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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食药局窗口食品流通知识试卷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莲湖区食品药监局窗口食品流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试卷

姓名:

一、填空题:

1、《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含义是( 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料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时间是( 2015年10月1日 )。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含义是( 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4、《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含义是(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6、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7、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 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保质期、进货日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地址 )等内容。

8、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年 )。

9、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 保证食品安全 )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 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

10、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或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或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 生产日期 );(2)( 成分 )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 )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 生产许可证 )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 主要营养成分 )及其含量。

1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 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 虚假 )的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 )预防、( 治疗 )功能。

1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5、进口商应当建立(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 )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1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17、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简答题:

1、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哪些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7)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8)废弃物处置制度

(9)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食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和“一票通”制度的内容? 答:(1)、索证索票: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从生产企业或外地供应商进货的索取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进货票据;从西安市范围内进货的索取供货商“一票通”票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2)、“一票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需要,规范食品批发经营单位的销货凭证与食品零售经营单位的进货凭证为同一种多联票据,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销货和进货凭证同时作为批发台账和购货台账的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备查。

(3)、“一票通”票据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以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同时还要载明供货者对售出食品履行进货查验情况的销售日期等内容。票据第一联为食品销货凭证,第二联为食品进货凭证;凭证第一联由批发单位留存装订直接作为批发(销货)台账使用,凭证第二联交零售单位作为进货台账记录使用。

(4)、“一票通”制度的实施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批发市场、批发(配送)和批发零售兼营业等有批发业务的所有批发商和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所有零售商。

(5)、食品批发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分别做到:

食品批发商:一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索票索证备案等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包括查验并索要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按批次食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进货的票证,在我市其他食品批发商处进货的票证应为《食品进货凭证》即一票通“第二联”。二是建立进货和销货记录,向供货商索要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粘贴装订于“食品进货凭证”封皮内作为食品进货台账;批发商品时,向零售商提供规范的《食品进货凭证》第二联,将第一联存留作为食品销货台账。

食品零售商:一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进货查验、并做好索票索证备案等进货查验记录。内容包括查验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按批次食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二是建立进货记录,向供应商索要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粘贴装订于“食品进货凭证”封皮内作为食品进货台账;对于食品批发商已经建立查验记录的食品,食品零售商索取《食品进货凭证》“第二联”后,不需索要其他有关票证。

(6)、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进货查验工作,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和“一票通”制度,规范使用“一票通”票据,建立健全进货台账、批发台账,保存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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