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港区优惠政策
贸易企业:
——境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成立贸易公司,从事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贸易及各类中介、服务等。 ——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自由进出,在区内自由流转,不受配额及许可证的限制。
——区内企业可向国内销售进口物品。
仓储企业:
——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可区内保税存储国内外商品。
——货物的存储期不作硬性规定。
加工贸易:
——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产品销往国内,不受内外销比例限制。
——生产用进口料件可实行保税管理。
——可自由开展加工业务,也可委托区内外企业加工。
税收政策: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生产性三资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二减三”。
——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及合理数量的办公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从事保税性质加工,免收加工环节增值税。
——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
外汇政策:
——可开立外汇账户,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货物从保税区报关进口的,允许区外企业直接向境外原货主支付。
——自有外汇不足的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经批准可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
——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批准也可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海关政策:
——报关制与备案制相结合。
——“区港一体的”的通关模式,区内保税货物的进出手续方便快捷。
《福州保税港区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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