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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职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场职工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规范和完善团场用工管理制度,逐步造就一支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崇高的奋斗目标、合格的生产技能、良好的道德风尚、严密的组织纪律的职工队伍,使团场逐步建立起劳动合同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场全民所有制职工,是指团场与其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或有明确工作岗位,承担职工义务、享受职工权利的劳动者。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团场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严把职工入口关,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团场职工总量的增加主要通过发展

二、三产业来实现,除师、团下达计划外,农业一线职工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三条 团场新招录职工,必须是符合兵师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职工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团场优先录用。

团场对拟录用人员,加强资格审查,严格审验其户籍关系、健康状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四条 进一步清理、理顺劳动关系

团场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到农业一线承包土地的职工。团场与其签订土地长期固定合同和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享受农业一线职工同等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场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自动离团的团场职工,团场按规定程序通知本人限期回团场报到,对不明下落的人员通过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者。

(二)原与团场工交建商企业签订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协议期满不按时回单位,现仍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

(三)团场所属工交建商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有岗不就的职工。

(四)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的职工,团场有可供承包的土地,本人不愿承包土地的。

(五)违反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的农牧一线职工。

团场不再办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挂靠等保留劳动关系事项。 第五条 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单位整体划转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团场及时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职工与转入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农业一线职工自身收益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三项费用”按照师市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本年度内全部缴清,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三项费用”的职工,不得享受有关待遇,团场视本人自动放弃职工身份处理。职工自身收益的“五保三费”随师市社会保险统筹计划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建立富余职工自主创业激励机制,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团场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农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充分挖掘农业内部潜力,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采取职工自愿方式,鼓励和引导一线职工在不改变原有身份、不影响自身定额地的前提下,向特色林果、畜牧和园艺业转移。

2 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团场与师市内各类企业开展劳务合作,将团场因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被征地、土地承包面积少形成的富余职工向师市、团场各类企业输送,引导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致富本领。

在农业一线富余职工转移就业工作中,对职工个人自行到师团招商引资企业就业的,可保留职工身份,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团场和用工企业就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第八条 团场辖区内国有参股、招商引资、非公有制、私营及其它企业招录员工,可优先招录团场内部职工子女,在团场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站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并报师市劳动保障局。

第九条 坚持土地承包长期固定政策。

团场土地为国家所有,团场授权连队行使所辖土地的管理权。团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土地长期固定合同期限相一致。已签订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师土地流转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须经连队领导同意,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社区应加强职工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社区、连队每年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因工伤残达到四级以上,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已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先退回承包的土地,再办理退休手续,收回的土地由连队作为经营地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职工队伍的管理。

团属各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连队应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规章制度包括“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职工奖罚、3 违反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违反劳动纪律、年度内不按时缴纳“五保三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非法流转土地”等内容及处理规定。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团场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工会备案,由团工会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以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工程为载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加快职工增收。团场职工必须参加民兵、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科技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维稳处突能力。

第十三条 《农场职工管理办法》经团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师法制办备案。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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