,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和政府的补贴率,能够显著增加投保农民的收入。

五是通过保险机制,提供农业保险补贴,可以有效规避WTO“农业协议”中关于反补贴的限制,保护和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在WTO的框架协议下,我国面临着转变农业补贴方式的问题,直接财政补贴将逐步减少,财政间接补贴 13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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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可以成为有效的替代方式。目前,财政间接补贴保险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保护手段,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六是通过保险机制,可以提高风险补偿性财政支出的效率,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借助市场化手段,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网络机构、风险精算、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避免财政支出的行政管理损耗,降低政府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成本和运行成本。

七是通过保险机制,财政以补贴农险方式间接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产生乘数效应,放大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财政通过补贴农业保险,不仅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有保障作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都会产生有利的乘数效应,对于扩大商业销售额、提高个人收入、增加就业和地区生产总值等,均能产生显著的间接贡献。

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对于创新“三农”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业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建议:

政府在增加强农惠农财政支出的同时,调整和优化强农惠农财政支出的结构,增加农业保费补贴方面的财政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于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财政补贴力度。通过保险机制,创新强农惠农领域的财政支出方式,将更多、更广的自然灾害风险保险纳入财政补贴的范围,提高农民投保能力,将财政补贴转换为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有效保障,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强农惠农效果。 提案二:关于将保险纳入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提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频发的国家,每年因灾损失高达数千亿元,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强应急管理,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球来看,我国灾害损失通过保险渠道得到补偿的比例明显偏小。2004年自然灾害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总额高达1050亿美元,而保险公司为自然灾害赔付了420亿美元,补偿了40%的受灾金额,极大地弥补了灾害带来的损失。今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遭受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直接经济损失 14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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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而保险业的预估灾害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5%左右,保险在灾害中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尚有待进一步发挥。

保险业是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力量,是服务平安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服务民生保障的重要力量。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功能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应急管理体系中能够发挥其他如财政拨款、民政救济等补偿机制所不具备的重要作用。一是保险业参与灾害应急管理,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参与灾害处理活动,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和事务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二是保险业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将灾害风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将灾害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从而尽量不让灾害损失留存在国内经济体系内,增加了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保险业可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安全基础条件等设置差别化的费率水平,并与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促进投保单位主动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激励客户主动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四是保险业在防灾防损、灾前预警、灾情监控、抢险救灾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较为成熟的技术,能够有效降低灾害损失,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因此,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离不开保险业的全面参与。我建议将保险纳入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是将保险纳入各类应急预案之中,探索保险企业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在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等各环节统筹考虑保险业发挥的作用。

二是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成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可依托大型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优势和人、财、物的调动能力,增强防灾抗灾的社会力量,形成防灾抗灾的社会合力,提高社会防灾抗灾能力,为政府分忧、为受灾群众解困。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保险知识和防灾减损知识,培育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保险意识,提升社会风险防范能力。推进重点行业参加保险,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环境污染责 15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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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险等。推动高风险行业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尤其是推动小企业参加工伤事故责任保险。

提案三:关于改善我国企业年金操作模式的提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愈显突出。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其中,企业年金制度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及其员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总规模为1300亿元,参保人数只有一千多万,覆盖率仅为0.8%,而发达国家覆盖率均在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不能满足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发展需要。年金市场发展的缓慢,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主体多,监管效率不高。按照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实际上选择了完全累积制的信托模式,即将企业年金帐户的管理和运营职能分别授予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这些业务又分别归属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五个行业,从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格局。由于制度设计的行为主体和监管主体过多,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而且容易形成“人人该管而人人难管”的格局。

二是行政审批模式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按照现行规定,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这四类行为主体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容易导致“资格稀缺性”。比如,2005年批准5家受托人资格, 2007年又批准7家受托人资格,全国53家寿险公司中只有5家获得了受托人资格,这不利于调动保险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也限制了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欧美等社会保障体系较成熟的国家,政府一般只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机构不愿涉足的保险领域,而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则完全由商业机构 16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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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来完成。这种分工方式的优点是在确保效率的情况下,使政府部门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监管层面上。

三是单一的信托型模式不利于制度创新。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是信托型模式,强调借助分散职能来规避风险。虽然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信托型企业年金模式,但其前提条件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允许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和法律体系非常完善。即使在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在其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都是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并逐步发展成信托型与契约型共存的市场模式。在美国,目前40%以上的企业年金采取保险契约模式。因此,我国在企业年金的试行阶段采用单一的信托模式,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为推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建议改善我国企业年金操作模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对保险机构设立的审批比较严格,各家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基本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都有能力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没有必要在企业年金这一项业务上另设审批环节。相关政府部门可将更多精力放在更为重要的监管层面上,监控企业年金的营运状况,控制系统风险。

二、允许商业机构发展其他类型的企业年金操作模式。在我国企业年金的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应本着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路,不局限于单一的信托型模式,允许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契约型企业年金模式,由市场做出选择,在不断的尝试中予以规范和完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发展道路。 提案四:关于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大力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大力发展长期护理险、失能险和理财类健康险等新型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 17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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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障需求。充分利用商业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可以迅速提高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管理效率和效能。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总体发展水平很低,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还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健康保险保费规模偏小。2006年全国卫生总费用达9856.3亿元,其中个人支出部分49.4%,估计2007年全国卫生总费用突破1万亿元大关。但是,2007年全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仅为384.2亿元,商业保险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的能力还比较弱,尚未发挥出应有作用。第二,监管模式不够成熟。健康保险在风险特点、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都与寿险和财险差别很大。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商业健康保险实现独立的监管,在指导市场主体发展方面比较滞后。第三,与医疗机构合作不深入。目前,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水平偏低,医疗风险控制能力非常有限。

为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建议如下:

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2003]61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文件实施以来的经验表明,4%的税前列支比例明显不足。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将上述列支比例提高到6%,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建议也参照同样比例,允许个人收入的6%在税前列支,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增强健康保险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激发健康投资意识, 引导健康消费观念。

