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来源: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9-06-05 阅读次数: 302 发送邮件
遵人常 [2009]13号
(1999年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订, 2009年5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适时召开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 举行联席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部分领导参会即可举行,同时据情可邀请市委领导、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商讨全市重大问题,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沟通;
(二)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互通主要工作安排;对“一府两院”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商议;
(三)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前进行通报;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所提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安排和部署;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市财政、市计划执行情况等六个工作报告的准备工作进行协调、安排和部署;
(六)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四条 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一府两院”办公室之间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一府两院”办公室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参加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二)会议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举行一次。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6月和12月听取并表决市“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提前进行沟通和协调;并为办理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六个工作报告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和部署;
(三)协调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有关事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执行;
(四)其他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第五条 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有关联席会议可提前、推迟或加密召开。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和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筹办。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于会前7天发出会议通知,确定各单位参加人员;
(三)负责会议期间各项会务工作;
(四)撰写会议纪要;
(五)协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落实会议各项议定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分别与对口联系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