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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人大代表5034号提案的主办答复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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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34号

建议的答复

岳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案件数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强化基础、发展队伍、改进管理、提高绩效,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消除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为平安江苏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目前,全省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1642个,专职人民调解员16700余名。2008至2010年,全省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065911件,调解成功1034253件,调解成功率为97.03%。其中,2010年共调解矛盾纠纷45.22万件,调解成功43.41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55.97%和52.9%。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一)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工作,提高化 1

解矛盾纠纷的数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列入全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是衡量县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成功程度的重要指标,我们将进一步修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综合考评办法,做好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进一步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水平,不断推动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展。目前,我们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已成功开展了三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工作,并提出了“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案件分别不低于40件和30件”,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村(社区)人员调整、换届选举等情况,及时选聘补充基层人民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稳步推进企事业单位和新经济组织、新新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多种类型、不同层次、全覆盖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延伸人民调解触角,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加深入基层、更加贴近群众、更加适应需要。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针对当前兼职人民调解员比例大,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比例小,调解工作效率不高,调解效果不理想的情况,我们以推进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为核心,强化管理,提升素质,努力使人民调解队伍更加适应新时期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力争2011年底前,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总数达到2万人。同时,开辟多种培训渠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政

策、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建立调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综合素质,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避免随意性,保障公正性。

(四)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努力提升源头防范控制能力。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经常性和集中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强化对重大政治活动、节假日、敏感时期矛盾纠纷的排查。大力推行网格化排查新模式,缩小排查单元,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级预警报告和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

(五)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加强与法院(人民法庭)的协调配合,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载体,认真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将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对于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将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积极协助法院推进当事人和解,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在坚持人民调解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强化行政部门的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

(六)加强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延伸化解矛盾纠纷领域。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

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属性,大力推进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研究探索利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民生类、发展类矛盾纠纷的新途径。继续深化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资纠纷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效能。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用专业的知识分析矛盾纠纷,用专业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等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七)加强舆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基础。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协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也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共同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0一0年六月日

联系人姓名:杨军朱佳扬

联 系 电 话:025-83591381

抄送: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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