二是对健康保险实行独立监管。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置专门的健康保险监管部门,实现对健康保险的独立监管(例如,德国健康保险监管是与寿险监管、财险监管并列的三大监管系列之一)。同时,建议在健康保险独立监管模式下,根据健康保险专业性强及经营难度偏大等特点,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专营,即健康保险只能由专业健康保险企业经营。

三是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行参与社会医疗资源的整合。国发[2006]23号文件已提出,“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相关可操作性 18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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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行试点投资医疗机构,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发和利用社区医疗资源提供便利,促进多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提案五:关于加强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保险等制度的实施力度,农民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城镇相比,我国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还相对滞后。如何在国家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群体异质化、农村社会加快转型等条件下,统筹推进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前提。

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关键在于把握重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对于建立一个覆盖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我建议如下:

(一)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整体规划农民保障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统筹考虑城乡保障体系建设,注重制度的衔接性,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基本一致,特别是在基本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构建既与农村实际结合,又便于与城市保障制度整合的制度框架。抓紧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与适度保障的原则,采用存量调整、增量倾斜的办法,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梯度推进农民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和农民收入状况,统筹考虑农民保障实施范围和程度的梯次性。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考虑建立覆盖面广、保障完备的农村保障体系;在中等发达地区,可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等基本制度的建设;在欠发达地区,可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建立农村低保,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并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三)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先行解决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问题。先行解决农村贫困人群保障、农民工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和农业生产风险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 19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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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疗保障制;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强制性将保障体系中个人承担的部分与征地补偿款相结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规模和数量,稳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四)以市场化运行为助力,提升农民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市场机制在加强农民保障能力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通过保险机制,可以显著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能,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机构技术、管理、成本控制、资产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降低保障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作效率。如可委托商业机构从事保障制度的具体经办工作,通过市场化机制运营农村保障资金,以市场化保险服务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等。

(五)以政府责任为主体,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突出财政在农民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支柱性作用,按照保障项目的不同,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责任。建立制度化的转移支付机制,保证财政能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及时、足额获得农民保障资金。整合用于农民保障的财政资金,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扶持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六)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完善农民保障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在立法内容上,明确规定农民保障范围、保障资金的来源、受保障农民的权利义务,农民保障待遇标准等,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立法原则上,坚持全覆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原则,虽然保障水平可与城镇有所区别,但理论体系、社保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必须相互衔接、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保持一致。

(七)以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为源泉,提升农民保障体系的活力。建立制度化的农民参与机制,使农民在政策制定、执行、评价等环节全面参与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以农民组织为媒介,增强抵御和防范自然与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共用工企业对农民保障资金的投入。

提案六:关于大力发展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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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要求。通过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将林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纳入保险保障体系,对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天然绿色林产品的广泛需求,促进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于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桂林首次开展林业保险试点。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人保目前开展的林业保险主要以承保大型林场、林业承包大户的商品性用材林为主,保险责任主要为火灾,经营模式上基本按照商业化保险运作。为配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的实施,服务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中国人保近年来推出了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新林业保险产品和苗木保险产品。

但是,由于林业保险的复杂性、我国林业产权的不清晰以及缺乏对林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等原因,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其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明显滞后于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覆盖面很低。自1984年至2007年的这24年间,中国人保共承保林木8.2亿亩,承担保险责任限额2258亿元,保费收入仅5.8亿元。公司平均每年承保林木1300万亩,投保比例很小,仅占我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0.5%,占人工林保存面积5325.7万公顷(2005年林业普查数据)的1.6%。

由于缺乏完善的林业保险保障体系,导致了林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损失难以有效分散,一些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给林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19个省区市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森林面积达2.79亿亩,受灾严重的国有林场1781个、苗圃1200个,林业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573亿元。据对湖南等8省的调查,林业损失占本省灾害总损失的40%~60%。江西赣州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试点地区,在此次冰雪灾害中林业损失惨重。许多林农难以恢复林业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相当一部分贷款林农不能按时还款甚至还不起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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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林业风险防范体系,有必要尽快建立并完善与我国林业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政策性林业保险保障体系。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政策性林业保险的运行机制。继续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林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明确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防灾工作体系,加大重大灾情监测,建立重大灾情报告制度,协助保险公司开展防灾防损、核保及查勘定损等工作。

二是将林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对各地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降低林农缴费比例,增强林农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在实施步骤上,首先从人工林入手,给予扶持。

三是从林业保险入手,培养和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政策性林业保险补贴制度中,林农和林业企业要承担部分保险费用,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险制度的操作上,科学设计免赔额或免赔率,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自担部分损失,在提供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增加和提高责任意识。

四是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基金。针对林业保险建立统一的巨灾风险基金,明确资金来源、起赔点、适用范围等内容。一旦发生巨灾导致大的亏损,则启动林业保险巨灾准备金予以解决,以保障林农在发生巨灾损失后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维护林业保险保障体系的稳健运转。对巨灾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专项使用。

提案七:关于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经营主体日益增加,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全行业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局面。但是,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实施的情况下,现行的一些税收政策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税收政策不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 22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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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额的4%提取,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实际提取金额大大超过4%比例限制。继续按4%的比例做纳税调整将大幅增加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而现行税收法规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一些税收政策不适应新所得税法的要求。新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

三是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在实收保费8%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实际上,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对代理机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施行了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同时,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现行税收政策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第一,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业3%的营业税率相比,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率显得偏高。第二,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一般较低,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导致税负负担过重。第三,我国当前对航天保险按一般水平征收营业税,而在国际上为支持航天发射和航天保险等高技术、高风险行业的发展,通常对航天保险不征收营业税。

为推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有必要不断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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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不做额外的纳税调整。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在税前扣除。

二是不再针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

三是取消或放宽对手续费8%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四是适当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或通过改变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式,调低保险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

五是适当减免保险营销员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是对航天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提案八:关于设立巨灾保障基金的提案

