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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要求,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分级分层次实施。公司设立审计监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三)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六)组织市审计局、上级内审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布置或委托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八)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项目的审计调查;

(九)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日常审计工作;

(十)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免职、辞职、撤职、辞聘、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审计。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核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额、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任职期间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审计的

事项范围内对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执行国家政策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真实性情况;

(二)任职期间历年效绩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主要经济指标、重点工作目标和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执行各项财会制度、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合规性;

(四)任期内重大投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效益性情况;

(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有效性情况,以及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任期中审计,是指公司根据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针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行为实施的一种专项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资产负债状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本性支出审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等。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国家政策和公司总部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任期中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二)资产负债状况审计

主要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重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效率、效果

性。

(四)专项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上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同时关注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五)资本性支出审计

主要审查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执行工程概(预)算的有效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同时关注工程的效益性。

(六)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主要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并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适应性测试。

(七)其他需要开展的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一个聘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第二十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离任审计通知单对分公司、子公司离任的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成立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具体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制定离任审计计划,明确进度安排,报审计组备案。

3、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要求离任负责人撰写任职期间述职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审计资料

等。

4、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准备和上报工作。

5、审计组通知被审计单位召开离任审计进驻会。

(二) 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组进驻会。会议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组人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被审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准备情况汇报,并确定离任审计召集人、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审计目标。

2、审计组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3、审计组在既定的审计范围、时间内,按预先制订的审计计划实施实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实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书面、电子版本各一份),就所审计的事项范围内从经济责任的范畴对负责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同时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书。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查离任审计报告初稿,并同时向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资金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事业部等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征求意见;审计组主审人员根据征求意见进行情况落实、修改离任审计报告初稿。

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的负责人任职期间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3、审计组将修改后的离任审计报告初稿分别征求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的单位自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离任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进一步核实后,修改

离任审计报告初稿。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虽没有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公司视同无异议,审计组要及时出具正式离任审计报告。

4、正式离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在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分别签字。

5、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资金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事业部及有关主管领导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后,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将正式离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期中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项目

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或根据公司有关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的布置或委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审计项目、审计类型。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计划。

3、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联系人,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审计目标。

2、审计组在实施经任期中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3、审计组在既定的审计范围、时间内,按预先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实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实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书面、电子版本各一份),就所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客观、

公正、准确的评价,同时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书。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资金部或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领导意见,审计组主审人员根据意见进行情况落实、修改审计报告,最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审计中如发现经理人任职期间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董事会,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二)撤并下属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重要专题项目审计报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公司报送专项报告;对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及时上报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服从领导,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工作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经***年公司第***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审计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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