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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2: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重新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由本村村民无偿使用,均带有福利性质。但本户总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现在政府规定标准,多余的宅基地须处置到位,符合“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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