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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13 08:37:57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调解心得体会

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心得体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下午好!

刚才我们聆听了董院精彩的讲座,真是获益匪浅。而我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间不长,资历尚浅、经验不足,下面请允许我将自己在调解案件中的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大家进行交流。

调解是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处理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自去年起,在全国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情况下,我市仲裁院努力探索、再次创新,内设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前移,规范案件处理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仲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首先谈谈我对调解的认识。什么是调解呢?我认为调解就是在合法的大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我们(办案人员)的斡旋、劝解,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解决争议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等方式,让申请人自愿地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同时让被申请人主动地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对各方开展的调解工作,类似于古代

1 的政治家向帝王所进行的游说。游说中,需要通过借鉴历史史实、分析当前形势、摆明利害关系、宣扬所得收益让帝王接受自己的思想并推行自己的主张。而游说能否成功,就在于能不能抓住被游说者的心理,能不能摸准被游说者的死穴,能不能透视被游说者想要获取的利益。成功的游说就是让被游说者感觉,一旦接受了你的建议,我将获得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如果不听从你的建议,则意味着自讨苦吃。游说是这样,调解也是这样。双方只有在认为自己有利益可以图取或者有损失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让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感受到,调解和判决相比,将给自己带来价值更高的利益,比如时间利益、金钱利益、名誉利益,等等。

不可否认,做好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技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可能在

三、五个月之内通过几个案子、几十个案子的锻炼,就由一名新手速成为一名调解高手,但是即便是像我这样从事调解工作时间不长,承办案件不多、经验不够丰富的新手,只要做到以下几点,仍然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几率。

一、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调解信心

如果说调解的过程就是和当事人双方斗智斗勇的一个过程,未免把调解说得过于高深莫测。但是,有些案子的调解,的确具备一定的难度,或者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或

2 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确实非常淡薄,或者当事人的道德素质确实让人难以恭维,或者我们办案人员本身缺乏处理此类案件必要的经验和技巧,这都给案件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在遇到这样的困难时,还有没有调解的信心,是影响我们成功与否的关键。鼓起信心,就有成功的机会,否则只能承受失败。比如,前段时间,我处理了一个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子,申请人认为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该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该份劳动合同,之后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直到2011年6月,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本来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双倍工资案件,在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是一名外地律师,向本委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该律师认为是申请人对合同期限记错了,其实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到期。这个证据对本案的影响很大,但我留意到该份劳动合同并不是我们平时使用的一张完整的劳动合同,而是由一张劳动合同和后面另附一页纸组成,并由订水钉订起来,申请人对此也提出来异议,但被申请人的律师态度很强硬,认为最后一页的合同上的签字确系申请人所签,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

3 纳了社会保险,故对于双倍工资不愿意支付也不愿意协调。当时对这个案件的调解,我有点失去了信心,因为申请人的工资金额比较高,如果计算双倍工资,金额会在4万元左右,但现在被申请人又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后来,经过领导的点拨和同事的帮助,我重拾了信心。我们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有仲裁委的鉴证章,通过查阅之前来备案鉴证的资料,显示申请人当时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并不是至2011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多次协调,这个案件终于达成调解,案后,我认真地进行了总结,我认为案子能调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树立起调解的信心,否则,很可能在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的时候,特别是经过面对面调解,都看不出什么实质性进展的时候因为我的放弃而以失败告终。那么,怎么样树立调解的信心呢?我推荐两种方法:一是自我鼓励,自己给自己打气。在接手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时,先不要急于否定自己,认为这个我不行。相反,要敢于肯定自己,想想自己以前取得的成绩,暗示自己我肯定行;二是积极求教,请那些调解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讲一讲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感受以及实践经验,从别人成长的过程中,分享成果、点燃希望。

自信是必要的,但是光有自信还不够。要想取得成功,展开调解前必须要做到知己知彼,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点。

二、重视调解准备,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如今,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对仲裁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了,想借着仲裁院的招牌在当事人那里随便活活稀泥的招数失灵了。当事人买不买我们的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在展开涉及实体内容的调解前已经通过充分的准备,做到了“三个心中有数”。哪三个心中有数呢?一是对案件事实心中有数,二是对法律规定心中有数,三是对当事人的心理心中有数。查清案件事实是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一步,查不清案件事实,调解工作几乎无法展开,否则就是无的之矢。倘若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就盲目地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旦调解不成,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就极可能利用之前从我们这儿获取的法律知识来恶意回避真象,陈述虚假事实,这将给案子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怎样查清案件事实呢?除了进行仔细阅卷,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就是在接手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尽量做庭前调解工作,因为在案件办理初期,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讲真话的可能性比较大。调解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少说多听,在当事人陈述间隙,偶尔拉家常似地问当事人几个关键的问题,这看似漫不经心地提问,其实,是一个请君入瓮,防止当事人出尔反尔的过程。案件事实查清了,就等于给调解这个座标系确定了原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二步,明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是

5 我们调解的依据,也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它限定了对当事人的保护范围。当事人想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要思量一下自己是不是出圈了,要求是不是过分了。想要对这个法宝应用自如,要做到两点:一是平时要加强基本功的练习;二是临时抱抱佛脚,即在调解前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通过书籍、网络进行认真查阅,熟悉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如果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调前又没有进行充分准备,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就会在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时,含含糊糊、支支唔唔,调解的思路也不够明析,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相关法律规定全都烂熟于心了,进行释法工作的时候,才能底气十足,当事人的气势自然就容易被压下去。查清了案件事实,吃透了法律规定,我们还不能进行实质内容的调解,还需要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三步,那就是通过调解摸准当事人的心理,只有摸准了当事人的心理,才能把握好方向,有的放矢地展开调解工作。

三、利用调解技巧,促成一案双赢

准备工作就绪后,我们就可以正式拉开帷幕,登上调解的舞台。这个舞台,需要经验,也需要技巧。

技巧之一:调解要体现公平公正。有人可能会问,这算什么技巧呀?这本来就是我们应该做的。的确,公平公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是法官职业道德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内心永恒的一杆秤,我所讲的技巧是指,通过外在

6 形式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我们的公平公正。否则,我们内心再公正,也可能因为我们在做调解工作时语言过激、态度不好、回答问题时闪烁其词,让当事人产生怀疑。让当事人确信我们的公平公正,首先要在调解时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做到不偏不倚;二是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时,设法安抚、教育,不要和他对着干,以免他把怨愤目标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转移到我们身上;三是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要从当事人最关注的焦点出发,释法、明理,让他知道我们确确实实是为他或者为他们双方着想;四是在当事人产生怀疑,提出一些问题时,要正面回答,不要闪烁其词。

技巧之二:调解要善于运用武器

调解的过程是和当事人双方打心理战的一个过程,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调解成功,就是我们攻心取得了胜利。在这场攻心战中,想提高成功率,就要善于运用武器。都有哪些武器呢?主要是:法律武器、利益武器、感情武器、道德武器,我将他们称之为四大武器。

(一)法律武器的运用。在对当事人展开背对背调解时,双方的调解意见就像摆在我们面前的小树儿,这时,我们的身份就是园艺师,合法的枝条保留,不合法的枝条毫不客气地给他剪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释法过程。通过宣讲法律知识,告诉当事人他的某些请求是不合法的,如果调解不成,

