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30 08:33:06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1〗〖2〗〖3〗〖4〗〖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XX]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1 』『 2 』『 3 』『 4 』『 5 』

(6)企业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XX]88号);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 2 』『 3 』『 4 』『 5 』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XX]160号、京财税[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

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

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1)(2)(3)(4)(5)

推荐第2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160号、京财税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推荐第3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情况汇报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周云峰王安康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10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 1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04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推荐第4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相关推荐: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拔河比赛规则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美容院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销售公司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推荐第5篇:企业所得税亏损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亏损自查报告

目前,开平区现有重点钢铁企业6家,钢铁行业税收占全区地税收入的6成以上。为此,开平区局不断加强钢铁行业特别是亏损钢铁企业的稽查检查,在200

4、2005两年钢铁行业效益整体下滑的大形势下,不仅促进了应收尽收,而且有效保障了该行业税基。

一、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背景以及工作思路

2004-2005年,全国钢铁业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效益滑坡。表现在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成品钢价格持续走低、工人工资维持原有水平、市场销路不畅通。特别对一些中、小型规模的钢铁企业,影响尤其明显。以开平区为例,6家重点钢铁企业全部申报亏损。在该局的钢铁行业月份入库税款统计中,除城建税、“地方三税”外,出现了所得税“零申报”的“经常化”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全面加强亏损钢铁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管理、充分保护税基尤为重要。对此,该局充分落实大稽查的指导思想,要求稽查部门和基层征管单位要做到汇算清缴和日常检查两手硬,在应收尽收的同时,保障该行业所得税税基。从开平区局调研情况看,管理分局加强日常管理、稽查局和管理分局联手汇算、稽查局加强日常检查,这样“三位一体”的模式,可以更加贴近企业生产经营,保证税收链条的紧密连接,可以实现对钢铁业税收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的动态掌握,解决企业信息和税务信息相对不对称的问题,效果较好。同时,对企业偷税

倾向有了一定的前瞻性预测和分析。

二、强化亏损钢铁企业管理的方法探究

(一)抽调业务骨干,实行集约化检查。从客观实际看,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相比其他行业企业,对检查深度、时间、人员安排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大户企业检查更应该讲究分工和合作,这样才能提高效率、确保效果。该局按照企业会计科目和相关税种设置,将检查人员分为不同的小组,即成本(从材料购进到成本的结转)、往来账目、销售收入(结合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流转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账面各项收支(管理费、销售费、营业外收支、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土地面积,核实折旧,房产税、车船税)、工资(成本、个人所得税)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个人分工的其他问题,也要求全面纪录,并传递给相关分工的检查人员。同时,该局坚持同一检查人员在不同企业检查中的分工不变,便于对相关政策的透彻理解和统一掌握,通过对比发现新问题,以实现集约化、专业化检查。从开平区局调研发现,这种方法实际效果较好,不仅兼顾了企业账面全部,而且便于对政策的透彻理解掌握以及所负责账户的深刻认识,便于对比问题和发现新问题,起到了举一反三的作用。通过这种分工和深化,开平区局很多同志成了特定分工账户的“专家”,对提高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在查深、查细、查透上下功夫。一是把成本检查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成本检查成为了税务管理和稽查的难点。从材料购进环节的平均单价检查开始,到耗材数量、成本的结转、甩料核算,逐步细致检查,对原材料暂估入库、退货冲回、亏吨问题、原材料年末红字现象、材料盘点差异、自建行为领用成品钢等容易掩盖问题的会计现象加大了检查力度。在2004年的成本类检查中,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1200万元,通过检查核减了企业亏损额,保证了税基不受侵害。二是资金资本化问题得到了重视。2002—2003年,钢铁行业利润率较高,带动了原有企业的改、扩、建和新建,但所占用资金的财务费用所有企业均列支到了当期费用中,利息资本化问题没有一家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通过调整,促使某钢铁公司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10万元,其他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冲减了当期财务费用。虽然调整数额不大,但纠正了一个行业的会计处理问题。三是严格规范纳税调整。对企业账务处理中,以白条列支劳务费、占地费;损失不经审批直接税前列支;资产的“费用化”以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长期挂账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及时作出纳税调整,累计调增应税所得额500万元。四是加强了关联企业的检查。该区一般规模的钢铁企业,以集团公司形式注册的较多,关联方交易较为频繁。对此,该局按照当期该行业的市场平均价格,对有关企业关联方销售进行了调整,调增所得额70万元;对部分关联企业间整体租赁抵顶银行利息行为进行了查处,查补相应营业税及附带税种累计160万元,调增了出租方应税所得;对集团内部企业间代付