今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多个省份出现历史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造成了各类财产的重大损失。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月12日,此次灾害事故已造成107人死亡、8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51.2万人,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和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损失)。截至2月25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近100万件,已付赔款超过16亿元。面对灾害,保险业积极主动参与赔付,推出特事特办、绿色通道、通融赔付、现场决赔等一系列积极赔付的措施,为受灾地区提供大批资金,帮助灾区人民度过难关,有力的支持了灾后重建。但是,保险赔款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除保险覆盖面有限之外,缺乏巨灾保障基金等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安排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巨灾(海啸、地震、洪水和雪灾)发生频率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呈不断上升态势。从此次国内对灾区的经济援助来看,基本上以政府救助、社会捐款和保险赔付为主。与前两种方式相比,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及对于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效能的放大效应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由于我国保险市场风险分散渠道有限,再保险市场仍不发达,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因此,巨灾事故的发生,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 24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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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业的正常经营成果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打击。客观上,这迫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选择性承保保险标的、规避系统性风险,以确保经营效益,从而形成保险覆盖面的“空白”和“断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尤其对现代农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面对巨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等巨灾事件,仅靠商业化的保险公司是无力完成风险保障使命的,正常的精算支持和分保、共保机制无法分散罕见灾害给整个保险市场带来的风险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完善国家风险损失补偿计划。

为建立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缓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与社会对巨灾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采取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以各级政府拨款为主设立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以及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联合体,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是鉴于巨灾保障基金用途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将巨灾保障基金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市场信誉良好的商业保险公司代为管理和运作。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灾害损失数据平台,又便于提高巨灾保障基金与商业保险资金在保险赔付中的结合力度。

三是比照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对巨灾保障基金进行监管。 提案九: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立法问题的提案

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混业经营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基本仍是明确禁止。如《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信 25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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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法》对信托公司能否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未明确规定,而在第4条中将对信托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对分业经营问题有所突破。如,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信托公司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实践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也已纷纷出现。但由于上述突破实质上有违法律的明文规定,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甚至部门规章也未作规定而仅由监管机构特批,导致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已经实际上妨碍了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大做强,难以与国际金融集团开展竞争。

因此,我建议:

一、鉴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当前实践,统一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扫除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法律,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提案十:关于推行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提案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火灾损失相应增加,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火灾发生的频率、规模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递增趋势;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较为突出;市场、商场及个体租赁、私营企业的火灾频发;城镇火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火灾次数约占60%以上,而财产损失约占70%至80%。

据统计,70年代我国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平均每年为2.5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为3.2亿元,90年代平均每年高达11.6亿元(上述火灾统计数字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发生的火灾)。2000年全国发生火灾18.86万起,3021人死亡,440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其中,特大火灾61起,529人丧生,19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2亿元。2001至2005年,全国发生火灾120万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5.6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2起,造成457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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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括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所有公众责任保险均为强制保险。由于我国在公共场所的灾害保险机制不健全,一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将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且受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会造成极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同时,由于缺乏市场化的保险保障,对于重大的火灾损失,很多都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从而造成了政府意外公共财政支出,加大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压力。

因此,建议在提高国民消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消防救灾能力建设的同时,引入保险参与公共突发事件管理,推行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一、确立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高公众责任险投保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可分步推进,如可先行试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积累经验后最终实现全国性强制保险。

二、明确强制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应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开放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主要有5类:(1)公众聚集场所;(2)5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3)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4)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包括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等。

三、提高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服务能力和水平。火灾公众责任预测性、可控性都比较差,对保险公司的运营也是一大挑战。应鼓励保险公司在保持合理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大力加强产品开发设计水平,提高理赔服务能力;同时鼓励保险公司的合理有序竞争,真正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独特作用。

四、加强消防、公安和保险的联动。三大部门应加强配合,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价、信息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方面开展积极 27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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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作和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预防、灾害救助和经济补偿体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提案十一: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立法的提案

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等。农业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生产的发展程度和稳定水平,会最终影响一国经济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予以支持。从全球来看,农业保险已经成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成为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并重的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将同时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农业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国外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模式、日本模式、前苏联模式、西欧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等5种形式。这五种经营模式的不同点主要是,基于各国的不同国情,在政府职责、具体承办机构、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农产品(000061,股吧)范围、保费补贴方式和程度等方面存在具体的差异。但共同点是各国均通过农业立法的形式,对农业保险以上内容进行规定和规范,提供各种长期稳定和可预见的扶持政策。

我国农业保险始于1982年,经历了初期快速上升,随后逐步萎缩的过程,到2002年,农民人均缴纳保险费不足1元。2004年后,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护作用再次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回顾我国农业保险的历程可以发现,农业保险的盈利特性和政府支持力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农业保险较高的赔付率水平和政府支持的减弱,直接造成了农业保险的萎缩。政府长期稳定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显著的公共品特性和外部性,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因此,在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有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保障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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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立法,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农业保险法应主要涵盖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强制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领域划分、农业保险的风险状况、保障风险和保障水平、保险费及其分担机制等基本内容。

二、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的配套政策支持。基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特征,应在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提供财政、再保等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包括制定配套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分担机制、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优惠规定、资金运用规范、农业保险再保险机构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农业保险顺利运转,共同形成农业保险的立法基础。

三、关于农业保险法的试点运行和有序推广。在确定农业保险基本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选择相关农业产区,首先开展试点,及时跟进研究、解决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业立法相关内容。经过试点完善,最终形成农业保险法,在全国实施。

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 29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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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70%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厘定,加之许多小型和民营医院财政困难,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从国外发展情况看,医疗责任保险是开办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险种,也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全球的趋势看,医疗责任保险经历了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列为强制险种,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这套制度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体制环境、宣传、认识等多方面原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十分迟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未能得到发挥。从1999年开始,在保监会及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省市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开始试点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 30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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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要求。

实践表明,通过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解决率明显提高,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实现了多赢的结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这也为我国下一步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然而经过十多年努力,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医院、诊所和医生依然没有投保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投保率过低的问题仍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

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

提案一:关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提案

近年来,保险业务较快增长,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风险管理等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呈现出行业发展和服务大局相统一的良好局面,但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保险资金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也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关系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在深刻把握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不仅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目前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2006年,“国十条”的颁布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提供了政策指引,提出可以涉足银行股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外汇投资等多个领域。2008年的“金融30条”中强调了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美国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比重依次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德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体现了稳健性的特点,投资于抵押贷款和银行存款的比重要高于英、美等国家。日本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国家,决定 31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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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日本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中贷款占比较大,目前证券投资列第一位,贷款居第二位。