7 判决是绝对得不到支持的。法律武器能够降低大多数当事人的期望值,将他们的期望值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但不宜在面对面调解时运用,否则,被法律武器攻击的一方伤了面子,未被攻击的一方则可能会得意忘形。

(三)利益武器的运用。利益武器就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让当事人直接看到调解给他带来的好处。这种好处不限于金钱利益,而是包括了时间利益、名誉利益、感情利益、直接履行利益,等等。利益武器,要在摸准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运用,对症下药,即当事人看重什么,就强调其在这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同时,劝说他在相对次要的方面做出让步。如果当事人看重的是金钱利益,我们却一再强调他可以获得感情利益,那就收效甚微了。因而我们的工作,就是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分析,对他而言哪些利益是鱼,哪些利益是熊掌,以便他能够在鱼和熊掌之间做出选择。

(三)感情武器的运用。有些案件,当事人之间曾经是同事、朋友,后来因为一方自主办厂一方前来帮忙,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之前都有一定的往来,甚至曾经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利用感情武器来做做文章。只要引导他们进行换位思考,也同样可以用感情武器唤起相互之间的理解与同情。

(四)道德武器的运用。无论是什么样的当事人,都生存在社会当中,都和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接受

8 社会的道德评价。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可以提醒当事人考虑社会影响,给当事人施加道德压力。

四大武器,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综合运用,关键是在运用武器时,要能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对准当事人的薄弱之处。

技巧之三:调解要充分借助桥梁

申请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一般情况下由我们的办案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但有些时候,我们还需要借助一些外力,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桥梁。

第一座桥梁,是随当事人一同到庭的亲朋好友。很多案子,尤其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当事人到庭的时候,往往有亲戚、朋友跟随。在正式调解前,可以先通过聊天的方式探知其同行亲友的态度,感受其为人。经过测试,发现还算通情达理,就可以在调解的时候邀请其一同参与。

第二座桥梁,是具备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律师,拿着当事人的报酬自然是要替当事人说话的,要不然,谁还请他?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要高于对法官的信任。其实,只要我们方法得当,律师同样可以帮我们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达能一致调解意见。什么方法呢?一是刚开始要允许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他们的调解意见,包括合法、合理的,以及不合法、不合理的,给律师提供一个为当事人说话的空间;二是待律师讲完后从

9 法律规定、证据以及证明效力这些角度,指出哪些方面对该方当事人不利,哪些要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三是亮出四大武器,让律师帮当事人一起分析怎样取舍才对其最有利。这样既让律师完成了替人维权的角色,又为他搭建了一个帮我们做当事人工作的台阶。有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配合,调解自然水到渠成。

四、勤于调后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调解是一门艺术,其真正的精髓之处,恐怕用语言难以形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摸索、领悟。比如,我们都知道调解时要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攻击当事人的薄弱之处,但到底当事人是一个什么样的心理,哪里又是他的薄弱之处,没有经过一定的历练,我们很难掌握。我们做调解工作也是这样,只有不断总结、分析,才能得到提高。不管案子调没调成,案后都要认真总结一下,成在哪,败在哪,什么话不该说,什么话说早了,什么话没有及时地跟上,下次再碰到类似的案子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实践地多了,总结地多了,水滴石穿,调解工作自然能够得心应手。

推荐第2篇:调解工作

对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思考

长寿区司法局 李彬 2008年10月15日(点击:1262)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今后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基层稳定方面指明了方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是社会改革发展的保障,那么,人民调解如何在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呢?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不断推动调解工作向社会各层面的广度和深度发展,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基本保证。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职业化、专业化是提高队伍基本素质的有效途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只有加快培养、培训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人民调解工作才能在社会化的发展进程中做实、做强,才能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夯实基础。基层司法行政单位要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对调解人员进行充实,紧密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这一实际,在村、居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坚决消除人民调解组织的空白点。充分整合社会资源,采取选举与骋任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吸收村、居民区内一些品德高尚、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尤其注重动员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熟悉法律法规、政策性强的离退休老领导、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调解工作,使调解人员的文化结构趋向合理,队伍素

质明显提高,同时,需要加大对已有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步骤地组织调解员深入学习《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全面巩固调解员的专业知识。积极主动地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采取专题培训、组织旁听案件、派员具体指导、安排庭前辅助性工作、担任培审员等方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较为系统地了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分工、调解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与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全面提高了调解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制度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没有组织,调解工作的开展就失去了保障;没有制度,调解工作就失去了激励。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组织建设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制度建设是组织建设的保证。任何社会的前进都是在健全的组织和完善的制度下进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始终要将调委会组织建设放在首要地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狠抓调委会组织建设,在农村、街道、厂矿企业普遍建立三级调解网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以及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中逐步建立自律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新路子。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

这里的管理不仅仅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更多的是加大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财政支持。两千年来,民间调解作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式存在,服务是无偿的,没有官府的资金投入,他的发展有很大的随意性。那么,历史的今天,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关怀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新时期各种矛盾凸现的今天,在各种热点难点、涉法涉诉案件不断涌现的现实面前,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显现更多的是营养不良和力不从心。这种营养不良和力不从心除本身业务素质外,更多的是缺乏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投入。抓好、抓实人民调解工作,使其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形势下沿着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方向发展,领导重视是前提、是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做实、做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只有领导重视,并在领导行为上对工作的开展予以关注,工作开展所需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到位,涉及的机构问题、人员问题、部门职责问题才能解决,锁定的工作也才能顺利进行。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作为政法工作的基层基础环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要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社会的利益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

事件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及时、有效地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紧迫。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形势任务教育工作,是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之一。事实证明,许多矛盾纠纷的发生都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形势任务教育不及时所致,良好的宣传教育工作可起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预防纠纷、疏导矛盾的作用,是配合调解工作本身减少、化解民间纠纷的必要补充。我市各区县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五五”普法工作安排,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板报、挂图、宣传栏、口头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法、知法,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

五、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必须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和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要把预防矛盾纠纷激化作为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的功能。在日常的排查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掌握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并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的矛盾纠纷转化为刑

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法涉诉案件。在日常的矛盾纠纷排查中,及时将有关的纠纷信息、社情民意反馈给基层党委、政府,提出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贵州,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毋庸置疑,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但诉讼并非万能。这就需要对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人民调解进行大胆创新。

人民调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加强民商事矛盾 纠纷的调解力度,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能和功能所在,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应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赋予人民调解以法律地位。贵州的人民调解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做法和经验是,领导重视,做好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康,措施有力;掌握特点,科学预测。

创新人民调解,需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就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司法机关为主体,综治部门综合协调,信访部门、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为重点,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工作的联动调解机制,与信访部门协同配合,抓好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排查调处。尤其要探索企业调解、重点工程中引发纠纷调解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抑制和减少群体性上访方面发挥作用。针对基层涉法上访多、上访人员杂等问题,在省、地两级建立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把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发现的上访苗头及时通报信访机关,预防上访问题的发生;对于信访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信访机关及时与人民调解组织沟通,由人民调解组织和信访机关联合调解。