银行利息行为,通过核对贷款协议户头,调整了利息7笔,制止了企业利润向亏损企业转移的问题。五是对老钢铁企业的地方三税严格检查。部分老企业改、扩建后,对新增部分不及时申报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老企业没有土地证,土地使用税少申报现象突出;连续亏损企业存在新增房产价值不入账现象,且较为普遍,造成房产税少申报。通过检查,查补地方三税20多万元。

(三)注重查后巩固工作。企业所得税补亏政策是连续性的,那么检查更要注重连续性,保证高质量的连续深入检查,是保护税基的必备条件。该局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企业财务人员作了讲解,同时保存了上年检查记录,以对来年相同性质的问题进行着重检查。从2004年钢铁企业检查和2005年汇算看,同一性质的问题基本得到了杜绝。

三、对亏损钢铁企业检查结果的思考

通过强化稽查检查,该局2003年查补地方三税30万元,调减钢铁行业亏损额1.2亿元;2004年查补地方三税20万元,调减亏损额1.6亿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侵害税基现象发生。从中,该局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一是不申报、少申报问题较多。这和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有关,同时也说明税收管理员日常辅导工作还需加强。二是应调未调问题较为突出。比如营业外支出中的不合规问题、超三年的应

付账款问题。多数企业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三是企业偷税倾向发生转移。从原来的费用类做表面文章,变为现在的成本类作深层文章、利用关联企业、涵养折旧、转移利润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四是对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不到位。企业改扩建问题、日常报表的异常情况得不到充分重视。

为此,该局建议:一是税收管理员要加强钢铁企业日常辅导。很多问题都是日常性调整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年终汇算中发现以及日后稽查中发现,与在日常辅导中纠正是不一样的,企业一次性调整,破坏了税款的均衡入库。二是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着力促进钢铁企业会计的正规化。三是加强企业自查。一般的企业自查都可以对日常调整项目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同时可以很好地节省日后税务稽查成本。四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很多蓄意偷税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发挥税收震慑作用,净化辖区纳税环境。

推荐第6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解读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一)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0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

三、

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08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08]160号、京财税[200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二)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进行企业所得税执法自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部署检查工作

为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组长:郭本州

副组长:李洪山 周云峰 王安康 丁利伟

成员:税政、征管、票管、监审、法规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中心所、城关分局、各科室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细化检查项目

针对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我局对每一项逐条进行细化,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截止2010年8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共计查账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额7户,我局认真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不搞应付,把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三、基本情况

1、对关联>企业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我的的关联企业非常少,再加上有的所得税归国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我局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需要加强。

2、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加强,截止目前,我局没有一户小型微利企业,使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没有体现。

3、对我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于落实。

4、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依法进行了认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初,在征管系统进行认定,对于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纸质认定从2004年到现在没有进行。这个情况也向市局反映过。

5、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存在审批文书使用和填写不规范现象,填写有漏项现象。减免税资料整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6、弥补亏损台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四、改正方法

1、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具体工作岗位,分门别类进行培训,对个体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文书的制作等;对企业税收管理员,重点学习会计学小企业会计制度、成本会计,以突出培养查账能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

2、从小处着手,发现不规范的现象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主管领导一道解决问题。边干边学,不懂就问,不会就查,认真落实未落实、未执行的各项政策。

