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0〕11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收汇核销的,应在总局规定的收汇核销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收汇核销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对企业逾期核销的出口货物,不再按照内销货物征税。
二、对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为210天的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收汇核销的,在其收汇核销完毕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收汇核销延期注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比对相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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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打字:刘伟娟 年5月5日印发校对:进出口处 王增泉- 3 -
2010
《鲁国税函1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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