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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座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4、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3、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1

(三)土地使用制度

1、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是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记制度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两种不同的登记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造册”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等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土地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核发证书“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民集体土

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只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证,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该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证就是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经过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

用于农业建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还应当进行土地登记。该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初始登记一般情况下是土地的确权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对依法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于确保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的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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