3、理顺工作思路,使用合适的工作方法,杜绝眉毛胡子一把抓。,充分运用地税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税收管理,人机结合,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深度。

4、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以加强专业市场管理为突破口,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户管理、定额核定、定额审批、税款征收等各项工作,推动了我县征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总结整改,以备市局检查

自查结束后,我局将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和促进。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推荐第7篇:所得税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420101717957651,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仁德,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地址: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B区9号楼A单元5楼,主营:光机电一体化、高频激光、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零售。

我公司于2014年对我公司2013年1月-12月所得税进行了自查,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间费用202,205.03元,营业利润5,150.5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15.06元。

2013年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15.06元,当年已缴515.06元,已缴清。

二、自查后发现问题:

自查发现,2013年管理费用应调减10,751.70元,其中差旅费调减6,842.20元,业务招待费调减3,909.50元,调整后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29,914.56元,营业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间费用191,453.33元,营业利润15,902.2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91.94元。

2013年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791.94元,当年已缴515.06元,次年1月已补缴1276.88元

三、我公司于2014年2月前将应补缴的所得税已经全部缴清。

武汉德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0日

推荐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怎么写

企业所得税税务自查报告怎么写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格式:

通过自查,我公司XX年XX月的费用(成本)税前扣除不规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税所得额,具体数目如下:......。一定要往轻了写,找好理由。补充几点:一般只要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情况,更类似于情况说明。一般税务应该给你发一个正式的函,具体说明你要自查的问题,然后规定你交自查报告的具体日期。有的时候他们比较懒或认为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就口头通知你写个自查报告就可以。

大概的格式:

“自查报告”第一行居中,然后第二行开始:列明他让你自查的问题;然后简单解释(千万不要太多字)

然后右下角写你公司名称,日期然后加盖公章。

如果是税务局发的函,还要在那个上面签字,证明你在规定日期内交了自查报告,如果税务认可了就基本没有事情了,如果他认为你的自查报告不合理,则会到贵公司进行查账。 若是正常的,也可以这样:XX市国税局:

我是XXX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月,,在XX年X月--XX年X月实现销售收入XX,,销项税XX,进项税XX,实际税负率XX,,,经自查,一切情况正常.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四.如果是餐饮业,写出毛利率、收入分有发票收入和没开发票收入各多少.

推荐第9篇:企业所得税

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1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其中包括以下收支:

(1)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

(2)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罚款2万元。 (3)向另一个企业支付赞助费10万元。 (4)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2.某生产企业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如下: (1)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50万元。

(3)计提并发生职工福利费20万元。 (4)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1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3.某工业企业2012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1420万元,其中包括: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 (2)违反规定被罚款5万元。

(3)支付所属街区绿化费10万元。 (4)新产品研发费用3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4.某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

问,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该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5.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2年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其他情况如下:

(1)发生广告费650万元,业务招待费25万元。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该企业2012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

6.东方公司2013年度会计核算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企业有关资料显示:

(1)本年度“营业外支出”20万元,其中捐赠希望小学1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4万元,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款支出6万元。

(2)本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用25万元,已经计入“管理费用”。

(3)本年度赞助本市大型娱乐活动,支付赞助费18万元,已经计入“销售费用”。 (4)本年度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8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0万元,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7.某国有企业2011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

(1) 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 从M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0万元(M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 支付税收滞纳金5万元。

(4) 2010年的经营亏损为115万元。

该企业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1)说明上述各事项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如何调整。 (2)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8.东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如下:

(1)销售A产品收入5000万元,B产品收入2000万元,销售材料收入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300万元。

(2)各项成本支出2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工资薪金支出500万元,提取的职工福利费70万元,工会经费1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4万元)。

(3)销售费用1150万元(其中包括赞助本市大型娱乐活动经费1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包括新产品研发费用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