建立调处服务中心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社会联动,强化整体合力,规范大调解的运作程序,设立省、地两级专职调处服务中心机构,实行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制度。更加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专、兼职调解工作队伍,选聘在群众中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及职业化调解员制度,积极吸纳退休干部、律师、教师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威望较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城市社区建立集治保、调解、社区警务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警司联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工程、构建和谐贵州中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机关警务室联合建立警司联合调解模式,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和检调对接机制。在省、地、县三级成立由政法委、综治委牵头,人大、政府、法院、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调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设立调解衔接工作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在农村建立以法庭为主干,司法所、村(居)调解委员会配合的调解网络,聘请特邀调解员,专门接受法院委托办理的调解案件。法院可通过制定《委托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确认工作规定》、《委托收案工作制度》等,规范特邀调解员活动。检调对接机制是在检察机关起诉环节,将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不足以危害社会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委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的制度。但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交给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非监禁刑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案件交还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延伸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有关法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乡出现了大量新型纠纷,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根据需要,积极在各级妇联、消协、残联、集市贸易区、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地、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风景区、交警队、医院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区域性、行业性的矛盾纠纷,加大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力度。

推荐第3篇:矛盾调解心得体会

矛盾调解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

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矛盾调解心得体会范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矛盾调解心得体会1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基层人民调解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一年来,我们通过调解工作的开展,给职工群众创造了稳定团结的生活环境,得到了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选择有诚心、热心、耐心的人作为调委会成员,能够及时主动介入矛盾,及时依法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学习记录、例会记录,以及建立档案管理,同时组织人民调解员集进行业务学习,主要学习法律知识及人民调解条例,以及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纠纷特点分析矛盾纠纷的情况。

三、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基层纠纷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先进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例,以及借鉴兄弟单位调委会的先进经验,交流学习,分析疑难案例,提高调解水平。

四、建立了科学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针对当前连队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排查预警机制。

1、基层单位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调解员或者信息员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就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

2、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五、加大教育力度,提高连队职工群众知法用法意识。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在连队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职工生活,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与、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在工作中坚持政务公开,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连务治理,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的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工作。

矛盾调解心得体会2

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决定了我们必须面向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解群众之困,排群众之忧,这也是我们工作的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群众基础,培养良好的群众感情,这是我们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前提,只有把握住这一点,我们的工作才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基层工作纷繁复杂,做好民间纠纷调解要讲究工作方法和技巧,处理纠纷矛盾,明辩事非是目标,讲究方法。

一、调解工作要用心调解。用心首先从倾听开始,通过倾听架起一座通往当事人心灵的桥梁,但注意忌听片面之词。

当我们面对怒发冲冠的当事人、当我们面对悲伤欲绝的当事人、当我们面对受伤流血的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听”。要真心实意地去听,在听的过程中,让当事人通过诉说宣泄情感、调整心态;在听的过程中,了解案情、听出艺术,听出感情的共鸣、心与心的沟通,要注意听的位置、姿态,更要注意当事人的眼光方向。要运用自己的肢体语言,配合人性化的动作,如扶一下老、弱、病、伤、残者,或者给当事人搬一把椅子、递上一杯水等等。总之,要尽可能让当事人感受到人民调解员对他的足够重视与尊重。

然而,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纠纷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也丰富多样,各有不同。“公平、公正”又无偏袒的调处结果,才能令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才能让当事人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会出现“反复”或“变卦”的情形。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忌听片面之词。矛盾纠纷一方当事人在陈述纠纷时,大都刻意强调或者大肆渲染其有理的一面,而对自己的过错则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对另一方正确的做法或有理的细节,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刻意地歪曲,而对他人的过错,更多的则是夸大其词的指责。因此调解员要注意“兼听则明”的警示,否则就容易陷入一方陈述者设的“套子”中,而使调解陷入僵局。

二、积极劝导矛盾双方换位思考,使其能发现自身过错,为调和化解纠纷矛盾创造主动条件。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不少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仗一方人多势众,七嘴八舌,乱吼乱叫,甚至拳脚棍棒相加,对立情绪很大,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对案件调解十分不利。对此,调解中要善于通过循循劝导,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其站在对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寻找自己的过错,教育各方当事人将心比心,各自站在对方的位置立场上、角度上设身处地想一想,这样才能使其既客观地评价对方的过失,又冷静地审视本方的错误,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争取主动权,有利于较快地调解案件,解决矛盾。

三、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把依法调解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人是有感情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的产生,多数都有个感情由好到差的演变过程。如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鸡毛蒜皮小事引起的,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内心来讲,是愿和好的。如有些赡养纠纷案件,有的看起来上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兄弟间的矛盾,此时若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抚养的艰辛,所奉献的无私爱心,告诉他们也在抚儿育女,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也是自己的应尽义务,便能产生心灵共振,对接沟通,唤回失去的情和爱,以情代言,以心代情,情感相融,矛盾自除。

四、依据矛盾纠纷争执的焦点,攻心为上,让当事人双方都做些让步,便于和解,使矛盾纠纷能够深刻调处。

抓住矛盾争执的焦点,有针对性地采取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为更好的服务群众奠定坚实基础。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在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面前加强人民调解员自身业务素质建设,通过不断的学习、解剖、改造、修养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质。更要在干中学、学中干,认真向书本学习,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学习做好调解工作的决巧和方法。还要特别注意搜集整理各种村规民约和社会习俗,认真探索依法调解和利用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解决矛盾的结合点,不仅要有法律知识还要懂各方面的知识,如天气、水文、地理、农业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各方面的一些常识,婚丧嫁娶拆迁搬家乔迁新居等的一些基本习俗,才能使调解工作做起来得心应手。

六、紧跟形势,有的放矢,在规范中改进,在继承上创新,不断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发性、群体化和深层次等特点,特别是一些涉及法律问题、干群关系和百姓利益的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未雨绸缪,研究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如果不在创新两字上下功夫,就很难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难满足百姓的要求。只有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基层人民调解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才能做到时时有创新,处处有亮点。

总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有多种方式和方法,既要因人而异,灵活掌握,又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这就有待于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是好方法、好经验,只要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好方法、好经验,都值得借鉴和推崇。

矛盾调解心得体会3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共同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基层”为具体目标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一件最棘手的工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纠纷激化、恶化,甚至会导致群体性械斗,造成群死群伤。当好一名人民调解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矛盾调解心得体会4

一、心中有村居。

我认为要开展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特别是开展好调解工作,我们不仅要做到身在村居,而且还要求自己心中有村居。

心中有村居,自然会指引着我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去开展好调解工作。

(一)心中有村居,要求我们要放下身段,去走近基层老百姓,倾听他们的心声,掌握他们的法律需求,努力去满足他们的法律需求。

(二)心中有村居,要求我们要更加理解和包容基层干部群众,在内心里接纳他们。虽然基层村居干部群众的各方面素质(含法律素质)与我们预想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要理解他们的做法与想法,不应当厌恶他们、排斥他们。对村居干部群众多理解、多包容,这有助于开展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更有助于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学会倾听

在开展调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查明查明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整个案件事实,特别是查明各方利益诉求以及争议焦点。这样才能够明确我们的`调解方向。在倾听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我们要保持冷静,避免急躁。调解员不冷静,则调解无法开展。

