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转转业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规定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4年12月31日前,逐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转业地方后仍继续享受,本人原所在大单位应将名单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商人事部有关部门划转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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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转转业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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