(5)各项税金支出800万元(其中包括增值税30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政府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60万元,税收滞纳金5万元)。 要求:(1)用文字说明上述支出中应如何调整。

(2)计算该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 例:1.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其设在境外某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140万元,在境外已按3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国内适用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

 2.2009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l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09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

)万元。

 3.某国有企业2008年全年销售产品收入1200万元,提供劳务

 取得的收入5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5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股息收益3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为72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额6.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万元,预缴的所得税额10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和损失为36.6万元。

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 4.某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率25%)。2008年全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取得特许权转让收入1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取得税收返还12万元,取得另一居民企业的权益性红利收益20万元,取得债券利息收入8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8万元,营业税额5.7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2万元,可扣除的成本为850万元,被意外灾害毁损一批物资损失6万元,发生坏账损失3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赞助某球队支出5万元,支付给股东红利10万元,其他可扣除的费用为78.73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

2、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5.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8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5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租金收入100万元,转让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15万元,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5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为1200万元,可扣除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3万元,直接向老年福利院捐赠10万元,向某协会赞助支出5万元,缴纳的增值税额10万元,营业税32万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5万元。

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当年已按税务核定预缴所得税额100万元,计算当年应补缴所得税额。

    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0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出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    

      

推荐第10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字体:【大】【中】【小】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打印】 【关闭】

第11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时间:2010-04-27 18:16 10:30来源:作者:责任编辑:admin

【找法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本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回答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涉及的问题: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12篇:企业所得税

【经典母题】

【经典母题7】某生产性居民企业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东北灾区捐赠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上年度发生了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答案】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整额=15-12=3(万元)。直接捐赠和通过其他企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3年该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5+5-10)×25%=25.75(万元)。 【考点小结】

①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通过营利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②扣除捐赠的限额计算基数是年度会计利润。

【经典母题8】某公司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签署了税收协定,在境外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2 B.34.38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其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9.5÷(1-15%)×25%=17.5(万元),汇总纳税时其境外所得应按境外视同已缴纳所得税额扣除,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59.5÷(1-15%)]×25%-14=33.5(万元)

或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题目变形】某公司201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未签署税收协定,该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实际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15%)=37(万元)。 【考点小结】(1)境外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时,用的是在境外实际适用的税率,这个无论是否有税收协定,都是一样的;(2)①有税收协定的时候,抵免时适用的境外税率,是法定的税率(名义税率);②没有税收协定的,抵免时适用的是在境外实际征税的税率。 【经典母题9】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07 B.10.15 C.10.5 D.10.63

【答案】D 【解析】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27.5÷(1-25%)×25%=42.5(万元),该居民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2.5×25%=10.63(万元)。 【题目变形】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收入核算准确,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年度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应税所得率=120×25%=3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30×25%=7.5(万元)。

【变形题目】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有( )。

A.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B.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C.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D.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BCD 【解析】选项BCD: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选项AE:属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但具体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征税,要看具体情形而定。 【考点小结】

①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注意两种核定征收适用不同的范围。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计算,肯定是收入和成本费用,两头靠一头,只确定一方。 【经典母题10】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2013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 当年应纳税额=[60-(40-20)]×25%=10(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10-11.7×10%=8.83(万元)。

【变形题目】某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购买并实际使用国产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已知截止2013年年初该企业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万元,2013年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该企业201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0 B.2 C.4

D.3 【答案】B 【解析】企业购置环保设备抵免的应纳税额=20×10%=2(万元)

应纳税额=20×20%=4(万元)>2万元,所以环保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2013年全部抵免。2007年的亏损,到2012年末5年弥补期已满,2013年不能再弥补2007年的亏损。抵免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2(万元)。 【考点小结】

①实务中,要看固定资产入账的凭证,如果是没有抵扣增值税的,按含税价入账,那么就是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②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自下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经典母题11】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份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另发生设备安装费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当年计提了折旧费用3万元。已知按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计算税法口径下2013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整的金额?