(二)我们要全面的倾听,不能偏听偏信。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都要倾听。

(三)我们要学会引导争议各方当事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理性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找准法律依据

作为一名驻村法律顾问,我们的专业是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之所以对我们产生信任,愿意接受我们主持的调解,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专业性。每遇到一起法律纠纷,我们要努力分析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找到解决该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的形势下,“和稀泥”的调解方式难以让老百姓信服。他们对调解员的法律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准确的法律依据往往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四、发挥团队的优势互补作用

村两委干部长期在村居生活和工作,他们对村居的各方面情况非常熟悉,对许多村居矛盾的信息掌握也非常及时。这是他们的优势。

作为一名村居法律顾问,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拥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

开展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团队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作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永远保持一个爱学习的心

作为一名调解员,我们需要不断地充实自己的知识宝库,这样才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调解能力。我们不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还应当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我们不仅需要从书本学习,更要向身边的每个人学习,学习别人的优点和长处。

矛盾调解心得体会5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23起,调解成功1963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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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培训资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由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有关调解方面的工作知识,在座的各位领导都调解过不少的矛盾纠纷,如有讲得不妥的地方,敬请包涵和批评指正。

调解制度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曾被西方法学人士喻为“东方一枝花”。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并自觉履行协议,从而消除社会矛盾的一种活动。我国自古民风淳朴,老百姓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争执,愿意找调解组织协议解决。近年来,我县各级调解组织平均每年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生产经营、房屋宅基地、土地承包等各类社会矛盾5000余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金融危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大学生就业等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显得尤为突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去年我省应运而生了《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3月,根据中宣部批示,中央电视台采访报道了我省“大调解”工作经验。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一是汇报调解工作的基础知识,以期得到各位领导对调解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二是把我县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相关衔接机制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汇报,以期得到各位领导建言献策,使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三是重点通过以案讲法,剖析案例,来共同学习和探讨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知识

(一) 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工作是“大调解”工作的基础工作,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它不同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他们在机构、性质、效力等方面都不一样,但三种调解是我国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三驾马车”,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况下,我县率先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工作机制。

(二)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民事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种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范围,可以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不同的组织范围内具有明确的归属,使不同的问题在各自范围内有一种合理解决的具体途径,从而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条例第二条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例所指的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索赔以及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兼并、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险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有那些?

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于调解方式解决的。

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1)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

(2)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3)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是,以上(2)、(3)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除外,如自诉案件(有的案件通过作思想工作,把赔偿问题解决好了,自诉人大多要主动撤诉的),治安案件中金钱赔偿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积极赔偿后可以不给予治安处罚)。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的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镇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是: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是: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一般讲平等、自愿,只有少数合同要受公权的干预,如关系到国家声誉、自然资源的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独资合同,这些合同有的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声誉,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作了强制规定,一律要经批准程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是无效合同,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当我们遇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一律无效呀?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其他无效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请求变更或撤销,就有效,反之,就无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回到前面讲,当事人也可以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由抗辩,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调解协议就有效,人民法院就会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旦履行或送达立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起诉。它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四)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人民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表现在:

1、调解是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决定。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成有以下几种:

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和其它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名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六)人民调解委员的基本调解方法

这里简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汤群芳人民调解工作十三法:

1、准绳裁量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的方法。

2、穷根寻据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案件深入调查,实地搜集相关证据,最终化解纠纷的方法。

3、排异求同法。是针对一些没有或很难取证的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即一方的最大承受能力与另一方的最低接受意愿进行调停,最终达成协议,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的方法。

4、心理疏导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沟通,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一方当事人得到一定心理安慰,消除双方之间的障碍或误解,从而快速化解纠纷的方法。

5、趁热打铁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洞悉、诱导并抓住有利时机,趁热打铁,及时进行调解的方法。

6、降温冷磨法。是指针对当事人需要一定时间反省的案件,而采取不急于解决的方法。

7、中立公正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偏不袒,居于中立,公正处理纠纷的方法。

8、换位思考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双方换个位置,即站在对方的立场,多为对方想一想;另一方面就是当人民调解员受到当事人的埋怨的时候,要置身于当事人的角度,客观思考,从而促成问题解决的办法。

9、利弊权衡法。是指通过处理纠纷的各种方式的利弊进行比较,让当事人自愿选择某种方式或方案解决问题的方法。

10、刚柔相济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情况当硬则硬,该软则软,做到“软硬兼施”,以彻底地化解矛盾的方法。

11、粗细结合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陈述和处理,宜粗则粗,当细则细,促使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

12、避锋防撞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中,巧妙地使当事人避开对方激烈的情绪和锋芒,已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

13、异地化解法。是指当调解员遇到有些难于调解的群体性纠纷的时候,将当事人双方代表从纠纷发生现场转移到干扰小和无刺激的地方去调处的方法。

(七)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2、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3、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作为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既为广大人民群众做个遵纪守法的表率,又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员除了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外,还应当珍惜和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声誉,诚实守信,举止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同事,又是一项直接服务予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工作,只有真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能长期坚持下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员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人民调解员仅仅有为人民服务的一腔热情是不够的,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技能。这就对广大人民调解员提出了学习的要求,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道德知识,还要学习调解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调解工作要得到群众真心诚意的拥护和帮助,调解结果要得到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人员要得到群众发自内心的尊敬和理解,人民调解员就必须做到待人公平、执法公正。具体的来说就是以下五个“不得”: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这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不偏不倚,不得偏袒自己的亲友、朋友和乡亲;不能为谋私利或畏惧权势而区别对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有时因为情绪激动,对人民调解员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加。如果未对人民调解员造成重大伤害,人民调解员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如果对人民调解员造成重大伤害,人民调解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通过工作机会打击报复当事人以泄私愤。对于与自己曾起冲突的当事人,也绝不允许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威胁、压制和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只能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不能使用侮辱或处罚的手段威胁、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总是能接触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束后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绝不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点一滴,既不泄露给其他人,也不能当闲话泄露给自己的亲友。

(5)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是维持人民调解员作为居中调解者地位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员公平、公正调解的保障。无论是为了使人民调解员为自己说好话,在调解过程中偏袒自己,还是为了感谢人民调解员的公正调解,人民调解员都应婉言谢绝。

(八)有关人民调解协议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其形式有几种?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

2、调解协议有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司法解释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规定了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具有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调解协议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才有效。另外,司法解释第五条作出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的实质性规定:“(1)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4、履行调解协议有哪几种方式?

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和督促履行两种: (1)自觉履行。就是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简称义务人,下同),不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简称权利人,下同)的督促,自觉主动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得以全面履行。

(2)督促履行。就是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实践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5、对于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有反悔的该怎么办?

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进入执行程序的问题。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的原则。

6、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如何理解?

效力一词的含义,是指使一种行为或文件发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该行为或文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作用。一种行为或文件能否在社会上发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有不同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合法送达当事人后,既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就具有不可争议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约束力,但不等于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8、调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作为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其次表现在,协议是依法达成的,对有过错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力。

再次表现在,如果义务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怎样做好回访工作?