我国保险业目前存在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资金运用回报率偏低、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问题。由于投资渠道较缺乏,国内保险业的投资主要投放到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上,伴随着利率下调的预期通道,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也将持续递减,造成我国保险业未来出现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较大。同时,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期限长短,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资金使用效果。

2009年,国家强力扩大内需,提振经济。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上将大有可为。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和保险资产负债的匹配性等要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和创新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对目前应对金融危机,解决中国金融业回暖问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的贡献。

对于保险业而言,基于保险资金对长期性、安全性、收益性的特殊要求,应有现金流稳定、投资收益率较高且期限较长的资金运用渠道与之相匹配。一般而言,在所有的投资渠道中,股票市场的平均投资回报最高,但风险较大。贷款的回报率是股票的一半。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回报率只有股票投资回报率的1/5。保险公司的投资一向以债券为首选,因为债券具有高流动、低风险的特征,但缺点是收益不高。

适当借鉴和参考国外保险行业的投资比重结构对于进一步拓宽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是十分有益的。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贷款投资和不动产投资都在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目前我国仅允许银行直接进行放贷,政策上还不允许保险资金进行贷款投资。但银行资金多数是短期借贷,因而银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到2年;而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保险产品的交费期和责任期多数长达20年以上。根据久期匹配的原则,保险资金相对于银行更适合开展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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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经验,贷款投资是比较适合保险公司的投资品种之一,其收益较高且稳定,不仅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特性。同时,还可以借此与客户建立稳定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有效促进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鉴于上述分析,本人建议应允许贷款投资成为保险资金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同时,率先进行分散性较好、风险较小的个人贷款业务,待条件较为成熟以后,再进行企业贷款业务。为确保贷款的偿还,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一般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建议重点考虑住房按揭贷款。

提案二:关于发挥房地产业带动作用相关政策的提案

2008年四季度,我国GDP增速仅为6.8%,投资、消费月度增幅均连续下滑,出口增幅连续两个月告负。消费增长放慢、就业形势严峻、居民消费倾向下降,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着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2009年国家明确提出经济工作的重点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方式来拉动和支撑经济发展。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4万亿投资计划”及财政、税收和货币等方面一系列的重大举措,同时提出汽车、钢铁、纺织等九大行业振兴规划。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我国经济的严重下滑,并为经济恢复奠定了较坚实的基础,但是,依靠现有政策和措施还不能快速解决我国经济所面临的困境、实现经济较快增长毫无疑问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国经济以人口密集型产业为主,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工人失业、农民工返乡、大学生就业困难。经济增长如不能尽快恢复,就业问题将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底子还比较薄,经不起反复折腾,经济恢复不可能付出太大的代价。因此,我国经济率先复苏,是我国国情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最重要的是如何使我国经济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小的代价,尽快走出低谷。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及省市区负责人会议上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据相关统计,房地产行业及上下游关联的行业所拉动的经济GDP的发展占整体GDP的比重超过20%;房地产行业解决就业人数所占比重极高,房地产每增加 33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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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平方米建筑量,就能吸纳30万人的就业;房地产业特别是商品房投资可以创造巨大的消费市场,能拉动50多个相关行业的发展,其间接创造的价值更大。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应充分发挥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支柱作用,利用好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的重要功能,使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建议对房地产行业的刺激投资和消费的政策应该持续、简单、细化及具有可操作性,在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加大对“改善型需求”的商品房政策的支持力度,刺激商品房及二手房消费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真正实现其对经济的贡献。因此,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税收政策方面

1、针对当前税收集中在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集中征收的方式,减少征税环节,集中在房屋保有环节征收。

2、针对地产税收种类过多、繁杂的特点,应对税种进行合并,如将契税并入印花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一个税种。

3、实施购房退个税的政策,鼓励个人投资。

二、信贷政策方面

1、对开发企业2008年原有贷款给予适当减息缓息政策,对前景较好的地产项目增加贷款额度;

2、取消工程需达到封顶状态购房者才可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限制,使开发商资金能够及时回流,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尽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三、土地及规划政策方面

1、一级市场,对有条件的开发商在符合房地产现行政策的条件下,容许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直接参与土地一级整理和二级开发以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或直接以毛地挂的形式招标,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开发成本。

2、适当放松土地招牌挂政策。如将前期流拍土地以补贴及减税政策重新拍卖,或以协议转让方式处理;

3、适度增加生产科研性服务业土地供应的政策,发挥房地产业对整体经济带动的持续效应并同时最大限度的解决人口就业问题;

4、适度放松土地政策,允许开发商缓缴土地出让金,分期缴款分批发证; 34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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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政策方面,取消70/90户型限制;

6、适度控制土地的供应量,制定土地开发强度的远景规划,从而适度控制房地产开发总量,保证房屋价格的持续、稳定、良性上涨,坚定房屋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房地产的长足发展。

四、房屋销售政策方面

彻底放开二套房政策限制,完全放开营业税与二手房交易流转税,以激活商品房市场。

建议政府采用收购商品房的模式以提供保障性住房,同时保障性住房采取只租不售。

总之,政策要一步到位,不要让市场总是期待更好的政策,那样不利于消费信心的恢复。目前各项政策应该以稳定房地产发展为主,让市场渐趋稳定,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尽快恢复,缓解房市过冷局面,快速启动房地产这个最大的内需市场。 提案三:关于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的提案

根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全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由于各种原因,全国每年新增残疾儿童数量巨大。造成儿童残疾主要原因有:智力发育障碍、先天性肢体和躯干畸形、脑瘫、自闭症、听力语言障碍等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在已实施的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训、脑瘫和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项目中,使众多残疾儿童受益。由于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西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山区经济发展滞后和医疗条件差,防残治残康复意识普遍缺乏,康复机构、设施、实用型康复人才等康复服务体系与残疾人的需求有较大差距,现行的医疗体系中普遍存在着“重医疗、轻康复”的现象,“康复难、康复贵”使大多数残疾儿童失去了最佳康复时机。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就是从儿童抓起,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从源头抑制、减少残疾的发生,从根本上改善残疾儿童未来生存与发展状况,这对降低残疾人口发生率,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