【答案】该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2013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折旧额=(50+5)×(1-5%)÷10÷12×6=2.61(万元),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费用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61=0.39(万元)。 【题目变形1】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购入设备支付铁路部门设备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假定税法规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作为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则企业的该设备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月折旧额是多少? 【答案】该设备计税基础=100+3×(1-7%)=102.79(万元) 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102.79×(1-5%)=97.65(万元) 该设备月折旧额=97.65/(10×12)=0.81(万元)。 【题目变形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为其管理部门购进1辆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企业发生运杂费、车辆购置税等合计2.45万元,该轿车于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5%,该轿车在2013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最多是多少?

【答案】企业购置轿车取得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轿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依照税法规定当年最多可扣除的折旧额=(15+2.55+2.45)×(1-5%)÷(4×12)×2个月=0.79(万元)。 【考点小结】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法(Ⅰ)内容结合,注意现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了,注意时间及运输的类别计算进项税的不同。

③直线法计提折旧,一般考题都跨年度,所以是和本年相关的月份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④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

【经典母题1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

A.工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B.业务招待费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 D.被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

E.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答案】A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BC。 【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是:C。 【考点小结】

①注意可以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的区分,限额扣除项目和全额扣除项目的区分。 ②不得扣除项目常考点:一是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二是广告费可以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经典母题13】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A.业务招待费

B.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未经核准的减值准备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提的折旧 E.自创商誉计算的摊销费用 【答案】B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有:AC。

【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折旧、摊销形式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C。 【考点小结】重点掌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中不得税前扣除的列举情形。 【经典母题14】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 D.企业在黑市买卖债券发生的损失

E.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答案】ABCE 【解析】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所以选项D错误。

【变形题目】以下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是( )。

A.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按公允价格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 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C.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 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债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 【经典母题15】企业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中药材的种植所得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E.花卉的种植所得 【答案】AD 【题目变形】选项BCE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经典母题1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取得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变形题目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利息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变形题目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

A.位于美国的某企业在山东销售一批货物给英国一家公司 B.位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给外国投资者 C.某外商投资企业转让位于杭州的某处厂房给其他企业 D.美国某企业支付给我国境内企业的一笔租金 【答案】D 【解析】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选项D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美国,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经典母题17】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5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8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2013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5 B.14

C.18 D.36 【答案】A 【解析】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要全额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备转让属于动产转让,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以转让设备所得属于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

【题目变形】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该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2013年度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

从乙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免税。甲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应征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考点小结】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b.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是所有的非居民企业。

【经典母题18】某企业对原价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8年时进行改造,取得变价收入30万元,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50万元,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资产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为( )万元。(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10年)

A.124.00 B.135.62 C.137.60 D.140.00 【答案】A 【解析】改造后年折旧额=(1000-1000÷10×8-30+350+100)÷(2+3)=124(万元)。 【提示】变价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自产货物用于动产的在建工程,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题目变形】某企业对原价2000万元的厂房(使用年限2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18年时进行改造,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80万元,不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厂房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厂房的年折旧额为多少?(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答案】改造后年折旧额=(2000-2000÷20×18+380+400×17%+100)÷(2+3)=149.6(万元)。

【提示】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典母题19】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答案】A 【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变形题目1】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与关联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定价存在问题。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后的金额进行定价的方法。这一方法称为(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成本加成法 C.再销售价格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C 【解析】再销售价格法是指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变形题目2】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的转让定价管理方法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B 【经典母题2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A.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私营法人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法人企业 E.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CDE 【题目变形1】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有:AC。 【题目变形2】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有:DE。 【题目变形3】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B。 【考点小结】

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②居民企业判定双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第13篇:所得税自查报告[推荐]

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自 查 报 告

中山地税开发区分局:

我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30万元。注册地址: 21卡,税务登记证号为:333,经营范围:承接电气安装、给排水、空调通风、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设计、安装工程;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与资质证同时使用)。