要做好回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负责,讲求实效,不走过场。第二,回访必须及时,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减少工作中失误的影响扩大。第三,回访要有重点地进行。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第四,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九)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

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当是:

1、“六有”:(1)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吊牌、坐牌、印章;(3)有人民调解标识牌、人民调解员徽章;(4)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5)有统计台帐;(6)有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学习资料。

2、“六统一”:(1)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2)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3)人民调解标识;(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5)人民调解工作制度;(6)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

3、“四落实”:(1)人民调解组织落实;(2)人民调解制度落实;(3)人民调解人员落实;(4)人民调解员报酬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规范下列资料反映工作情况:

1、纠纷排查、登记资料;

2、人民调解案卷资料;

3、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资料;

4、纠纷统计资料;

5、回访资料;

6、业务学习记录资料;

7、调解纠纷的经验总结及交流资料;

8、上级表彰的相关资料。

(十)涉法矛盾纠纷

这里所说的“涉法矛盾纠纷”,是指以法律权利义务为争议焦点,主要依靠释法析理的方法进行调解,基本不涉及道德等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制体系不断健全,许多公共道德已经通过立法提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前依靠公共道德进行调整的大量纠纷逐步转化为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涉法矛盾纠纷。这类纠纷类型涉及合同、继承、票据、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第一,纠纷解决依据的法律性。这类纠纷大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处理中有法可依;第二,纠纷内容的复杂性。由于此类纠纷涉及一个或多个法律关系,争议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第三,纠纷调处的困难性。这类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矛盾纠纷,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所以加大了调处的难度。

在调处涉法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调解中,要将坚持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要做大量的、充分的案头工作,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纠纷进行法律分析,然后制定相应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二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调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平等自愿原则。从受理阶段开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和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订立人民调解协议也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二、我县建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机制情况 根据县委办、县府办2008年5月《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大调解”工作格局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县建立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互相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机制。

(一)基本原则

1、党委、政府主导。积极形成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大调解机制真正成为党委和政府主导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和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职权法定与资源共享。人民调解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在工作机制上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要严格依据各自法定职权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不断扩大解决纠纷工作网络的覆盖面,实现三方人员、经费、信息、工作场所、专业知识等资源上的整合与共享。

3、平等与自愿。人民调解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要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在纠纷各方平等参与。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实现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三大调解”的对象和范围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社会矛盾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2、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主要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行政调解可单独使用,配合必要的行政命令,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能够收到更好效果。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调解在行政调解中最为典型。

3、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由司法机关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法院解决所有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调解是有条件适用的,但适用范围在逐步扩大。

(三)主要任务

1、规范“大调解”程序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一步理顺交接流程,规范纠纷受理、调处、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工作程序,明确各自调处工作责任,建立合法、完善的衔接程序机制。

(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程序衔接

一是规范立案前调解机制。法院设立立案前调解窗口,选择具有较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组成专门调解机构,负责立案前调解。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纠纷、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由调解窗口负责调解或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是规范委托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案件审理中,将部分有可能通过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件委托辖区内的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对于轻微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调解制度,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导致的轻伤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可以自行调解或委托调委会调解的,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解或委托给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或做不起诉处理。

三是设立巡回法庭。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司法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几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案件就近进行立案;审理各乡(镇)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审查。

(2)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程序衔接

一是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立调解室,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通过聘请乡镇、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进行调解,把行政协调的成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人民调解协议书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约束力,从而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

而是通过“三会一代理”制度,实现行政协调与人民调解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的有效衔接。如行政当事人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时,涉及主要行政单位主动召集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听证会和协调会的基础上,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的,纠纷移交至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召开调解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整个过程可由民间代表组成人员代替上访人员到有关单位联系,落实信访事项。

三是在公安派出所设立调解室,通过警民联调实现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警民联手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引发伤害案件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两种:其

一、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派出所接处警在现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其后确定矛盾性质。如果必须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至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委会调解的,由调解室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其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案件时,需要派出所帮助调查取证的,派出所积极给予配合。取证完毕后,司法所、派出所、调委会联手进行调处。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协助调委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的执行。

2、规范“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大调解”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两次以上联席会议,通报大调解协调中心排查、受理、调处情况,分析纠纷排查调处形势,促进部门工作的协作和配合。

(2)调处上报制度。各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移交的矛盾纠纷或纠纷隐患要认真登记,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并按照先稳定后解决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做好稳定工作,避免纠纷激化。在此基础上,对简易纠纷应当在5日内调结,一般纠纷在15日内调结,重大复杂纠纷30日内调结,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调处后,一案一卷整理归档,并把调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十日内报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

(3)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对有重大影响的纠纷以及某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疑难纠纷,要及时上报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大调解协调中心经研究确定调处方案后,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牵头处理。

(4)督查回访制度。对分流到各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的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办公室定期跟踪督查。对已处结的矛盾纠纷,特别对重大的疑难纠纷和有明确履行期限的纠纷要进行回访,制作回访笔录,做好信息反馈。

(四)保障措施

1、组织建设。为做好全县调解工作,指导与协调全县三种调解方式的有机衔接与配合,县委成立武胜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承林担任主任,唐昌友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综治办、县维稳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局、县工商局、县人事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文体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三大调解衔接的具体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牵头,并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司法调解工作由县法院和县检察院承办。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三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自参与调解的具体工作,强化内部调解工作职能,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共同形成全县三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格局。

2、经费保障。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三大调解衔接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信息网络平台工作、聘请专职人员、教育培训、日常办公等项目支出,明确全县三大调解衔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尽快规范全县大调解工作格局。

3、考核机制。三大调解工作纳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范畴,并将调解衔接配合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维稳综治目标考核内容。

推荐第5篇:调解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1、做好社区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团结,维护社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推荐第6篇:调解工作注意事项

调解工作应注意事项

一、调解工作必须有月报表和工作台帐;

二、台帐反映的每起纠纷必须有独立的卷宗与之对应;

三、未结案的纠纷卷宗分别用纸质档案盒存放,档案盒上标明纠纷

名称(名称要能高度概括当事人住所、姓名、纠纷地点)

四、纠纷卷宗包括的内容

1、申请人的申请书

2、若属村内纠纷,必须有村调解委的调解意见(未经村调解委

调解,越级申请的可以不予受理);

3、乡政府的受理通知书存根(包括送达回执单);

4、被申请人的答辩书;

5、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复印件;

6、调查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必须盖有手印);

7、纠纷山场示意图(双方当事人必须认可签字,并盖有手印);

8、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通知书存根(包括送达回执单);

9、调解会议记录(不管调解是否成功,参会人员都必须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

10、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包括送达回执

单)

11、如果其中一方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12、随着程序推进,相应的材料必须在卷宗中清楚地反映出来,避

免出现程序不合法)。

推荐第7篇:调解工作(优秀)

积极探索、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泰兴法院 季菲、唐胜

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诉讼案件的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矛盾也日益复杂化,法院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多。如何响应上级号召,有效提高调解率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难题。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在及时总结以往经验,借鉴其他兄弟法院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独辟蹊径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工作方法。

