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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24:2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

采矿许可证办理要求

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所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审;

3.审查合格的,由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涉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小型的煤、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以及开采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34种重要矿产内的其他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由部发证除外]的采矿登记项目,由登记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查合格后,分管厅长签发《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书》,再打印采矿许可证及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登记资料及有关证、书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与登记机关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由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采矿登记资料发送申请人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齐完善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交登记机关业务处室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申请条件

1.合法登记企业;

2.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3.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4.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5、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按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5.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8.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0.安全主管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意见;

11.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需出具河道、航道部门意见;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确认等有关资料;开发地热、矿泉水应提交水文地质报告、鉴定证书、鉴定意见书、取水许可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4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发[1998]14号。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推荐第2篇: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中麟矿业开发有限分公司查干此老金矿采许可证是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布,至今已延续四次,后一次延续时间是2015年,延续的采矿许可证证号:500002011064110113588,有效期限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矿区面积,采区数量,采区范围,开采标高等均未改变。2011年至2013年持续生产三年,2013年9月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查干此老矿区岩金矿生产详查报告》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此次查明的资源储量金金属量376.64kg,消耗203.24kg ,保有金金属量173.4kg o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418.6300万元,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无违章违纪行为,环境治理方面也是边生产边治理,并采二号矿体时己将部分废右回填于一号采坑,各采区的拐点都埋设了界桩,都已拍照。

内蒙古中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5月5日

推荐第3篇:采矿许可证申请书(优秀)

采矿许可证申请书

宾阳县人民政府:

湘桂铁路柳州至南宁段扩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柳南客专)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铁道部与广西自治区合资建设的广西首条高速铁路。全长450km的柳南客专轨道铺设任务由中铁XX局集团湘桂铁路扩改工程柳南Ⅲ标指挥部负责实施。按照项目建设计划,总计需要使用特级道渣126万m³。经勘探,工程沿线仅贵县武陵镇上廖村周边石山具有可用作特级铁路道渣的变质辉绿岩岩矿资源。在贵县的大力支持下,我部于2010年申请在上廖村建设了一个采石场,但该石场月产量不足1万方,无法满足工程需要,项目进度整体陷于停滞。

为确保柳南客专2012年底前建成通车目标的实现,恳请贵县批准我部在武陵镇上廖茶山建设第二个采石场为盼! 附件:1.发改交运〔2007〕XX号文件

2.国土资预审字〔2008〕XX号

3.发改基础〔2008〕XX号文件

中铁XX局集团湘桂铁路扩改工程

柳南段Ⅲ标指挥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推荐第4篇: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需要的手续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0日内办理完);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采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6)、其他资料;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门的批文。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推荐第5篇:采矿许可证办证程序最新

采矿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1.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十

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包括地质工作由谁来做的,什么时候做的,做到什么程度,储量审批情况等);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体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体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④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经批准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我市对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矿种(江砂除外)要求提交地质检测报告,此报告要经市局审批。

(3) 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 开采江砂的,还应出具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5) 开采矿泉水的,还应出具矿泉水水源鉴定证书。

3.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的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多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确认,但勘查单位与申请开采的国有矿山隶属于共同上级(部门、企业、单位)的,可以根据其共同上级的意见,决定是否评估。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二、采矿登记

1.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划定之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申请登记书由采矿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表格进行填写。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标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注意此矿区范围应该与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吻合。

(3)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此方案要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审查批准。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这些是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资质条件的核心内容是采矿权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由银行出具)。 (6)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9)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占用储量登记材料;

(11)开采矿泉水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水利部门)。

3.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要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填写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同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不同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下发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

4.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推荐第6篇: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

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

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矿区范围的划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

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3)矿区范围的预留。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

(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国有矿山企业或者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可能影响我国工业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按矿山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向相应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无需申请立项的私人投资项目,可直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设立的审批,注册登记。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单独编写,也可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写。无论以何种形式编写,其内容应详细;其工作程度不应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其中应有环境影响评价。

(3)开办煤矿企业的,还应到煤炭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9条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因此,在煤炭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先到煤炭管理部门获得设立企业的批准。

(4)在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申请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特定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矿区范围预留期满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段,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