为此,我们建议在全国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称之谓“康苗工程”。通过开展“康苗工程”,使0—6岁残疾儿童通过抢救性康复,达到与正常儿童互动的康复效果,即“同看、同听、同说、同行”,使其回归主流社会生 35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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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改善身体功能,提高生存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通过“康苗工程”的实施,探索建立残疾儿童监测、预防、康复救助长效的运行机制。各级卫生、人口计生、残联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形成集多部门参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监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的综合性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康苗工程”逐步建立一套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制,使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能免费得到康复服务,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得到补贴性康复服务,及早、有效地从源头控制、减轻残疾发生。

具体建议为: 1.财政部为“康苗工程”提供资金支持,并作为种子资金,带动社会资源的投入。

2.卫生部、中国残联负责“康苗工程”的组织实施,并根据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免费手术、免费康复训练、免费配制辅助器具。 提案四:关于允许残疾人自备轮椅登机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推动下,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飞机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民众一种重要的出行方式,中国民航的世界排名从成立初期的37位迅速攀升至第2位,中国民航快速健康的发展也让更多的国人享受到了这一现代化交通工具所带来的高效与便捷。

2008年,我国成功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和残奥会,向世界展示了一个强大、文明的中国,民航部承担了重要的客运和货运工作,为两个盛会的圆满成功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尤其值得称赞的是,在奥运期间,中国民用航空局专门制定下发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的通知,为乘机来到中国的世界各国残疾人提供了人性化的优质服务。

目前,中国的残疾人数已达8000多万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群体也在逐渐扩大,上述人士在登机时由于受到身体不便的客观因素影响,经常遇到常人无法体会的麻烦。例如:按照国内民航公司的规定,轮椅旅客在安检前必须要将自备轮椅托运,换乘机场提供的备用轮椅到达机舱口,飞机降落后仍需使用机场备用轮椅或搭乘摆渡车,直至在行李托运处才可取出自备轮椅。这一规定会给轮椅旅客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机场轮椅经常发生数量不够,需换乘机场轮椅的旅客必须排队等候,从而造成飞机晚点或者乘客误机的现象;其次,残疾人旅客的残疾等级和 36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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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情况往往具有特殊性,其自备轮椅也都是根据自身的不同需求量身定制,如果换乘机场轮椅必定会带来诸多功能性的不便;第三,非常令人担心的是机场提供的轮椅大多比较陈旧,样式不一,残疾人的乘坐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第四,残疾乘客的轮椅在托运的过程中很难得到良好的维护,经常受到损坏。

因此建议,国内民航管理部门尽快实施允许残疾人自备轮椅登机的规定。

一、借鉴国际民航公司惯例,切实考虑残疾人旅客实际情况,允许残疾人士乘客携带自备轮椅登机。自备轮椅在登机口处由机组人员统一打包,放在飞机货舱内,飞机降落后由机组人员统一直接从货舱内领取,放置在登机口处,方便残疾旅客安全登机和下机,保障旅客的安全与便捷。

其实,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残疾人航空运输政策》第2部分第7条第6款中就有明确说明“承运人(航空公司和机场)必须在尽可能靠近航空器主登机口的地方,置备接受托运和及时交回轮椅和其他辅助设备的条件,以便满足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他们自己的设备。”这些便民政策在奥运期间曾给诸多残疾人旅客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我们希望民航部门继续把奥运期间的规定常态化。

二、国内民航公司为残疾人士提供人性化服务,所有搭载残疾人旅客的班机均同时设置舷梯和升降梯。

三、建议轮椅旅客在填写提交了《特殊旅客申请表》之后,机场服务部门应有专人引导残疾旅客,询问了解残疾情况和特殊需求,并协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服务。应该做到切切实实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据悉,近期民航正在对全国146个机场的残疾人设备进行更新和换代,并在草拟新的《民航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民航在优化残疾人服务方面积极地态度令人尊敬,我们也希望在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的今天,国内民航公司在“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行业法则指引下,为乘客提供更加高质量、全方位、人性化的超值服务,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两会相关媒体报道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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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两会提案:巨灾险、拓宽保资运用成热点

每次两会期间,与普罗大众紧密相连的保险议案都会成为会内外关注的话题。继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之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杨超、中国人保集团党委书记兼总裁吴焰、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都纷纷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有关保险的议案。上述人士关注的焦点是设立防患于未然的巨灾险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戴皓:允许保险资金中长期贷款

尽管新的《保险法》刚刚决定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正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但是,保险资金收益与运用渠道不匹配的问题仍显突出。一般而言,在所有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中,股票市场的平均投资回报最高,但风险较大。贷款的回报率是股票的一半。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回报率只有股票投资回报率的1/5。因此,保险公司的投资一向以债券为首选,因为债券具有高流动、低风险的特征,但缺点是收益不高。

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建议,应仿效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法,允许保险资金进行贷款投资。他分析,目前我国仅允许银行直接进行放贷,银行资金多数是短期借贷,因而银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到2年;而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保险产品的交费期和责任期多数长达20年以上。根据久期匹配的原则,保险资金相对于银行更适合开展中长期贷款。

戴皓还指出,保险资金贷款应率先进行分散性较好、风险较小的个人贷款业务,待条件较为成熟以后,再进行企业贷款业务。为确保贷款的偿还,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一般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建议重点考虑住房按揭贷款。

杨超: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去年的雪灾和地震都让全社会感到了社会应急资金的重要,建立巨灾险机制以及储备资金的声音越来越响亮。近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杨超、中国人保集团党委书记兼总裁吴焰两位高管不谋而合,同时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记者看到,两位高管的提案都提到:巨灾破坏性极大,面对巨灾单个保险公司也显得力不从心,而每一次巨灾后,灾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占比很小,不利于灾后重建和保障灾区百姓的生活,应该建立保险基金来应对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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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

吴焰则在议案中指出,去年1月份雪灾的赔付率更低。据统计,截至2月12日,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和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损失)。截至2月25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近100万件,已付赔款16亿元,目前赔付率仅有1.4%。