一、召开多个座谈会和法制讲座,奠定良好的调解基础。办案过程中,民二庭的法官们发现调解率上不去主要在于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几类案件调解率偏低,经过分析,此类案件调解率偏低的原因不在于法官的调解不到位,也不是案件代理人不愿意配合,而是此类案件的拍板权不在代理人而在当事人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般不出庭,代理人电话请示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导致案件无法调解。针对这一问题,民二庭先后召开了金融企业座谈会,保险行业座谈会、高风险企业法制讲座,邀请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一并参加,向其释明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与相关负责人的长期联系机制,在案件的代理人没有决策权的时候,由案件承办法官与相关负责人直接联系,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释明法律作为调解的先行步骤。民二庭的法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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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对法官也抱着戒备心理,认为法官的调解方案可能会偏袒对方,针对这一情况,民二庭的法官桌上必不可少的是一套法律法规大全,电脑文件中也都存放一套电子版的法律汇编。在调解过程中,翻开法条向其释明调解的相关法律依据,告知调解与判决相比的优势所在,对仍心存疑虑的,将涉及该案处理的法律条文从电子版的法律汇编中摘录并打印给当事人,让其自己回去研究或者请教懂法律的亲朋好友,最终促使当事人正确对待案件处理,接受对其有利的调解方案。

三、多管齐下,变一人调解为多人调解。对于调解案件,民二庭的法官有着共同的原则:公心、诚心、细心、耐心。但是,不同法官的调解方法、言语表达技巧因人而异,不同的当事人性格、特点也不同,可能适应不同的调解方法,一个法官不能调解的案件在其他法官不同方法的调解下,很可能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方案。为此,民二庭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打破常规,跳出瓶颈,开拓性的创造了承办法官调解不了的案件更换庭上其他法官调解的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机制功能,巧用一切社会资源。俗话说得好:众人齐心,其利断金。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法院案件日益增多,法官们难免会出现精力跟不上的情况,为破解这一难题,泰兴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目前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功能,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请求涉案当事人所在村、镇的基层干部,司法科工作人员,民调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必要时主动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矛盾的途径,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民二庭的法官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有

人说情,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情人是一种可利用的诉讼资源,在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及原则的情况下,既可以通过说情人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又可以向说情人说明情况,利用说情人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很多时候说情人的一句话比承办法官的十句话都顶用,从说情人处也往往更容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从而使承办法官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泰兴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坚信:只要肯动脑,办法会越想越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他们将在今后的商事调解工作中,进一步在实践中去不断地进行探索,使其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推荐第8篇: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及时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申请形式一般为书面;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场纪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等,并经当事人确认。

二、审查受理

调解组织经审查不符合劳动争议范围或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应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调解组织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范围且不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应予受理,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其仲裁或诉讼救济权利。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启动调解程序。

三、实施调解

实施调解的一般形式,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至少有两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协助调解;争议的职工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一般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举行调解会议的一般程序:

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书记员向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主持人宣布调解目的和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

3、申请人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申请事实和理由,对方当事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

4、主持人宣讲与争议有关的法规政策、出示有关证据;

5、当事人双方对宣布的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6、调解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7、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建议的,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

8、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如实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四、调解时限

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

五、调解协议效力

1、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调解协议与仲裁调解书的衔接

在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出具调解协议之前,双方当事人书面申

请经调解组织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行“派出庭”制度,可当场出具仲裁调解书;在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之后且在劳动仲裁时效之内,可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以上方式出具的仲裁调解书与经仲裁程序出具的调解书法律效力相同。

推荐第9篇:调解工作程序

调解工作程序

1、调处准备。告知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说明回避事项。

2、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并举证,调解员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

3、达成协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4、督促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对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人要适时开展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推荐第10篇:乡镇 调解工作

乡镇 调解工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乡镇 调解工作。为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压滤机滤布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单龙寺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出台之前,司法所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工作总结《乡镇 调解工作》。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我乡已经建立了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和各村委会调解组织。今年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村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农村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四)继续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滤布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全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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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调解工作调研文章

加大人民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应当更加重视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发展。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作为一个刚刚进入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兵”,我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专题谈谈初浅的认识。

一要明确任务,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把着力点放在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和及时调处化解上,特别是对一些多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对复杂、疑难民间纠纷,要做为重点,加大力量调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及其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要把握重点,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切实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作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

据。

三要加强宣传,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结合个案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做好宣传工作中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调解和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同时,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修复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要强化措施,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要坚持质量为本,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进一步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确保社会稳定。不断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增强预见性,把握规律性,掌握主动权,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事端要及时梳理,深入排查、不留死角和隐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社区),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

五要创新理念,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当前,我国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入了“黄金发展期”,但我们必须清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会不断增多;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格局中,积极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

积极探索有效方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理念创新,切实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的理念,把服务群众、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手段和方法创新,善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善于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法、理、情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善于依托司法行政资源和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要不断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力和增强调解效力,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六要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履行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督办责任制、民情分析报告制、定期回访制等各项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七要完善网络,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八要充实力量,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调解员队

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把懂法律、懂政策、年富力强的人充实进来,把政策知识水平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各界人士吸收进来,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队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他们不断增强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九要落实政策,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要按上级政策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员培训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谐是摆在司法行政机关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

音西司法所

2010年11月10日

第12篇:××社区调解工作简介

**社区综治调解工作简介

**社区成立于2008年,地处**路、** 路交汇处,共有936户,2876口人。近年来,该社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综治维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综治调解工作,开创了社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

该社区高度重视综治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了综治调解工作组织机构。相继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综治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和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严格规范综治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督办和效果通报机制,使社区综治调解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强化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以“五五普法”为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村活动。先后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在村内主要路段制作宣传栏、宣传标语,并利用广播平台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了全体村民的法律意识。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抓好调处与预防 严格规范调解网络,始终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和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设,坚持定期排查上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认真分析梳理,确保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四、加强基础规范化建设,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稳则人心稳。该社区投资3万余元在村内大街主要路口安装了摄像头,配备了电子监控系统,提高了治安防控的科技含量。坚持两委干部轮流值班上岗,充分发挥民兵夜间巡逻和“夕阳红”护村队的作用,有效提高了社区的治安防控能力。

几年来,**社区共调处各种矛盾纠纷19起,从未发生民事转刑事案件,更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由此,该社区被山东省综治委授予“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被临沂市综治委授予“平安进万家先进基层单位”。

第13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医疗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第14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南古中心卫生院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自新 副组长:韩红霞

成 员:郑学聚 武长久 刘雪莲 赵新宇 张守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第15篇:社区调解工作调研

《人民调解法》公布实施至今已有三年,相比两年前社区的矛盾纠纷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诸多新挑战:在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和居民素质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社区调解工作增加了哪些新目标和新要求?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居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要求一线调解员还要具备哪些素质?掌握哪些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矛盾采取的化解方法有没有不同?各层面的调解组

织应对新形势要进行怎样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为了寻求以上问题的答案并及时改进让我们的调解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热河南路街道调解委员会对我辖区9个社区(小桃园、姜圩路、晏公庙、二板桥、白云亭、新和园、三汊河、新河村、清江花苑)调委会进行了半个月的调研,采集了详实的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方法:

为了提高效率,调研前预设了6个讨论题目,分别是

1、矛盾纠纷的类型、比例、分布(人群、区域)情况?

