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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xx有限公司 车辆经营承诺书

各班线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

为规范我公司各线路经营者营运秩序,进一步加强安全行车规范,结合我县道路客运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营运性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承诺书,请各班线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严格按照此承诺书要求执行:

一、车辆超速行驶行为 严禁车辆超速行驶,发现车辆存在超速行驶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生超速行驶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参加所属公司安全学习班7天;

2、行车过程中二次超速的,车辆交回所属公司,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再参与营运性客运车辆驾驶。

超速界定标准:

1、城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

2、国道、省道行车速度不得超过60km/h;

3、途径村庄、学校门口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

4、高速公路行车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90km/h。 行车速度以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为准。

二、车辆超员运营行为

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以各车《车辆行驶证》规定为准,包括驾驶员、售票员在内,车载人数不得超过《车辆行驶证》规定。经车载GPS监控系统监控确定、乘客举报、路检路查等方式,落实车辆存在超员运营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现超员运营的,车辆停业整顿3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天;

2、二次发现超员运营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3、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超员运营的,收回车辆经营资格,解除经营合同。

三、驾驶员行驶途中接打手提电话行为

车辆运行途中,驾驶员严禁以任何理由接打手提电话,发现有接打电话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现驾驶员接打电话的,车辆停业整顿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天;

2、二次发现驾驶员接打电话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3、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驾驶员接打电话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再参与营运性客运车辆驾驶。

四、行车途中驾驶员不文明行为

车辆运行途中,驾驶员严禁抽烟、与售票员或乘客交谈等不文明行为,发现驾驶员存在以上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现的,对驾驶员进行警告;

2、二次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天;

3、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30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0天。

五、营运车辆非法经营行为 所有班线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文明经营,发现以下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1、私抬票价,节假日、雨雪天气等客流高峰期擅自售卖高价票;

2、车辆拒载、倒客、甩客、卖客;

3、司乘人员拉客、抢客,谩骂、威胁、恐吓旅客。

六、不文明行车行为

车辆运行途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发现以下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1、强行超车、强行并道、强行会车;

2、进入城区后,乱鸣喇叭;

3、遇行人横穿马路,不主动减速避让。

各班线车辆从业人员若发现其他车辆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及时向榆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举报。

七、不服从管理

车辆经营应服从所属公司、汽车站、运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检查,发现有以下行为的,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资格:

1、车辆行驶途中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运管部门检查,拒不停车,逃避检查;

2、辱骂、威胁、恐吓公务人员、稽查人员;

3、拒不接受公司、汽车站、运管部门处理结果。 我公司各线路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此承诺,违反者将以车载GPS监控系统监控结果、路检路查、乘客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为准。非法经营行为经查属实的,将严格按照本规程处理,

车 号: 车 主:

驾驶员: 乘务员:

年 月 日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车辆经营承诺书

各班线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

为规范我公司各线路经营者营运秩序,进一步加强安全行车规范,结合我县道路客运实际情况,制订如下营运性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承诺书,请各班线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严格按照此承诺书要求执行:

一、车辆超速行驶行为

严禁车辆超速行驶,发现车辆存在超速行驶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生超速行驶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7天,驾驶员参加所属公司安全学习班7天;

2、行车过程中二次超速的,车辆交回所属公司,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再参与营运性客运车辆驾驶。

超速界定标准:

1、城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

2、国道、省道行车速度不得超过60km/h;

3、途径村庄、学校门口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

4、高速公路行车时,行车速度不得超过90km/h。 行车速度以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为准。

二、车辆超员运营行为

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以各车《车辆行驶证》规定为准,包括驾驶员、售票员在内,车载人数不得超过《车辆行驶证》规定。经车载GPS

监控系统监控确定、乘客举报、路检路查等方式,落实车辆存在超员运营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现超员运营的,车辆停业整顿3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天;

2、二次发现超员运营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3、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超员运营的,收回车辆经营资格,解除经营合同。

三、驾驶员行驶途中接打手提电话行为

车辆运行途中,驾驶员严禁以任何理由接打手提电话,发现有接打电话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现驾驶员接打电话的,车辆停业整顿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天;

2、二次发现驾驶员接打电话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3、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驾驶员接打电话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再参与营运性客运车辆驾驶。

四、行车途中驾驶员不文明行为

车辆运行途中,驾驶员严禁抽烟、与售票员或乘客交谈等不文明行为,发现驾驶员存在以上行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1、首次发现的,对驾驶员进行警告;

2、二次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3天,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天;

3、三次及三次以上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30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30天。

五、营运车辆非法经营行为

所有班线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文明经营,发现以下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1、私抬票价,节假日、雨雪天气等客流高峰期擅自售卖高价票;

2、车辆拒载、倒客、甩客、卖客;

3、司乘人员拉客、抢客,谩骂、威胁、恐吓旅客。

六、不文明行车行为

车辆运行途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发现以下行为的,车辆停业整顿15天,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参加安全学习班15天:

1、强行超车、强行并道、强行会车;

2、进入城区后,乱鸣喇叭;

3、遇行人横穿马路,不主动减速避让。

各班线车辆从业人员若发现其他车辆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及时向榆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举报。

七、不服从管理

车辆经营应服从所属公司、汽车站、运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检查,发现有以下行为的,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资格:

1、车辆行驶途中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运管部门检查,拒不停车,

逃避检查;

2、辱骂、威胁、恐吓公务人员、稽查人员;

3、拒不接受公司、汽车站、运管部门处理结果。

我公司各线路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此承诺,违反者将以车载GPS监控系统监控结果、路检路查、乘客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为准。非法经营行为经查属实的,将严格按照本规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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