但是,单靠保险公司的资金、甚至全保险行业都难以应付历史罕见的自然灾害。据了解,2008年中国因灾损失13547.5亿元,远远超过2008年全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9784.1亿元)。因此,吴焰指出,巨灾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正常经营成果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打击。

因此,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作用,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杨超与吴焰都在议案中同时对基金来源、基金管理与运作等方面进行阐述,表示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来源,例如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力量为补充,并且建议由大型、优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杨超:中国人寿已储备很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游戏规则”尚未出台,但目前中国人寿已经为将来基础设施投资做了很多准备,也储备了很多项目。

杨超是昨日在全国两会经济界小组讨论会上接受记者采访作上述表示的。 他说,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领域,正在等待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于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杨超表示,中国人寿有一个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此外对股权投资也有很多部署和计划,中国人寿将根据具体政策的出台逐步去落实。

美国友邦保险容永祺:允许地方政府赴港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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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美国友邦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区域总监容永祺建议,允许部分有条件的内地企业和地方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在他看来,此举不仅可以推动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多元化,吸引国际资金投资内地企业和政府,同时也将推动香港成为亚洲债券市场中心,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容永祺认为,在金融海啸冲击下,直接投资减少以至于出口外销急剧下降,对很多省份造成了严重打击。而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正好可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对于鼓励内地企业发债,也有利于减少内地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香港作为地区内金融中心,凭借较完善的金融体制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可以为内地发展债券市场作出自己的贡献。”容永祺进一步提出,香港特区政府应该为此创造有利于债券交易的平台,并鼓励驻港国际金融机构引入投资者,并建立起债券评级机制,为衡量债券的稳定性提供重要指标。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任建国:向政府“推销”保险

3月3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在刚刚参加完一个小规模的研讨会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记者问起会议内容,任建国笑着说:“当然是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我正好借这个机会来向大家推销保险。” 于是我们的专访就从“推销”保险谈起。

记者:作为保险业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您认为这一身份最大的意义是什么?

任建国:去年刚当选的时候我就说过,作为人大代表我不会忘记,自己依然是卖保险的。要问有什么不同了,那就是当上人大代表,我有机会直接向政府推销保险了。

记者:您这里说的向政府直接卖保险,具体指的是什么?

任建国:我所说的卖给政府的保险,最重要的一方面是指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通过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原则,实现风险转移支付,让更多的公司和政府一起“埋单”,减轻灾害的损失,降低政府财政的支出压力。当然还有其他方面,比如通过商业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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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您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发挥好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是否具有特殊意义?您说要把保险卖给政府,最大的卖点是什么?

任建国:发挥保险功能,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中的风险,对于“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我觉得这算得上是政府最需要的,应该是保险的卖点了。

比如说,有资料表明,中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GDP的3%以上。如果我国政府有一个巨灾保险机制,那么国家可以减少很多损失,政府财政也能节约不少开支。

记者:要发挥好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您认为最紧迫的任务是什么? 任建国:我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及刚才我说的尽快建立起国家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商业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

记者:您认为当前保险业如何从产品创新的角度来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呢? 任建国: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确实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保险发挥好其不可替代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创造了机遇。保险业可以加大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寿险产品的开发销售,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减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后,必然会刺激即期消费。加大信用保证保险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通过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服务,也能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从而起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出口的作用。

记者:作为山东保监局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山东保险业的发展情况? 任建国:可以这样讲,2008年,山东保险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山东(不含青岛,下同)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71.23亿元,同比增长34.69%,是2002年以来发展最快的一年;保险公司总资产993.07亿元,同比增长21.11%。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业务质量明显提升,财险公司扭转了2006年以来持续亏损的局面,承保利润率同比提高15.74个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29个百分点。山东省财险业的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率两项指标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8个和4.08个百分点。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也是持续领先,内含价值较高的个人营销业务占 41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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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高于全国7.9个百分点,风险保障型产品占比高于全国6.88个百分点,续期业务占比高于全国5.35个百分点。

保监会承办去年“两会”建议提案已办理完毕

记者今天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2008年,保监会共收到全国人大交由保监会承办的十一届一次会议建议63件,比2007年增加1件;收到全国政协交由保监会承办的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78件,比2007年增加39件。目前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据悉,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内容较为集中,突出反映了代表们对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法规和《保险法》、完善医疗责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规范车险市场发展、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加快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等热点问题的关注。代表和委员们提出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和资金补贴,使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和规避;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将农业保险纳入法定保险之列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充分体现了代表和委员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农村建设日益关注,希望推动我国尚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驾护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大多数代表、委员提出,应尽快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即巨灾保险制度,同时将保险纳入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

这位负责人称,保监会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将其作为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办理时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协调沟通,以保证建议、提案办理的质量。对合理可行的建议、提案,保监会明确表示予以采纳,并说明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阐述今后的工作目标。约有三分之二的建议和提案属于中国保监会正在解决的,约有三分之一的建议和提案属于列入规划待将来或条件成熟后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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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部分建议、提案在解决上存在一定困难,虽属于保监会主办,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对这种情况,保监会实事求是进行了说明,同时更加积极地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据介绍,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保监会确定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去年,国家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保监会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将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后,逐步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二是研究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保监会鼓励中外资再保险公司为国内各直保公司提供足额的农业再保险支持;鼓励有关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沟通和数据交换机制以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合作机制;鼓励中外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模型、巨灾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保监会在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在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目前,包括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在内的相关部委已着手研究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防范及保障体系。三是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是推动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保监会积极参与立法起草小组的调研和协调工作,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项目。

该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继续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力争把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巨灾损失超保费收入 险企高管再提建巨灾保险基金

每一次巨灾后,建立巨灾险基金的呼声会更强烈。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两位险企高管不谋而合,同时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近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杨超、中国人保集团党委书记兼总裁吴焰都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议案,指出巨灾破坏性极大,面对巨灾,单个保险公司也显得力不从心,而每一次巨灾后,灾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占比很小,不利于灾后重建和保障灾区百姓的生活,应该建立保险基金来应对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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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议案并非首次出现在两会上。在去年春节南方大雪之后,杨超、吴焰以及曾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董事长刘京生,都曾提交类似的议案。汶川大地震、北方50年一遇的旱灾以及最近南方罕见的雨雪冰冻,更加体现了巨灾险的短板。