2、现有的化解矛盾方法有哪些,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最有效的化解方法是什么?

3、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社区矛盾纠纷有什么变化趋势?

4、如要更有效调解纠纷,调解员还需具备什么技能,拥有哪些资源?

5、对现有调委会、协调会组织方式、人员构成有何意见和建议?

6、其他相关。选择有一定经验的调解员作为调研对象;采取座谈的方式进行调研;被调研的调解员最少2人;每场座谈会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分为问答环节和自由论述环节,现场记录、会后梳理并形成调研问卷最后汇总分析。

内容和分析:

汇总后的矛盾类型分为邻里矛盾、家庭内部矛盾、群体矛盾和贫困人群矛盾。其中邻里矛盾8个调委会比例超过60%,清江花苑调委会超过80%,二板桥调委会低于40%;家庭内部矛盾有8个调委会在20%以上,二板桥调委会超过40%,清江花苑调委会低于5%;群体矛盾9个调委会比例较均一,基本在5%-10%之间;姜圩路调委会和白云亭调委会存在贫困人群矛盾,比例在5%左右,其他调委会因占比很低未做统计。根据小区新旧、物管情况有明显分布差别,老旧小区缺少物业管理的邻里纠纷很多,诱因主要是公共服务问题,尤其是因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邻里矛盾比较突出,清江花苑调委会虽然是新小区但容积率较高依然有诸如违建拆除,下水道不通等问题引发的邻里矛盾;拆迁片区以家庭内部矛盾为主,多是产权划分问题;有建设项目的社区群体矛盾较多,主要表现在建设项目扰民引发的群体矛盾,绝对数量虽然少但性质比较严重,时有群体性事件发生;白云亭社区和姜圩路社区基本是南京原住民,经济条件较差,因低保,低保边缘和低收入住房等民政福利问题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

不同矛盾的产生有明显的地域和人群分布特征:老旧小区和人口密集的小区因公共设施老旧、拆违、装修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占主流;拆迁片区因房产划分而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较多;有建设项目的片区因建筑施工扰民及对现有建筑影响而引发的群体矛盾较多。居民素质好的家庭内部矛盾相对较少,但因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邻里纠纷依旧很多;居民经济条件较差的片区因社会福利引发矛盾较多。

人民调解平台依旧是9个调委会依托的主要调解载体,调解流程是受理-调查-调解-回访,调解类型分为简单的口头调解和复杂的会议调解(通过当事双方和人民调解员面对面沟通达成书面协议)。9个调委会一致认为取得当事双方的信任是必要的前提,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是第二步,梳理当事人的关系网进行旁敲侧击是第三步,明示道德和法律参照是第四步。除了与当事人沟通外调委会还必须找到问题根源,并尽力解决。原住民较多的二板桥、姜圩路和白云亭调委会认为解决邻里纠纷多数要走到第四步问题才能解决,而家庭内部矛盾走到第二步个别的走到第三步就可以解决;高档小区的邻里纠纷基本从第四步开始走,走不通的当事人就会放弃调解走诉讼渠道,晏公庙的锋尚国际小区最为典型,开协调会经常有当事双方律师参加,高档小区的家庭矛盾很少,处理也相对简单走到第二步基本可以结束;群体矛盾则要动用各方资源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关系网等等,以协调会的模式经过若干轮谈判才有可能达成协;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矛盾,一是要严格掌握相关标准,维护政策的一致性,二是要实事求是,根据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或通过其他渠道实施救助。不同的调委会不同的调解员采取的调解方法差别很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退一步海阔天空”、“换位思考”等是9个调委会常用的谈话技巧。面对高素质人群的调委会更注重谈话技巧,如清江花苑调委会总结出“另辟蹊径、迂回包抄、以案说法、触类旁通、趁热打铁、求同存异、分而治之、恩威并重”等谈话策略,很有借鉴意义。

化解邻里矛盾两点很重要:一是法律参照,要让当事人明白到了法院这个案子怎么判;二是解决问题根源,特别是与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密切的诱因,下水管道老化引发的邻里矛盾就很典型。家庭矛盾的解决对亲情、友情有很

第16篇: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巧解纠纷促和谐

2010年7月27日上午,天空布满阴云,XX乡司法所里迎来了一位年尽七旬的老太太,手拄拐杖,步履蹒跚的挪动着。面对着我们双眼含泪地说:“儿子不孝呀,我的生活没有保障了呀。”

看到老人情绪激动,工作人员首先为老人倒杯热水,安抚她的情绪,听老人娓娓道来:老人名叫王栓英,今年69岁,家住河西村。2008年老伴去世后,因悲伤过度,脑溢血导致了半身不遂,从此只能靠拄拐杖走路。共育有四子,二儿子过继给别人,现为三个儿子来赡养。

起居自理,儿子按时把生活用品备齐。每个儿子每年300元,10斤米,500块煤球,两袋白面。大儿子在一至四月份期间提供物品,三儿子为五至八月份,四儿子为九至十二月份。因去年六月份老人与三儿媳因琐事发生口角,

七、八月份三儿子未提供任何物品。今年五月份至今未见任何财物。

目前老人必须品已经要用完,到三儿子家索要未果,希望司法所帮她讨个说法。知道了事情原委,工作人员先送走了老太太,并告知她:一定为她做主,圆满地解决问题。经过了解,我们得知,老人的大儿子卢天仁为前任村委主任;三儿子卢天礼为村民兵连长,曾在军队服役三年,有很好的军队素质;三儿媳与婆婆也没有很大的矛盾,只是双方谩骂激化了矛盾,谁也不服输。三儿子平时为人和蔼,待人诚恳,孝敬父母,这次只是赌气,希望婆媳关系缓和作出的决定。我们经过考虑,想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天后,所工作人员来到河西村,要求村调委主任王勾奎和老人的大儿子一同前往卢天礼家,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在我们认真的说服和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卢天礼保证以后好好赡养老人,近期内补齐赡养费和物品。三儿媳和老人也在我们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在场的人都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上手印后,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夫妻不和闹矛盾,民调援手解纠纷

天空淅淅沥沥的下着几滴小雨,人们已经明显感到了丝丝凉意。9月2日下午,即将下班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迎来了一对气势汹汹的夫妻,他们叫嚣着“打死谁算谁倒霉”。我们见此情景,赶忙上前劝说二人先坐下,倒上热茶,稳定了二人的情绪。经过详细询问得知,他们是郭里村村民,因为不和闹矛盾,发展为武力解决,想请求政府帮助解除婚姻关系。因天已经渐暗,我们耐心的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哪个夫妻能没有矛盾,有什么纠纷我们明天帮助解决。夫妻投来了期盼的目光。

第二天一早,所工作人员到郭里村经过走访了解到:丈夫赵胜利兄弟三人,其二弟去年遭遇车祸,瘫痪在床,妻子与其离婚,留有一四岁幼子无人抚养。赵年迈的母亲主要精力放在照顾二儿子家庭中,至今仍靠捡废品度日。赵胜利与妻子要桂清感情一直还不错,俩人共育有两个女儿,大的8岁,小的3岁,都已到上学的年龄。郭里村原来的小学就在他们家附近,孩子上学不用接送。现在新校舍建在了离家近1000米的地方,还得过马路。新学期已到,夫妻俩都要到其它村打工,就接送孩子的问题协商不妥。媳妇很指望婆婆帮忙,自己打工可以赚钱改善家庭生活,但婆婆无能为力,要桂清对此产生不满,近而演变为夫妻矛盾。

