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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5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黔国税函〔2010〕205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普通发票式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一、简并的基本内容

我省国税系统发票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机打发票和卷式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80mm;241 mm×177.8 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4种规格。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工业”、“商业”、“收购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总局开发、规定;省局统一式样的发票,开票软件和打印内容由省局开发、规定。根据我省实际,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我省国税系统暂时只启用210mm×280mm;190 mm×101.6 mm两种规格发票,其中210mm×280mm为出口专用发票,190 mm×101.6 mm为通用机打发票(企业自印发票除外)。

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分为57mm、76 mm、82 mm三种;长度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我省国税系统暂时只启用76 mm和57mm规格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总局、省局推行的具有税控功能的开票软件可减少存根联,各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联次的需上报省局审批同意,并由省局指定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二)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规格为190mm×105 mm。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其中:不达起征点纳税人只能领用百元版手工发票。

(三)通用定额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分为普通通用定额发票和有奖定额发票两大类。通用定额发票按票面金额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

普通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5mm×77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定额发票规格为213mm×77mm,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联。

按照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工作思路,我省决定暂不启用定额发票。

(四)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机打发票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中任意选择一种规格。选择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已统一规定的下列票种规格不变。即: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 mm; 2.发票换票证, 规格为218 mm×131 mm;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为241 mm× 177 mm;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为241 mm×178 mm; 5.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平推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 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 mm×177mm。

二、相关配套措施

(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

1.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开票软件由税务总局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调整。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软件仍沿用总局下发软件。

3.省局统一印制的通用机打发票由省局开发开票软件下发各地,无偿供给纳税人使用。

4.印有单位名称的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机打发票打印要求,开发、修改打印软件。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和数据采集的要求,打印软件应有开具限额控制。用票单位机打发票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通用机打发票打印软件开具最高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在最高限额十万元和万元两种限额发票中确定一种使用。

(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管理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机打发票仍然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电脑版企业衔头发票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国税函﹝2007〕22号)审批程序办理;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三)发票的防伪措施

1.发票用纸:新版机打普通发票采用防伪无碳复写纸压感纸印制,新版卷式发票采用60克防伪双胶纸印制,新版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平版防伪纸印制。机打普通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采用“sw”菱形图案+“贵州国税”字样专用区域防伪水印+隐形荧光线+有色感温变线四重防伪技术,背面印制发票真伪查询方法,卷式发票采用“sw”菱形图案+“贵州国税”字样专用区域防伪水印双重防伪技术。

2.印制发票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红色油墨(荧光灯下无荧光反映)。

(四)发票代码的编制

我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一位1为国家税务局,第

2、

3、

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省局为5200。

6、7位为年份代码。

8、

9、10位为明细类别发票代码,第

11、12位为印制批次代码。

1.全国统一式样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12位发票代码中,前8位(从左至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设置规则不变外,第

9、10位分别为20和21,第

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2.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12位发票代码中,前7位编写规则不变,第

8、9位设置为01,第10位为发票规格代码,1为210mm×280mm规格发票;2为241 mm×177.8 mm规格发票;3为210 mm×139.7 mm规格发票;4为190 mm×101.6 mm规格发票,5为190mm×101.6 mm有奖发票,第

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12位发票代码中,前7位编写规则不变,第

8、9位为02,第10位为发票规格代码,1为57mm规格发票,2为76 mm规格发票、3为82 mm规格发票,第

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代码编码规则:12位发票代码中,前7位编写规则不变,第

8、9位为03,第10位为发票金额代码,1为百元版发票,2第为千元版发票,第

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5.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无奖)代码编码规则:12位发票代码中,前7位编写规则不变,第

8、9位为04,第10位为发票金额代码,1为壹元版,2为贰元版,3为伍元版,4为拾元版,5为贰拾元版,6为伍拾元版,7为壹佰元版,第

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6.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代码编码规则:12位发票代码中,前7位编写规则不变,第

8、9位为05,第10位为发票金额代码,1为壹元版,2为贰元版,3为伍元版,4为拾元版,5为贰拾元版,6为伍拾元版,7为壹佰元版,第

11、12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

7.企业冠名机打发票代码编码规则:12位发票代码中,前7位编写规则不变,第

8、9位为06,第10位1为机打平推式发票,2为卷式发票,第

11、12位为各地自编码。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第1-8位为发票顺序号码。为保证号码资源充足,凡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每一批次印制发票编号从“00000001”开始。企业冠名机打发票号码编制按照发票顺序编号,如遇发票号码资源不够,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性的原则,各地在设计编码时可结合企业冠名发票第

11、12位各地自编码调配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底前)

1.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新版普通发票的计划、印制和发售工作,在过渡阶段,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

2.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控制旧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同时,向纳税人宣传控制发票印制、领购数量,将发票换版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发售和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确保2011年1月1日新版发票的全面启用。

(二)完成阶段

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作废。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实施方案》要求,做到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简并统一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办税服务厅、管理员上门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票种简并统一式样的目的和意义,票种简并统一式样后普通发票的特点,防伪措施等,提高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清理现有库存发票,对库存量较大的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各地应及时上报省局帮助协调使用,尽可能减少因换版造成的发票损失。

自201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黔国税函〔2008〕196号)第一款、第二款停止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局领导,局内各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打字:陈英丽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黄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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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函〔〕2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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