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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水利局安全生产权利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昌县水利局安全生产权利清单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广昌县水利局

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水利工程(河道、渠道、分蓄滞洪区、堤坝、水闸、闸桥、机井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安全台账整理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三)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四)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六)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二)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三)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扣减工程管理考核经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反馈。

(四)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三)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广昌县水利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并向上级报送检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不定期抽查。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防办;

(四)汇总报告。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上级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广昌县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可采区域或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面不少于30%;对重点河道的采砂作业工具做到100%的检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重点河道或乡镇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三)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江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台风、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台,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三)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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