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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时间:2020-03-02 07:4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者: 网络 来源: 转载 时间: 2012-12-12 阅读: 129 次

摘 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

关键词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 意义

2011 年 3 月 10 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如期完成。至此,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家徐显明指出的那样:“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层面: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尊重程序、保障人权。”所以我们更应该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理念”,是包括理论、理想、信念等在内的一个概念。黑格尔认为,理念是一种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被认识对象的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法治则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不仅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且是良法之治。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坚定信念。”2002 年 12 月 4 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 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力进一步凝聚起来 , 意气风发、团结一致地去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党的十六大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工作做出的部署。”2007 年 12 月 26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从这三个方面概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和法治的一般原理,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再到马克思、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法就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不仅取决于经济基础,而且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毛泽东吸收了马克思关于法的观点,他认为法是劳动人民制定的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工具,制定出来的法律就要获得严格的遵守。并且,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 , 是根本大法。于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法治的必要性终于被明确提出来,并被置于基本治国方略的必要位置。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认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江泽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并且将依法治

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指出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胡锦涛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强调尊重人权,强调法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终形成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灵魂,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理念是行动指南,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它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的走向,并在具体个案中缺少相应法规的情况下,将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新中国法治建设六十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法治中国的建设应该向更高的层面迈进,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意义深远。列宁也认识到一个民族的法律观念对于法治的重要性。他认为长期实行专制的沙皇俄国因为缺乏法治的传统,不可能指望现在的广大民众在一朝一夕就培养其守法、爱法、护法的思想观念。并且,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将是长期缓慢的过程,在这方面“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这不能用法律迅速办到,这需要长期巨大的努力。”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和努力。

参考文献:

[1] 《迈向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法治与社会》,2011.(2),14-15

[2] 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法学家》,2006.(5)。

[3] 《列宁全集》(第 36 卷),人民出版社,1985.150。

作者简介:李平,男,1984—,甘肃定西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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