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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孙淑萍

一、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句话,31个字)。“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支部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

1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真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划。(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改选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的纪律是: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是: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理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九、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十、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有: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民调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策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十三、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1、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2、公司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合同。

2、说服教育履行

3、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填空题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三、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第(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的种类: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

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使其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怎样运作,我们的依据是什么?一是2002年9月5日,出台的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是2002年9月26日发布的司法部第25号令《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1)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2)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种类;(3)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定等内容。其核心部分有(第

一、第

二、第十条)三条。司法解释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应认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协议,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因此,我们强调大的纠纷要有卷宗,小的纠纷要有登记。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9月26日,司法部第15号令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五条。共在七个方面的的内容。(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原则;(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3)人民调解员的条件、选任和纪律;(4)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5)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6)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7)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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