我司2014年全年收入金额:1915833元,利息收入:118.54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756710.64元,利润总额:48888.37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7663.81元,预交所得税30653.33元,汇算清缴时补缴:1.89元;

2015年全年收入金额:3341131.83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2823838.39元,利润总额:2248.62元,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10994.21元,预交所得税6508.15元,汇算清缴时补缴:821.32元。在汇算清缴期间,经本公司对2015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内部认真自查,发现公司2015年主要有以下调增事项,具体有通讯费:6356.64元,业务招待费2525.6元,车辆使用费:13015.14元,物业费:2032.6元,差旅费:45405.74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512.11元,补交纳所得税额821.32元。

特此说明!

中山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2日

第14篇:企业所得税习题

一、单选

1.下列各项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是( A )。

A.经济林B.防风固沙林C.用材林D.存栏待售特为牲畜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计提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 B )为成本。

A.公允价值B.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C.购买价款D.成本与市价孰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C )加计扣除。

A.10%B.20%C.50%D.100%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D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

5.某服装厂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成衣,账面成本20000元,成本中外购比例60%,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B )。

A.23400元B.22040元C.21360元D.20000元

6.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足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D )。

A.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B.按照不少于3年的时间分期摊销

C.按照不少于5年的时间分期摊销D.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 D )加计扣除。

A.10%B.20%C.50%D.100%

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 D )为成本。

A.公允价值B.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C.购买价款D.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9.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A )。

A.60%B.50%C.40%D.30%

10.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 A )为纳税地点。

A.企业登记注册地B.企业实际经营地C.企业会计核算地D.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多选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D)。

A.登记注册地标准B.所得来源地标准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案解析: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ACD )。

A.股息B.转让财产所得C.租金D.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解析: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BCD )。

A.增值税B.土地增值税C.出口关税D.资源税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有( ACD )。

A.为雇员支付集资分红的支出B.为雇员年终加薪的支出

C.按规定为雇员交纳社会保险的支出D.为雇员提供的劳动保护费支出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 ABCD )。

A.被没收财务的损失B.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C.迟纳税款的滞纳金D.法院判处的罚金

6.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ABD )。

A.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B.未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以下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保险费用为( ABD )。

A.政府规定标准的基本养老基金支出B.政府规定标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C.职工家庭保险费用支出D.企业货物保险支出

8.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是( AD )。

A.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9.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ACD )。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C.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D.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10.外购商誉的支出,在( BC ),准予扣除。

A.无形资产摊销时B.企业清算时C.企业整体转让时D.企业年终决算时

1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ABCD)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不征税收入B.免税收入C.各项扣除D.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2.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C)。

A.财政拨款B.利息收入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D.接受捐赠收入

13.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 ABD)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后进先出法D.个别计价法

1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ABCD)。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B.企业所得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D.赞助支出

15.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ABCD)。

A.销售货物收入B.提供劳务收入C.转让财产收入D.租金收入

三、判断题

1.在计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 √ )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不一定是收入全额,如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

4.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5.企业在核算经营性费用开支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

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 )

7.企业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所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视为企业的财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 √ )

8.企业所得税过度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一经选择,需要改变的要在纳税年度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9.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重置成本为计税基础。(× )

10.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地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

11.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亏损。(× )

四、计算题

1.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08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采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彩电配比的销售成本5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6)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7)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9)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计算回答总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2)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3)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企业2008年实现的会计利润;(5)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0)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1)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应缴纳的增值税=8600×17%-8.5-510-230×7%=927.4(万元)

(2)应缴纳的营业税=200×5%=10(万元)

(3)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927.4+10)×(7%+3%)=93.74(万元)

(4)会计利润=8600-5660+700-100+200+50+8.5+30-1650-850-80-300-10-93.74=844.76(万元)

(5)销售(营业)收入=8600+200=8800(万元)

广告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8800×15%=80(万元)

(6)业务招待费×60%=90×60%=5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0.5%=8800×0.5%=44(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0-44=46(万元)

