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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彬县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认真实施好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提高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咸阳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咸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是国家设立的为帮助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地区贫困人口通过扶贫移民开发,摆脱恶劣的自然环境,建设新居的建房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扶贫移民资金和省、市、县(区)财政扶贫移民搬迁配套资金。

第四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管理。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资金发放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级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直接补助到户,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农户自建,户主负责;以农为主,有土安置;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实施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实施范围是新一轮列入的扶贫开发重点村。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列入移民搬迁对象。

1、居住在边远地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贫困户。

2、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通水一次性投资成本过大,孩子上学不便的自然村组和贫困户。

3、列入省上地方病重病区的村组和单庄独户。

4、地裂、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无法在当地生存的贫困户。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实行就近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协调安置与移民户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优先在本村、本乡(镇)、本县(区)安置。

第十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自上而下逐级审批的分级负责制度。即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组评议,乡(镇)审查,县扶贫办编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

1、对确需搬迁的贫困户,先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评议

2、村委会依据村级扶贫规划,对评议出的搬迁对象张榜公布,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查的移民对象,报县扶贫办复审。

4、县扶贫办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市扶贫办审批。

5、县扶贫办接到省、市审批的项目计划后,将审批名单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组织实施。

6、搬迁人口以项目实施年度初搬迁户家庭户口本实有农业人口为准,搬迁实施期间新增人口和死亡人口均不纳入搬迁对象计算。

第十一条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秒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要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项目建设地点和投资规模变更的按程序报省扶贫办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由市扶贫办批复,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扶贫移民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实行“1+5”模式,即省上按照每搬迁1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一次下拨扶贫移民搬迁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除省补建房资金外,搬迁户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减免搬迁户在迁入地建房所需占地的占用费和水利建设基金。

2、异地搬迁户三年内保留原有承包土地,房产不动、允许来去自由,三年后,其原承包地、宅基地交回所属村。本村内搬迁户迁入新居后交回原宅基地。

3、优先安排搬迁户信贷扶贫资金,帮助他们发展生产。

4、迁入地要给搬迁户调整安排好承包地,其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原住户的平均水平。

5、对搬迁户不收原村在饮水、拉电、修路时所用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未纳入全县扶贫移民搬迁计划的非贫困户,在移民新村建房的不享受政府的补助资金,也不实行挂牌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将优惠政策条款、标准印制清楚,做到搬迁户一户一卡,人人明白。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移民搬迁新村、新居规划坚持“统一规划,适当超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相对集中,多形式推进,分步分户实施”的方针,在建房时,坚持统一规划、分户自建、户主负责的原则,不得由县、乡、村大包大揽承建。因特殊原因,确需统一建房时,必须征得群众自愿,形成决议,并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 移民搬迁新村规划要切实做到“五个结合”,即:与扶贫重点村建设相结合;与山川秀美工程、退耕还林、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不断提高扶贫移民搬迁新村建设的层次。

第十八条 扶贫移民搬迁新村、新居规划要一次规划到位,布局合理,街道整齐,排水方便,既有生活区、卫生区,又有生产区,且人均住房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户建房面积不得超出120平方米),给群众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

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的移民新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五到村”(电力部门送电到移民新村,水利部门送水到村,计划、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到村,邮电部门负责邮递、电话到村,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到村)的要求,由县乡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 涉及扶贫移民搬迁任务的乡、村是移民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人。县级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县扶贫办负责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的编制、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的落实,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土地局负责输搬迁户宅基地审批手续工作,县城建局负责扶贫移民搬迁新村定点和规划工作。

第六章 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坚持年度检查验收。先由乡镇自查自验,县扶贫办复验,并写出书面报告,申请省、市验收。县上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省、市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搬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方法采取听汇报和查资料相结合、看新居和走访搬迁户相结合,全面察看重点抽验相结合,深入乡(镇)、村、组和迁出地,入户了解情况,逐户逐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年搬迁任务完成情况;移民搬迁户确定情况;补助资金到位兑付情况;建(购)房面积及房屋质量情况;新村规划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档案资料建设情况和村立碑、户挂牌管理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断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金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二十五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实行县级直接补助到户管理制度,严禁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乡(镇)、村。

第二十六条 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移民搬迁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和群众张榜公示搬迁实施村名、搬迁对象、搬迁人口、享受扶贫移民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县上组织项目验收结束后,县扶贫办依据验收结果,对验收合格的搬迁户,按照“五到场”的方式,即县扶贫办主管主任、县扶贫办主管干部、乡镇主管领导、村干部、搬迁户场,现场办公,将扶贫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年审制度。县审计局每年要对全县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奖惩的依据:

1、各级审计部门在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问题的;

2、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经核实的;

3、执法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4、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检查、验收结论;

5、扶贫开发工作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 对扶贫开发工作高度重视,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实施质量高,扶贫工作检查评价好的乡镇,县上奖励给下年度全县扶贫移民总指标10%的项目计划。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如数调养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规模,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的;

2、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扶贫移民搬迁财政资金的;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4、擅自调整、变更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计划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彬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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