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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为指导,以明晰责任界限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推进符合公司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三条 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公司纪检部门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能,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集体领导责任。

(一)严明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市国资委、昆仑公司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每半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上级党委、纪委请示、报告。

(二)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健全选人用人相关配套制度,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格落实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教育制度,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严格落实组织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逐步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制度,努力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转变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和市国资委、昆仑公司加强作风建设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认真执行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改进工作作风暂行规定》、《机关限时办结办法》和效能风暴行动相关部署精神,定期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点名道姓通报问题,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形成抓作风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纠正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公司《党建“三联”责任示范点制度》、《领导人员定点联系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管理规定》,深化两级班子成员定期联系基层制度,推动党委书记(总经理)接访制度落实,强化对96777蓝焰服务热线和服务监督电话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疏通职工群众诉求渠道。针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加大对损害职工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妥善解决好职工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五)持续推进源头治理。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各岗位廉洁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廉洁风险防控考核办法,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制度,进一步规范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落实《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规定》、《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深化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六)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各基层组织及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七)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坚持在日常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以开展专题纪律教育月活动、党委主要负责人讲党课、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大会、革命传统教育、廉政大讲堂、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等举措,强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廉政教育的全覆盖。坚持将月例会前开展廉洁教育、重大会议提廉洁要求制度化、常态化。以廉洁文化“五进五上”为载体,深入推进《廉洁文化进企业工作方案》、《廉洁文化进企业实施办法》的实施,营造倡廉树廉浓厚氛围。

(八)强化制度建设和工作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积极推进“不敢腐”惩戒机制、“不能腐”防范机制、“不想腐”教育机制的建立。认真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国资系统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推动在所属单位党组织中设立纪检委员和向重要单位设立纪检监察专干工作的落实,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定期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分别在年中和年底指派党委委员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九)坚决反对和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机构办案,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第六条 党委工作部门和各有关部室的责任。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等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履行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本部门工作之中的职责;各有关部室履行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全面贯彻公司《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和对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重要制度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安排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上级转办和重点信访件等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在每年年初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安排,与所属单位(部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及时召集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季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和具体安排,对各项工作部署安排到位、责任到人。

(三)加强教育监管,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与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谈话至少1轮次。组织建立公司级“廉政讲堂”,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廉政宣传活动,年内组织召开1次警示教育大会。

(四)定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反映干部重要问题线索和重要案件审查情况,对案件查处作出安排。

每半年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履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了解掌握基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业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室和党建“三联”责任点示范单位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半年在分管领域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

(二)严格廉洁风险防控考核办法的落实,按照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对分管工作领域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进一步排查廉洁风险点,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三)每季度对分管部室和分管领域主要负责人约谈1次;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的对分管部室和分管领域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和责令纠错。

(四)每半年向公司党委书记汇报1次分管部室和分管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并主动承接任务做好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一)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纳入单位(部门)年度、月度学习计划,组织全员学习;每年开展1次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进行经常性的廉政谈话,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落实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约谈,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每半年向公司党委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完善专题会议制度。

公司党委和所属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建立责任分解机制。公司党委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细化任务分解,制定责任清单,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具体人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委每年年初与机关部室、所属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年初由两级党组织书记分别与班子成员和所管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三)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健全完善对下约谈制度。

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约谈1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一把手”抓“一把手”为主线、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四)健全完善谈话提醒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教育,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

(五)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健全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汇报中,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形成在书面报告中,向公司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健全完善专项报告制度。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公司纪委报告1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每年年中和年底,党委对落实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通报曝光,推动任务落实;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在进行严肃查处、整改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检查考核的情况,要向被督导和检查考核的机关部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被检查考核的主要负责人要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上报整改结果。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下列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和针对问题的倒查,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1.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3.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行为的。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主要责任是: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纪委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重点任务包括:

(一)组织协调。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健全完善公司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反腐败协调小组议事规则,做好日常协调沟通。结合实际超前谋划,年初要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年底采取自纠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约谈1轮次;督促各单位、各部室负责人对分管党员干部开展约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二)执纪问责。围绕党委和公司纪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监督“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等执行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对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及自身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再监督,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区域和责任范围内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导致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业务部门监督责任。

(三)作风督查。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抓住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正风肃纪,发通知,出禁令,早提醒。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大执纪监督力度,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落实规定打折扣、搞变通,到私人会所活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等问题。对查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严重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惩治腐败。按照中央要求,重点查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做到“六个必查”:凡涉及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和班子成员的问题必查;涉及违反党纪党规、组织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必查;涉及利用企业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侵害企业利益的问题必查;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方面的问题必查;涉及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必查;对监督、审计过程中发现和移交的问题线索必查。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五)制度建设。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六)落实“三转”责任。按照上级纪委要求,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在转职能上,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在转方式上,准确把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加强规律研究,创新理念思路,改进方式方法。在转作风上,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对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主体责任履行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责任分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党委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和“四个亲自”落实以及发挥表率作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公司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定期听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报告个人“一岗双责”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落实廉洁风险防控考核办法情况进监督。

(三)对落实谈心谈话、约谈、提醒告诫和责令纠错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履行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自觉接受廉政教育和发挥表率作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各级党员干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问题。

(二)严肃查处在人事任免、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严肃查处员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范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对象为: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人。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为年初公司党委与各单位、各部门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公司两级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所管干部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班子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

(五)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方式。

考核检查采取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半年检查。

1.半年检查可单独进行,也可与综合检查合并进行。采取听取汇报、对照责任书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查阅资料、个别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半年检查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并以问题为导向督促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年终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

1.年终考核在年终或次年初进行,可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合并进行。

2.年终考核即为定性考核,按照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3.年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座谈等综合考核方式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测评两者各取50%作为最终考核得分。

第二十一条

“一票否决”情形。以下两种情况予以“一票否决”。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班子成员中有2人以上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二是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和上级作风建设规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次。

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定为“好”;考核总得分89-75分的,定为“较好”;考核总得分74-60分的,定为“一般”;考核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定为“较差”等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其正职的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采用“结果反馈、通报结果、列入综合考评和落实整改”四种结果运用方式,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结果反馈。考核组年终考核完成后,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二)通报结果。年终综合评定结束后,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机关各部室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评定为“好”的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列入综合考评。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为“较差”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自行辞职,扣除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部廉政保证金。对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单位,由公司纪委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一般”等次的个人,扣除50%廉政保证金,所在单位和个人在评先选优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2.考核结果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整改。对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被检查单位,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按照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和市国资委、昆仑公司党委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党组织和各部室都要根据本《细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室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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