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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下发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6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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