知道事实真相后,会同村党支部书记要明则(投资有电力玛钢金具厂)、村调委主任联合进行了调解,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了劝说和批评教育,据理分析双方的过错,指出夫妻应体谅母亲的苦衷。要支书当场承诺要桂清从明天开始就可以到他的厂工作,时间方便接送女儿,薪酬不会比原来的少。夫妻俩一直对我们的帮助表示感谢。

目前,他们全家和睦相处,夫妻恩爱,共同致力于发展生产,不断改善家庭生活,生活变得甜美起来。

调解情系农民工

司法所在县“五五”普法验收工作期间,妥善解决了一起由于押金退还问题而引发的涉及20多名农民工罢工的劳务纠纷,有效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10月18日上午,三个操着外地口音的人走进了我所,他们自称是陕西省安康县人,现在在四卦村XXX砖厂打工。年初双方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XXX收取陈广才、周自高两位领班人押金各伍仟元,年底烧完砖胚一并退还。现在荣因资金短缺,无法给付工人工资,陈、周二人遂发动工友20余人集体罢工三天。在劳动局的协调下,荣把工资已付清。但现在合同未到期,陈周二人不想继续干下去,希望荣退还给他们押金,解除合同纠纷。

听了他们的叙述,我们感到了问题的棘手性,答应他们尽快帮助解决。送走了他们,所长联系到了四卦村党支部书记XXX,希望他通知XXX配合我们做好工作。下午两点三十分,所长XXX、乡企业办主任XXX一行五人来到了四卦村,XXX已等候在厂区,工会负责人召集来了陈、周二人,调解工作开始。经过调解员对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劝导,终于形成解决方案:在合同续存期,XXX保证按时发放工资,不得出现拖欠现象;陈、周二人继续带领农民工兄弟们安心工作,待合同期满时,XXX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退还给二人押金。

经过努力,这起纠纷终于得到解决。

第17篇:大调解工作机制

新委发[2006]11号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的

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平安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出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我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建立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即从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龙头,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充分发挥各级调解力量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发现、控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以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所、派出所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法院管不着,村 1

居管不了、乡镇管不好、治安处罚根治不了”的社会矛盾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营造一个全乡上下心齐气顺、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现将该工作机制确定如下:

一、组织体系

矛盾纠纷大调解,由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协调,依托司法所、派出所、信访科、村、部门、厂企等成立联动的全体组织体系。

二、保障措施

一是人员保障到位,常驻中心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在岗在位;村、厂企以及联动部门服从乡调处中心的指令,及时派员参加调解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到位,乡调处中心办公经费由乡财政解决。

三、调处方式

一是直接调处和指派调处相结合。二是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三是属地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

四、职权保证

1案件指派权。乡调处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由村、部门调处,相关村部门必须接受;

2、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村、部门必须服从乡调处中心的调度,及时派员参加协调处理;

3、调处督查权。对于乡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有关村、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结,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对于全乡有影响的矛盾纠纷,乡调处中心派人参加办理。

4、“一票否决”建议权。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乡调处中心提出建议,经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

五、网络覆盖

乡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乡直各单位、各部门建立调解站,村及150人以上企业、医院、学校建立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及150人以下企业建立民调小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全

面筑牢维护全乡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六、服务配套

一与法律工作者参与配套;二与法律援助配套;三与法制教育配套。

特此通知。

中共新集乡委员会 新集乡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9日

第18篇: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颁布日期】2004.09.16【实施日期】2004.1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将本文第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第二十条调整为:“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

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树立大局服务意识,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早在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无讼”是执政者的追求,普通百姓对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地方官员主要是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法律纠纷,“调处息讼”是古代中国极其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顺应时代的要求,几经变化,调解工作的提法也由“调解为主”逐渐转变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根据司法政策的导向,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实践中注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法官的中立、消极态度,提倡判决,公正和效率成为衡量案件审判质量的标准。政策的变化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设臵使得司法实践中一度轻视调解工作,强调审判活动的正规化、技术化的建设,法院调解结案率显著下降。

二十世纪初,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步入转型时期,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激增,在新形势下诱发产生了新的尖锐的社会矛盾。根据国家政策的应对调整,为大局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在意识形态占据主流地位。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注重社会效果成为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和目标,调解工作作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纠纷处理方法又重新被强调和重视。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政策上对调解方式的引导并非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否定。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司法政策的调整是顺应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是优先侧重解决事物发展变化中

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体现。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审判严格依照法律,追求法律效果,裁判结果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稳定法律秩序的建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关系格局重塑的条件下,这种作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树立理性的法律思维要从长计议。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强调程序正当而得出的形式正义的裁决与民众心中追求的实质正义有差异时,得不到民众的理解,频发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判决执行率低,买卖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司法权威信任的丧失。这些事件表明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没有发挥好,一定程度上还加剧了矛盾的对抗和紧张。而当前我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相比判决而言调解实现这一目的更有效果,所以着重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选择。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主要出现在在婚姻、家庭、相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几个领域,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是经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在家庭、邻里、熟人之间,如果对立的情绪没有消除,这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交往非常不利,甚至会产生新的纠纷。如果直接依法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社会矛盾,既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也给社会安定留下了隐患。调解主张“心服”而非“压服”。通过调解人员的居中沟通工作,营造公平、自愿、缓和的环境,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容易理

解和接受调解结果,更有利于以后的履行、执行,达到案结事了,有利于安定团结。

另外,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常识性、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在当前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不高、律师代理率低的情况下,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

当前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形势下,法院应当重视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优势,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坏境。

第20篇:“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X委、政府精神,维护全XXX政治安定为深入贯彻落实

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和谐XXX”,按照XXX委、政府《关于在XXX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得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XXX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第一要务,构建和谐 ”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对调解社会价值的认识,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调处于基层,化解于初发阶段,为全XXX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 XXX

三、主要职责:

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行政调解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负责在行政事项施政过程中引发

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负责就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涉及全局的重大矛盾纠纷,提请XXX“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运用综合调解手段调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调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和创新。

四、工作机制:

健全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制度、联合排调和联合调解制度、信息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责任分工及追究制度。健全调解资源共享机制。在行政调解中,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邀请司法工作人员给予指导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健全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劝导引导调解机制,在行政调解的案件中,劝导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人的工作,按照工作程序来进行,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所属企业矛盾纠纷的信息沟通,经常深入企业,随时了解民意,将信访苗头化解在基层。

五、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完善制度,正式运转。

2、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完善排查、登记、台帐、月报等项制度,认真贯彻“以调为主、调裁结合、化解矛盾、解决

问题”的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行政调解率达到95%以上。

六、要求与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是推进“平安XXX”、“和谐XXX”建设的有效载体。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搞好保障。党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求分管领导及各办公室积极配合,为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大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领导小组组长是“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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