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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注销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项目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采矿权变更申请是采矿权人因需要对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及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经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4)由原采矿权人提交的变更名称申请,要求简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等;

5)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矿山经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或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新企业章程;

7)市、县级国土资源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8)改变原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应提交有资质单位重新编制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9)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纳计划;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变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许可正、副本原件;

3)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包括原因、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等); 4)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负责矿山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历年的年检结果(有年检印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7)扩大区的地质报告和相应的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8)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9)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10)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11)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平面和纵投影图(要求同“延续申请”);

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4)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包括原因、资源状况等);

4)变更后开采矿种的地质报告和相应图件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对变更后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市级安监部门对方案中安全设施内容的审查意见;

6)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7)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法定机关的确认书; 8)对原开采主要矿种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报告(要求同延续登记);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原件); 10)营业执照(要求同“延续申请”); 11)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采矿权注销审批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要求同\"采矿权延续登记\"),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要求同\"延续申请\"),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和关闭矿山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采矿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注销的申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审批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办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印制审批文件,并及时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资格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名称:闭坑地质报告许可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 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关闭矿山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图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4)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闭坑文件;

(5)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接受经评审机构审查后的材料,按照上述条件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签署建议处理意见,送主管处长审查;然后送地勘处、矿管处等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同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的,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评审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评审

由省评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评审,省厅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办理时限:60日。

(三)审核

1、条件:评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评审后的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1份,完成备案后,退回评审机构; (2)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3)加盖评审机构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并附软盘; (4)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2、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要求评审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评审过程监督管理情况,对是否许可备案提出建议意见,印制评审备案证明和责任表,送主管处长审查;然后送地勘处、矿管处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4、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工作人员。

5、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四)印制\"备案证明\"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监督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要保证印制质量。对印制符合规定的备案证明加盖\"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

4、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备案证明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备案证明送达相对许可人手中。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省级相关政府部门由本岗位责任人用\"挂号\"寄送;矿业权人、地勘单位及评审机构的备案证明由评审机构派人领取并发送。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永久存档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归档要求,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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