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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重要一环,如何准确把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加计扣除政策尤为重要。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整理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定义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二、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

《扣除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1)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2)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因为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分研发项目归集。

(3)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8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通知》在《扣除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5类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

企业即使真实发生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未必能加计扣除。企业须按照《扣除办法》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在效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各地税务机关也制订了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比如,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和经信委联合制订并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该操作规程规定,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确认和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了解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避免各类人为错误导致漏报、错报情况发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常见问题解答

1.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海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所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实行加计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对划分不清的,不可以加计扣除。

3.我公司本月发生研发费,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神州财税网补充:如果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同理也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

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支出,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凡符合规定项目定义和范围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定义和范围的,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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