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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综述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发【XXXX】XX号

关于印发《XXXXX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党组织、镇直各单位:

现将《XXXXX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必斯营子镇委员会

2014年9月20日

XXXX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县委《关于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高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指明了方向,对于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利于促进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加快“三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条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原则,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组织领导责任

1.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形成工作合力。

2.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时研究。 3.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

第五条

选人用人责任

1.严格遵守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的“五条标准”,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2.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积极推行公开考试遴选、干部提名推荐、干部票决、任前廉政鉴定和考试等制度,严防干部带病提拔使用。

3.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

教育监督责任

1.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巩固廉政文化成果、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积极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认真落实省市近年来推行的20项反腐倡廉制度,不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大力推行新型红白理事会、有关事项报告和重要节点廉政谈话以及廉政灶就餐券等制度,全面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格局,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积极推行党务、政务、事务、村务“四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4.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第七条

正风肃纪责任

1.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持续开展作风建设整顿活动,建立明查暗访工作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成果。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下大气力整治教育医疗、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建立查纠不正之风长效机制。

3.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

第八条

执纪保障责任

1.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支持案件查办工作,坚决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坚决实行“零容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镇、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对压案不办、有案不查的,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积极落实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示范表率责任

1.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环节亲自协调、查核结果亲自过问。

2.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争作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3.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好自身廉洁自律,又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机制保障

第十条

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1.整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合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2、《协调工作暂行办法》,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协同办案、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责任追究、信息反馈等制度,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责任制暨惩防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案件查办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牵头任务。

4.健全反腐败协作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之中,发挥职能优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镇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也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部署,强化任务分解、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违纪问责,实现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网络全覆盖,全面形成党委领导、全党动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反腐倡廉建设大格局。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研判机制

1.实行常委包抓联系点制度。县委常委每年联系包抓1-2个镇或部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各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倾听民声,到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后进单位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强化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2.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县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半年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县委常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县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会,安排5名以上县级领导干部,大会或书面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现场进行测评,促进各级党委(党组)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3.实行社会各界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畅通信息渠道,从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廉情信息员”、“特邀监察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定期听取廉情汇报,了解真实情况,始终掌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动权。

第十二条

健全责任传导机制

1.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制度。完善向下传导机制,每年年初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全覆盖,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做到季度上报、半年研判、年度考核,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确保主体责任不落空。 2.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每年3月25日前报告单位及领导班子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报告;7月底以前,结合半年民主生活会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12月25日前,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完成、责任制措施落实、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3.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由县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向镇和部门的责任领导寄发《责任分工报告书》,向任务牵头单位寄发《牵头任务函告书》;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相关责任领导寄发《落实责任制建议书》,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年终各牵头单位对牵头任务落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牵头单位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各镇和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要向县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负责领导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健全检查考核机制

1.实行县委常委带队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制度。年终由县委常委带队,对照年初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对全县各镇和部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名常委要确定1-3个作为重点考核单位,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增强各级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严格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考核准备工作,被考核单位提前撰写好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单位班子成员准备好述职述廉报告,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各考核组都要严格按照听取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选择一定数量的“两代一委”、服务对象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班子成员进行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 “一岗双责”情况,查阅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的工作资料,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县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道程序”进行,力求如实掌握责任制执行情况,为结果研判奠定基础。

3.搞好结果研判。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科学评价考核等次,具体按照县委《关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的考核规定执行。

4.注重结果运用。县委将把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优树模、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县,通过上级带下级、上级促下级,逐级逐层传导压力,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终身追究制。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委(党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真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2.责任追究方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错;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责任追究程序。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和通报批评的,由县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或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县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1.建立作风建设的常抓机制。继续巩固干部作风建设提升年、深化年活动成果,落实作风纪律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严格控制出国境活动,严格按照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办法,落实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镇级公务“零接待”等制度,最大限度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决算、“三笔会签”、财务大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费用定额控制,强化源头管理;镇级财务支出一律实行“三笔会签”,强化过程监管;对镇或部门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通报检查结果,促进资金使用的阳光化、透明化。

3.建立纪检监察举报中心。运用12388举报热线、纪检监察网、电话、信件、信箱等举报载体和平台,多渠道受理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和党风政风、庸懒散奢等问题的举报,全方位、多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健全便民服务制度。加快镇政务大厅建设,强化镇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的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5.推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办法。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廉政规定、作风建设问题进行问责,促进廉洁从政,转变工作作风。

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镇和部门全面推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下乡人员一律使用就餐券在镇廉政灶就餐,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行为。

7.推行新型红白理事会制度。在农村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发挥理事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积极营造文明新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红白理事会试点工作,严格控制随礼名目和金额、请客范围、宴席标准、操办时间,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发生。

8.推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公示承诺制度。每年选择10名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过县视台就作风建设向社会公开承诺。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领导干部,通过干部会、职工会、公示栏等形式开展作风纪律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扩大作风纪律教育宣传。

9.推行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及重要节点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单位招投标实施前和重要节日来临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责任人实施廉政提醒谈话,不断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10.落实作风建设专题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实施办法》、县委《实施细则》情况向县委专题报告,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健全宣传教育机制

1.积极探索廉政教育宣传的长效机制。依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必斯大讲堂”、“廉政大讲堂”、廉政教育中心等载体和平台,对广大职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题的“必斯大讲堂”每年不少于3次,各级党委(党组)组织的“廉政大讲堂”每年不少于2次。积极运用廉洁榜样开展示范教育,剖析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使干部队伍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得到提醒和纠正。

2.实行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全县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在县电视台、党委、政府网站等媒体开辟专题或专栏,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认真落实网络舆情处置实时监控筛选、快速反应核查、及时反馈引导、资源共享、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七条

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1.严格执行“三谈三述一报告”制度。县委书记、县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县委领导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末向县委、县纪委进行一次全面的述职述德述廉;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如实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

2.严格执行任前廉政考试、鉴定和承诺制度。新提拔领导干部任职前必须经县纪委出具廉政鉴定意见,进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和廉政承诺,强化廉洁从政意识。

3.严格执行县委全委会票决干部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4.严格执行党务、政务、村务、事务“四公开”制度,积极开展县委权利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八条

健全执纪保障机制

1.严格落实“两个为主”、“两个报告”,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2.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3.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镇纪委全力抓好监督检查和驻在部门的腐败案件查处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出部门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督促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健全领导带头机制

1.全面推行廉政承诺和廉政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年初作出公开承诺;年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意调查,对问题突出和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2.推行县委常委向全委会述职述廉制度。县委常委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委员评议。认真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廉工作,现场汇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接受各级监督。

3.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单位至少安排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讲一次廉政党课、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对新任职干部或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分管范围内的1至2个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办法。县级领导干部,镇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 “五个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如实填写《记实手册》(严禁安排他人代填,或随意编造、拼凑),年终统一上报县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和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记实手册》进行综合研判,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领导的《记实手册》统一上报市纪委进行综合研判。

4.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着眼大局,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谋划、勤于落实。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种违纪问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能够做到板起脸来批评、狠下心来问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促使党委主体责任得到扎实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各部门(总支、支部)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镇人大、政府、镇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党支部。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综述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清单

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报告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甘肃省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综述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报告综述

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总结

某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综述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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