(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

(2)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②矿区范围图。③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⑤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⑥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⑦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4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受理采矿登记”的日期应从收到完整的符合采矿登记要求的资料之日算起。

采矿证主要包括:开发利用方案、安全卫生专篇、可行性研究、节能评估报告、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报告的编写和评审及批复工作。

推荐第7篇:采矿许可证年检资料目录

采矿许可证年检资料目录

1、司采矿许可证年检申请登记书

3份

2、上年度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3份

3、矿井年度设计规划

3份

4、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3份

5、六证复印件 (盖章

合法煤矿“六证”具体包括:

一、《采矿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矿长资格证》;

五、《矿长安全资格证》;

六、《营业执照》;

3套

6、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复印件)

3份

7、采掘工程平面图 (1:5000)

3份

8、矿山企业年检、办换证申请表

6份 先写上申请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领表

推荐第8篇:砂石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砂石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请

1、砂石场所属地土地承包人意见 2、砂石场所在村民小组意见 3、砂石场所在村委意见 (加盖公章) 4、砂石场所在乡镇国土所临时用地意见 ( 加盖公章 ) 5、砂石场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

二、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1、县工商意见 (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2、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3、县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5、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三、审查合格

四、颁发采矿许可证

推荐第9篇:采矿许可证年检资料清单

2012采矿许可证年检资料清单;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授权委托书;

2、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良民证(复印件)、区政府出具的2012年度采矿权是否发生转让的证明;

3、储量证、《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检查登记表》、采矿权标识牌(A4彩照);

4、资源补偿费、2013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价款缴纳收据、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2012年度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调查表、年度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进展表;

5、土地复垦方案;

6、销售收入帐、产成品帐、2012年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7、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资源储量动用报告、未达产证明;

8、矿区范围图、三合一图;

9、2013年动态监测合同、2012年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报告;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认定书;

11、违规处罚收据;

12、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3、国土资源局分局签字、盖章的汇签表;

14、电子数据报盘材料;

15、其他材料;

推荐第10篇:采矿许可证(煤矿)延续所需材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采矿权人的义法定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等2016年储量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7、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延续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缺少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等煤炭局停产证明

8、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编写煤矿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11、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采矿权人填写延续申请表时须填写明确申请延续时间,格式为:申请延续×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11篇:新办采矿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新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0日内办理完);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采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6)、其他资料;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门的批文。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第12篇:新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新办采矿许可证需要下列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流程:

1、规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2、申请采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3)延续、变更申请登记书;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 (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5、办理时限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需要哪些手续和报告?

来源:昆明百业网 时间:2011-8-16 14:42:52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30日内办理完);

采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采矿企业的批准文件;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6)、其他资料;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提供河道管理部门的批文。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1)、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发[1987]289号);

(2)、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第13篇: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办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一、拟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向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拟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3、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地质剖面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出具申请人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 二) 受理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县级进行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国土资源乙。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应在收到县级初审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省级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四)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二、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地质剖面图;

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按照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决定,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材料。

9、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评估资源的单位编制;

1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采矿登记协调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 发证通知有矿区范围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出《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 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 审批

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延续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延续后,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属变更开采主要矿咱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机的批准文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二)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14篇:什林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

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采矿证延续办理的申请

霍州市国土资源局:

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55号文批复的资源整合矿井,整合主体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16日,霍州煤电集团对其兼并重组,重组后矿山名称为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3579,井田面积9.5009平方公里,批采煤层为2-11,生产规模90万吨/年,有效期自2013年11月02日至2014年11月02日,我矿矿界坐标委托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转换,矿区范围转换前后坐标如下:

1980西安坐标系 6°带 1980西安坐标系 3°带

X Y X Y

1、4056401.20,19562430.97 4056401.20,37562430.97

2、4056401.21,19563305.97 4056401.21,37563305.97

3、4056951.21,19563305.97 4056951.21,37563305.97

4、4058951.21,19564130.96 4058951.21,37564130.96

5、4058951.21,19565930.96 4058951.21,37565930.96

6、4055576.21,19565930.97 4055576.21,37565930.97

7、4055451.21,19564755.97 4055451.21,37564755.97

8、4055536.21,19563680.97 4055536.21,37563680.97

9、4054951.21,19563680.97 4054951.21,37563680.97

10、4054951.21,19562680.97 4054951.21,37562680.97

11、4055541.21,19562680.97 4055541.21,37562680.97

##1

12、4055951.20,19562430.97 4055951.20,37562430.97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6号)有关要求,我矿兼并重组整合后续工作完成如下:

