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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根据《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具办,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经办,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代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

第六条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选档预缴费制,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其中1档参保缴费,一经选定,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重度残疾人员须携带新换的残疾证)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所有身份证明需要留存复印件。各村(居)安排1名协办员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人员参保,填写《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委会审

核后,协办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每月20日前上报到劳动保障所。

第八条

经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把参保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填写《参保人员花名册》,同时上报电子版,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

第九条

市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参保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或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审核人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25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应于规定时间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城乡居居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年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的金额机构,由金融机构为其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第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信息、资金到帐凭证等反馈给

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额计入个人帐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同时应于月底前将所收缴养老保险费划入市财政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对停缴期的保险费,可自愿补缴,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保障所对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报市农保中心复核,复核无误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新农保专用存折,应在当月月底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银行。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在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居民,在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指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女儿)应该参保缴费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第十六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向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村(居)委会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上报劳动保障所。劳动保障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农保中心复审,同时以自然村为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农保中心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委会和劳动保障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中心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继续为其按原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协办员到劳动保障所填写《界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注销登记表》,由劳动保障所将参保人员电子档案资料及相关的注销登记材料报市农保中心审批后,市农保中心把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交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入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条 市农保中心每年7月1日至9月31日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劳动保障所实施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由本市转入外地的,市农保中心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按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不再受理新业务。原老农保参保人员满60周岁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原个人帐户资金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合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原老农保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的缴费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六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保中心应通过新闻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及劳动保障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经请示有关部门后,应尽快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市农保中心应建立公示及举报奖励制度。农保中心每年应会同劳动保障所和村(居)委会在行政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市农保中心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农保中心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管理工作,并根据参保缴费情况及时将市政府承担的补贴资金解缴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并按月足额拨付养老金。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配合研究城乡居民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提供城乡居民户籍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进行城乡居民参保比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审计、农业、国土资源局、民政、计生、残联、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负责为本辖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转移、变更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指定金融机构做好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并按月将上月发生的缴费数额、养老金领取支付、存折发放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农保中心,并接受市农保中心对养老金发放情况的检查、核对。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农保中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基金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报批、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及接续转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代办部门要严格按市政府的要求,履行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依据的审查,严把享受待遇年龄关,并及时将每月参保、享受待遇人员汇总名单反馈到市农保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二0一一年七月一起执行,原《界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办[2010]2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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