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廉政责任书制度
为加强学院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行为,防止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质量、进度、廉政三促进,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确实落实。
二、凡学院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均需执行《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廉政责任书》(以下简称《廉政责任书》)。
本制度所称物资采购是指除属于政府大宗货物采购外,由学院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投标的采购项目(含物资、装饰、修缮、服务等)。
三、《廉政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在合同条款中需增加“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合同附件《廉政责任书》之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廉政责任书》在合同签订时与合同同时生效。
五、《廉政责任书》的实施主体甲方为学院的后勤管理处(含基建办)和项目需求部门;乙方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或物资采购中标单位。实施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对
1 部门落实本制度负责,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制度的宣讲与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廉政责任书》的要求。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廉政责任书》
中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纪委
2014年5月16日
2 附件:
廉政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物资采购购销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第三条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五条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第六条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第七条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九条
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参与同甲方项目合同有关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和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物资等。
三、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尤其是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第十一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 第十四条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介绍或为其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参与同甲方项目合同有关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和项目。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
一、二)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
一、三)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视违约情节采取取消乙方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没收项目质保金、限制参加学院以后项目招标活动等措施,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或物资采购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或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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