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工作请示制度
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下列问题,应当请示汇报。
一、专职律师在法定工作时间,无论因工作或非工作原因,离开重庆市主城区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秘书;
二、专职律师自行参加专业学习或者其他技能学习,在法定工作时间不能工作一日以上,应告知行政秘书向主任报告;
三、律师在执业过程及受事务所指派而完成某项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重大意外情况的,应当向分管副主任报告;
四、律师在业务活动中需要以律师身份向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或要求处理有关问题的,应经主任批准;
五、律师在业务活动及开拓业务的过程中,需要以事务所的名义制作文书的,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六、律师及其他人员主动为事务所的利益而作为,要求事务所报销费用的,应经主任批准;
七、律师决定受理当事人请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经主任批准;
八、律师决定受理收费额明显偏低或者明显过高的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向主任请示批准。
九、本制度依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工作请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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