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领导制度
一、建立调解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公正与热心,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水平。
二、调解工作小组的具体任务是调解涉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类矛盾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道德观念,及时向负责人反映纠纷调解情况;对难以调解的重大、疑难、易激化纠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调解工作小组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原则。调解争议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调解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观为依据。
1、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根据申请调解争议,当事人无申请的,在当事人没有反对的情况下也可以自动调解。
2、调解工作小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然后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调解工作小组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公正调解。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4、如对沟通调解处理不满意时,可向校长申诉;如再有不满或仍未能解决问题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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