1、委托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了《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1年5月省厅以晋国土资储备字[2011]228号文对该报告予以备案,备案保有资源储量7031.6万吨。

2、委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1年7月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山西省矿业联合会临汾办事处对该方案进行评审,并以临矿办评字[2011]014号评审意见书予以通过。

3、委托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了《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1年9月,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该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通过,省厅以晋国土资环(矿)备[2011]0032号(煤)对该方案进行备案。

4、委托山西恒驰土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复垦方案》,2011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对该方案进行了评审并予以通过。

5、2014年2月26日,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40000105972606。

6、我矿无采矿权转让现象。

7、我矿与周边毗邻矿井无采矿边界重叠问题。

另外,2011年10月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1]2288号文对《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00kt/a矿井兼并重组

整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但因新增6#煤层无专项环评,2013年我矿对采矿许可证进行了采矿证的延期工作,目前,6#煤层专项环评仍在编制中,预计2015年7月通过评审。

我矿兼并重组后保有资源储量7031.6万吨,共需缴纳采矿权价款32182.2万元,分十期付清,前两期资源价款(第一期4451.4万元,第二期2000万元)已足额缴纳,第三期正在积极处置。

鉴于以上原因,我矿在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完成“后续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特申请采矿许可证顺延。

特此申请

霍州煤电集团什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15篇:排污许可证承诺书

承诺书

河北定州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

我单位已经了解《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我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污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

第16篇:延续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延续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保证金款缴纳票据复印件

4、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排污许可证

7、出让协议

8、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书

9、矿区地环境保护理责任书

10、土地复垦监管协议 提交的报告

11、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报)

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3、采矿权价款评估

14、土地复垦方案

15、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6、林地使用手续、草地使用手续

第17篇:关于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报告

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景区管理分公司

BFA PERMANENT VENUE SCENERY AREA MANAGEMENT BRANCH

关于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报告

总公司领导:

由于公司前身“海南中远发展博鳌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更名为现在的“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而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于2001年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19年:自2001年3月至2020年3月)中采矿权人——中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做相应变更。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开发利用检查工作的通知”,“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属于年度审核内容之一。温泉采矿的相关证件均由公司职能部门企划部管理和保存,因此建议公司能于今年理顺归属关系,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变更。

特此报告!

海南中远博鳌有限公司 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景区管理分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第18篇:超强煤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资料

超强煤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资料

目录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贵州省超强煤矿矿产资源项目规划审查表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承诺书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兴义市超强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土地延长垦方案编报承诺书

国土资源执行法监察审查意见书 采矿许可证正、副(复印件)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复印件) 黔国土资储备字[2008]322号

黔国土规划院储审字[2008]247号 黔国土资矿管函[2008]755号

黔国土规划院开发审字[2008]423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兴市国土资呈[2008]23号

审查意见书

兴市国土执法审字[2007]4号

证明

第19篇:采矿许可证延期条件程序资料要求

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3分,附光盘):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

4、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或剩余储量证明材料);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开发利用方案有变化的)

7、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

8、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付采矿权价值评估备案证明及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三、申办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会审有异议报件召开会审会议决定;

4、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5、出具审批结果。

四、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批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五、收费项目:

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窗口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双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君伟工作日,已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八、咨询电话:0371-681080

32、68108039。

第20篇:采矿许可证年检提交资料目录1

采矿许可证年检提交资料目录

1、2012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2012年度总结

3、《2012年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 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书复印件;(附件一)

4、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矿山地 质环境保证金缴存凭证、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计划通知书等复印 件;

5、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 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6、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7、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委托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

9、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通知(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10、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1、县级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年检会审意见表

采矿许可证承诺书
《采矿许可证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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