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整理)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8: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会教育、图书阅览、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科普培训、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 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要以政府为主导,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乡镇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站建设规模应不低于800平方米。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有关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示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网吧、视频剧场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要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备的文化设备和文化资源,包括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所需要的投影、电脑、电视、多媒体影碟机、照相机、收录机;举办一般性文化活动所必须的乐器、服装、灯光、音像等设备和棋牌类、球类等体育器材;开展书刊阅览、培训、讲座的图书、音像资料、桌凳、黑板等。要创造条件设置室外文体活动舞台设施。边远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文化站要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文化站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活动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器材和文化资源,努力完善服务条件,开展与文化站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十条

以文化站为依托,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建设。加大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力度,开通宽带互联网接入、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建起公益网吧和视频剧场,用先进的数字设备装备文化站,使其具备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同时指导村文化大院建设和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其他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和项目,也要依托文化站,实现共建共享,充实文化站的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要征用文化站用房、改变用途和拆除的,必须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的费用包括拆建补偿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文化站的设施和设备等产权归文化站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第十三条 文化站的基本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四条 文化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普及法制教育,传递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为群众提供文艺演出、书画展览、广场和节庆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大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设立图书室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基层服务站点,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阅读指导和图书报刊借阅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设立和利用好网上图书馆、公益网吧及视频剧场;

(五)指导村文化大院、企事业单位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村庄户剧团开展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保护、传承以及合理利用当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

(七)配合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监督和文物保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八)依法应当改选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文化服务。要根据当地实际,推动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大力培养当地群众喜爱爱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品牌。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得益,破坏民族团结,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违背公德以及影响国家文化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业务的指导,通过人才培训、业务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充实文化站的专业力量。

文化站应该做对村文化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培训辅导,扶持民办文化团队和各类文化组织。

第十八条 文化站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十九条 文化站在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公益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应当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利用节庆、农闲和特色文化资源开展集中性或专题性文化活动,并组织开展文艺竞赛、健身文化活动以及流动文化服务等。

第二十条 文化站除搞好常规性的文化管理和服务之外,全年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不得少于12次,其中具有影响的大中型文化活动不得少于4次。要根据“三贴近”方针,立足当地资源,精心培植特色文化活动品牌,增强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保证每天(包括节假日)面向社会开放,并根据自身功能、特点,结合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对开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聘用的人员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文化站的经费投入,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地方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在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形成多元投入渠道。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条

文化站建设、运转和活动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考核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分别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县(市、区)各文化站进行检查、考评,其结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市各县(市、区)文化站进行检查、考评,其结果应纳入县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推荐全省和创建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文化厅每年组织一次一省文化站的检查、考评,其结果纳入山东省文明城市、社会文化先进县、社会文化先进乡镇评选和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文化站以及社区、企业、农场、林场等举办的文化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乡镇文化站、文化广播站、文化体育站等,应当规范统称为乡镇综合文化站。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局翻印

二〇一〇年一月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汇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

乡镇综合文化站年度工作总结

乡镇综合文化站整改通知

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职责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职能

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整理)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整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