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促进以高水平学术论文为代表的科研成果的快速发展,持续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本计划。
第二条 “管理学院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资助不超过3人(可空缺)。
第三条 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全职教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检索的与所从事学科密切相关的国际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2篇以上;
3.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级研究课题; 4.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
5.在申报当年1月1日,讲师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副教授、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本计划的资助者,本计划不再给与资助。
第四条 本计划资助人选的确定程序为:
1.个人根据本计划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所在系提出报名申请; 2.申请人所在系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
3.院教授会听取申请人的答辩,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4.院务会对教授会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批,并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如无疑义,正式公布资助名单。
第五条 本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为每年10万元(包括2万元现金及8万元经费)。现金直接发放给受资助者。经费由学院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国际学术交流、研究生培养、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等。
第六条 除资金支持外,本计划还包括如下支持措施:
1.同等情况下,优先向本计划获得者提供出国进修等学术机会; 2.对计划入选者降低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可以用科研和发表学术论文的当量数冲抵教学工作量的当量数。 3.受资助者所取得的年度教学、科研、论文、著作等成果仍按照学院规定,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关奖励。
第七条 受资助者在计划执行期内,年度聘岗考核应达到优秀,并按以下条件进行考核:
1.在计划执行期3年及项目结束后的2年内,成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考核为合格。
2.未达到第1条标准的受资助者,在计划执行期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检索的与所从事学科密切相关的国际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3篇(不含申报时已经录用的论文),或在计划执行期3年和项目结束后的2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检索的与所从事学科密切相关的国际期刊上发表或录用论文4篇(不含申报时已经录用的论文),考核为基本合格。
3.未达到上述第1或第2条标准的受资助者,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 学院教授会负责对受资助者的考核。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1.在计划执行期第2年末,对受资助者实现项目目标的情况进行阶段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2.在计划执行期第3年末或项目结束后的第2年末,对受资助者实现项目目标的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收回已经拨付科研经费的一半,并由学院教授会提出其他具体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院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