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好国家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为公司福利制度之一。
二、本办法适用行政各部室管理岗位,计时工资岗位职工,适用
职工在国内探亲。
三、公司新进职工在试用期内,在本公司实习的未毕业的在校学
生(含研究生)在试用期和实习期内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探亲待遇。试用期结束后,方可享受此办法规定的探亲待遇,但需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次数在探亲假次数中减去一次。
四、乘坐大众化的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
半个白天的职工,可以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待遇。
五、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
抚养长大,现在受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间到外地结婚的,
可以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七、职工是否列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对象,一律以职工的父亲
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确定,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规定次数不变,路费按探父或探母的实际的路费核报。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八、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在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
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配偶与父母不在一地的不双重享受此规定中的待遇。
九、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离开配偶满半年后到再婚前,可
参照未婚职工的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探亲假次数、时间:
⑴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四次,每次6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四次,假期每次为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两次,每次5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十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实际需要的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但补贴、津贴、奖金等停发。
十二、职工探亲假要服从组织安排,力求不影响生产和工作,在公
司淡季或法定节假日集中放假时安排,并严格请假、审批、登记、销假手续。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所乘交通工具要符合规定,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探亲假的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财务部,审核小组负责路费 的审核。
十三、本办法规定的探亲次数原则上间隔期要适当,无正当理由不
允许频次小于间隔期。
十二、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经
总经理签署后实施。
附件: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