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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进一步规范本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自查主体

本企业。

三、自查自纠内容 1.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工商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生产核准证)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报告。 2.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索证、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采购,购进时是否索取了企业个关资质证明、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是否有详细的采购验证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是否专柜、专人管理,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是否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是否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是否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是否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是否整洁;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是否经专用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是否经专用物流通道进入生产区域;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是否有防护措施,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4.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是否配备了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齐备,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一年不少于一次);检验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具有检验资格和能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是否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是否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5.不合格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

是否有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退(换)货或销毁,并有记录。

6.食品标识标注情况:

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营养成份表等相关信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7.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

是否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联系电话、销货场所等。 8.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企业是否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 四:实施要求

每月应当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工作,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发现风险隐患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主动上报食品监管部门,做好召回相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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