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同时,吴焰在议案中还指出,今年1月中旬南方出现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了各类财产的重大损失。据统计,截至2月12日,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和文教卫生事业单位损失)。截至2月25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近100万件,已付赔款16亿元,目前赔付率仅有1.4%。

不过,巨灾造成的破坏性也足以令保险公司退缩。据了解,2008年中国因灾损失13547.5亿元,远远超过2008年全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9784.1亿元)。因此,吴焰指出,巨灾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正常经营成果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打击。客观上,迫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选择性承保保险标的、规避系统性风险,以确保经营效益,从而形成保险覆盖面的“空白”和“断档”。

因此,两位政协委员都提出,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压力,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作用,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杨超与吴焰都在议案中同时对基金来源、基金管理与运作等方面进行阐述,表示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来源,例如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力量为补充,并且建议由大型、优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除此之外,杨超表示应该建立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并先从单一险种、单一地区开始试点,吴焰提议可以比照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来对巨灾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保监会拟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商报讯(记者崔启斌)本报率先报道的《政策性农业险为何不保旱灾?》(见本报2月17日5版)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重视。昨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今年拟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重点建议和提案进行办理,一方面不 44 91124532.doc 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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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再则还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据了解,去年保监会共收到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由承办的提案和议案分别是63件和78件,目前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马明哲深圳两会提案:不打保险牌 落子股权投资

今年的深圳两会,作为政协常委的马明哲一反以往围绕保险做文章的常态,出人意料地上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快深圳PE产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所谓PE,是英文PrivateEquityFund的缩写,俗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PE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专家管理的投资于企业股权的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高度专业化的特点。PE于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80年代在欧洲普及,90年代在亚洲得到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发达国家,PE产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股票上市的重要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体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我们所熟知的高盛、德意志银行、IDG等均是PE界的翘楚。

马明哲在提案中表示,在新的形势下,深圳进一步加快PE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吸引国内外资本,支持本地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升级;二是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结构和功能,强化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服务与辐射能力。而且,在当前国内各主要城市抢占PE产业制高点的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深圳加快PE产业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他在提案中列举了天津与上海两地发展PE产业的主要做法和各项优惠措施,并建议深圳效仿上述城市在税收和服务上的措施,尽快明确将PE产业作为深圳金融业发展和创新的重点,并借鉴香港经验,在深圳大力发展PE产业。

这份似乎与平安主业离题甚远的提案,一下子让许多人摸不清头脑。平安信托身负PE重职

在平安旗下,与PE产业联系最紧密的,当属年轻的平安信托。在国内私募最为集中的深圳,平安信托与深国投私募阳光化的浪潮中,联手占得先机。而时下,以私募资金方式居多的PE机构,大多倾向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PE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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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研究机构———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对全国已发行181只阳光化信托计划的统计中,超过50%的产品均由平安和华润深国投两家深圳信托机构发行。“可以说平安和深国投各占全国份额的1/4。”某信托研究人士表示。

普益财富信托分析师陈巍表示,深圳模式的信托产品目前在整个信托行业的表现都非常抢眼。同时,普益财富2009年1月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市场报告中显示,平安信托旗下产品平均净值表现为增长6.9%。

“平安信托目前在整个平安集团的份额比重虽然相对微小,但是增长速度很快。”中国建银投资证券分析师许守德表示,“毕竟原来的底子比较浅,所以跑起来很快。”

同时,“信托财富管理规模大幅增长,达到475亿元”、“平安信托财富管理业务产品研发不断创新,新增客户与新增产品持续增长”等字句频频出现在平安2007年财报与2008年中报中。

而截至去年底,国内信托公司总资产前三名的分别为中信信托(1992.29亿元),平安信托(854.5亿元)和中诚信托(704.7亿元)。截至2008年6月,平安信托代管理资产存量规模超过400亿元。

同时,2007年平安信托财报显示,公司共实现净利润74438万元,比上期的12450万元增长了498%。“这笔钱几乎是无成本地获得。信托公司基本没有投资运营团队,几乎所有的投资操作都是由以投资顾问身份出现的私募投资机构完成。”一名私募人士表示,以深圳模式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几乎不用插手产品的投资经营,仅靠收取管理费用则可赚取大笔利润。

除了与私募机构紧密合作外,平安信托也于去年开始发展自己的辉煌系列PE信托产品,同时在年底获得集团注资50亿元,以助其利用PE方式投资许继电气。而今年3月初,平安信托更是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投资基金规模预计超过20亿元。而这一切行动,平安似乎都是在悄悄地进行。

有丰厚外资投行工作经历的平安信托董事长童恺也曾表示,从平安集团角度看,平安信托是整个集团金融布局中的一部分,从角色定位看,平安信托要在扩大投资和财富管理业务中承担重要角色。

“受金融海啸影响,这几年保险行业的日子估计比较难过,接下来的几年,保险机构的财报可能更加需要投资利润来润色了。”许守德表示,“保险机构的投资配置大多集中在债券上,而平安现在在投资配置上的表现,已经呈现多元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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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现在的债券市场经过多次降息之后,投资收益率已然大大降低。但是将信托公司设为投资平台,应该比债券更能提高投资效率。”

也许在平安取得保险行业龙头地位,同时将平安银行纳入旗下后,通过向外投资获取收益便成为其下一步经营战略的主要方向。

PE障碍重重,落子后市未雨绸缪

拿时下众多PE机构的经历来看,通过PE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似乎并非坦途,各方非政策因素的阻挠,让许多业内人士头疼不已。

“问题偏偏就出在退出环节上。”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指出,目前我国PE退出机制极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赖于所投资企业IPO,2006年以来17个PE投资退出的案例中,以IPO方式退出的就有16个。

有数据显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依赖企业公开上市的占比超过60%,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通过并购退出的高达70%以上。

“可这一退出之门,证监会还没对信托公司完全开启。这是信托PE业务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因为它大大影响了信托公司的PE投资回报率,也加大了信托公司PE项目的投资风险。”邢成认为,这说明证监会对信托PE所投资企业公开上市持保留态度。

普益财富分析师陈巍也表示,目前几乎所有PE信托参与的IPO计划都在发审委过会时受阻,证监会似乎不支持信托资金参与新股上市。

“在我看到的一些文件和拟上市公司资料中,都有比较明确的类似这样的意思存在。”陈巍认为,这也许是证监会为防止内幕交易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措施。

陈巍同时透露,部分信托业人士将此“归罪”于部门利益冲突。“很多信托业内人士说,如果信托公司是归证监会管辖,而不是银监会,那么过会就不会遇到这么多难题。其实每个部门都想把对资金的掌控权握在自己手里。”

在私募PE集中的深圳地区,几乎每次业内聚会,对现行政策和情况的批评之声便不绝于耳,而要求解决有限合伙制注册障碍和要求更多税收优惠的呼声,也此起彼伏。

而创业板的起起落落,更是PE业界的一块心病。深圳东方富海投资管理公司陈玮屡次在不同场合表示,他在深圳做创投,一直等待的就是创业板。

而近日一份由中国银监会内部发送的关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其中对信托产品中担任主角的私募投资管理公司,在薪酬获取与投资操作控制权等两方面采取了更严格的限制措施,也让私募界人士心生寒意。一些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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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有意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阳光化信托产品的私募PE公司也就此打住脚步,暂停了原本进行中的阳光化进程。

在这样一个微妙的时期,马明哲提交此份关于PE产业发展的提案,也许颇有声援之意。但就像他在提案中的表述那样———“在发达国家,PE产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股票上市的重要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体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也许平安的下一步战略走向会往实业投资更加靠近,而平安信托则将作为桥头堡和先锋军出现在平安的战略动作中。

“马明哲一直在不断地以国际保险企业为学习模板,看看AIG现在的架构,可能你会更有依据去揣测马明哲的想法。”一位长期关注平安的媒体人士如是表达。“其实现在做股权PE投资,恰好是低成本进入的最佳时刻。再说,过几年政策层还有继续松动的可能。”

杨军代表建议: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几千年来的传统养老方式,但正面临诸多挑战。”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日照市委书记杨军表达了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关注。

杨军说,过去一般是几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现在乃至今后一般是一对夫妇供养一对甚至两对以上老人,子女的养老负担加重;农村中有70%以上的老人是和子女分开过的,就算子女孝顺,一年也只是给父母几百斤粮食和少量的钱,这仅能解决老人的基本温饱,农村老人的生活很艰难;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打工,他们无暇顾及农村的父母;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也在不断延长,患病率和伤残率同时也会上升,这些都加大了养老的成本。

建立与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村老人实现老有所养,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近年来,日照市坚持把搞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来抓,不断规范完善投保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保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62.8万人,适龄人员参保率达60%。

杨军代表说,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我们发现这项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需要引起重视。如资金筹集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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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渠道过于单一等。结合日照实际,我们认为,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低门槛起步,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确保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实惠利民。一是坚持法律先行,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二是加强规划,建立多样化差异性养老制度。即对农民工和农村灵活就业人员这类能够缴纳一定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实行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有一定耕地使用权的农民,可用其拥有的一定面积的耕地使用权作为养老保险的资产,只要其在申请养老保险时能够出示使用权证明,并愿意将使用权上缴政府,即可用财政资金发放养老金;对无耕地、无缴费经济能力的贫穷农民,国家应通过财政支出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效。同时,必须坚持五保供养制度,坚持纯女户奖励扶助制度。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

杨超: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细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总裁杨超5日下午在政协驻地接受集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2006年提出希望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但细则至今没出来。目前中央正在加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中国人寿也在大力积累项目。

他表示希望相关细则尽快出来,从而国寿可以尽快把可用资金用于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

杨超透露,在过去几年,国寿已经和多个地方政府签订了很多战略合作协议,目前这些协议正在逐渐落实,国寿手中的项目储备也正在逐渐增加。

他坦言,国寿将会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也不排除收购银行股权的可能性。“在投资方面,我们要尽量确保投资回报最大化。只要是对我们有利,其中有的是财务投资,有的是战略投资。”

谈及当前的股市,杨超表示,谁也不好说股市何时见底,连巴菲特也有失手的时候。总体来说,现在买股相对很便宜。但是买股好比买衣服,在都很便宜的情况下要选对最有利的。杨超还表示,他对中国股市长远走势很有信心,但是对于个股还得仔细判断,精心挑选。

杨超同时指出,利差缩小短期对国寿有影响,但从长远看,投资收益不可能是现在这个水平,所以长远看利差缩小还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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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还表示,当前中国金融业实际上已经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可能导致管不到或者难管到的问题,希望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管,同时在混业方面采取相应的举措,防止风险蔓延。

保险资金投资建议再开新渠 个人贷款可先行

在监管部门不断向保险资金敞开新的投资渠道大门时,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戴皓提出,希望继续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并将目光直接放在了保险资金用于贷款投资上。

3月5日,戴皓在会议间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贷款投资的风险明显低于股票投资,其回报率又高于高流动、低风险的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 而中长期贷款也正符合保险资金的期限特点。”

贷款投资风险低?

几年来,拓宽保险资金运作渠道正逐步从业界呼吁到监管层放行,直至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2008年的“金融30条”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近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建勇又在公开场合透露,保监会即将出台保险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的实施办法,并考虑允许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于股票。

但是,戴皓认为,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投资渠道较缺乏,国内保险业的投资主要投放于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上。伴随着利率下调预期,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也将持续递减,造成我国保险业未来出现支付缺口的潜在风险较大。

“同时,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资金来源还是期限长短,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使用效果。”戴皓称。

戴皓认为,基于保险资金对长期性、安全性、收益性的特殊要求,应有现金流稳定、投资收益率较高且期限较长的资金运用渠道与之相匹配,“贷款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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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与大学生

代表提案制度

两会与雷锋精神学习感悟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总结

工会会员代表提案

职代会代表提案解答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提案

两会议提案进展情况汇报

全国两会与政府报告解读

最新两会心得体会与感想

《科研资讯》第六期——两会与保险业代表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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