(7)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0-500×5.8%=11(万元)

(8)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40×2%=10.8(万元),调增15-10.8=4.2(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40×14%=75.6(万元),调增82-75.6=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40×2.5%=13.5(万元),调增18-13.5=4.5(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2+6.4+4.5=15.1(万元)

(9)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50-844.76×12%=48.63(万元)

(10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44.76+80+46+11+15.1+48.63-30=1015.49(万元)

(11)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15.49-600)×25%+100×25%×50%=116.37(万元)

2.某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销售成本15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2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含广告费1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招待费20万元,办公室房租3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投资收益25万元(含国债利息6万元、从深圳联营企业分会税后利润34万元、权益法计算投资某公司损失15万元),营业外支出10.5万元,系违反购销合同被供货方处以的违约罚款。

其他补充资料:(1)当年9月1日起租用办公室,支付2年房租36万元;(2)企业已预缴税款190万元。

要求:(1)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2)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3)计算该企业计入计税所得的投资收益。(4)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税额。(6)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税额。

(1) 广告费限额=3000*15%=450(万元) 广告费没有超支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200万元

(2)业务招待费限额:20*60%=12(万元)3000*5‰=15(万元)可扣除12万元 当年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36/24*4=6(万元)

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属于税法不认可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500-(20-12)-(36-6)-2=460(万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不认可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损失15万元

计入计税所得的投资收益为0

(4)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0-12-200-460-10.5=817.5(万元)

企业间经营性违约罚款可以扣除

(5)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817.5*25%=204.38(万元)

(6)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4.38-190=14.38(万元)

3.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捐赠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到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次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3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7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

税调整额;(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 会计利润总额=2000+10+1.7+60+10+2-1000-500-300-50-40=193.7(万元)

(2) 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3) 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 招待费限额计算:80*60%=48(万元)(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超支=80-10.05=69.95万元

“三新”费用加扣所得70*50%=35(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35=34.95(万元)

(5) 捐赠限额=193.7*12%=23.21(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增额10+2=12万元

(6) 应纳税所得额=193.7-2+98.5+34.95+12=337.15(万元)

(7) 应纳所得税额=337.15*25%=84.29(万元)

4.某企业2008年境内所得100万元人民币,来自甲国经营所得折合人民币14万元(税后)、特许权所得折合人民币5万元(税前)。甲国政府对其经营所得征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对其特许权征税折合人民币1万元。该企业2009年境内所得80万元,来自甲国特许权所得折合人民币16万元(税后),甲国政府对其使用20%税率征税。

要求计算:(1)2008年境内外所得总额;(2)2008年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3)2008年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4)2009年境内外所得总额;(5)2009年所得税款扣除限额;(6)2009年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

(1)2008年境内外所得总额=100+14+6+5=125(万元)

(2)2008年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125*25%*(14+6+5)/125=6.25(万元)

实际已缴7万元,在我国汇总纳税时扣除6.25万元,超限额0.75万元结转下年。

(3)2008年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125*25%-6.25=25(万元)

(4)2009年境内外所得总额=80+16/(1-20%)=100(万元)

(5)2009年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100*25%*16/(1-20%)/100=5(万元)

实际已缴16/(1-20%)*20%=4(万元)

应扣除4万元,并在月内扣除上年超限额0.75万元,合计扣除4.75万元

(6)2009年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100*25%-4.75=20.25(万元)

5.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答:(1)2008年利润总额=2000-1000=1000

(2)2008年收入总额=2000其中:免税收入=100

(3)2008年各项扣除调整数

①业务招待费超支额=100-9=91

业务招待费限额=9(1800×5‰=9<100×60%=60)

②工资三项经费调整额=(50+10)-[200×(14%+2%)]=28

③提取准备金支出调整=100

④税收滞纳金调整=10

(4)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1000+(91+28+100+10)=1129

(5)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1129×25%-500×10%=282.25-50=232.25万元

第15篇: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12年度有关经营情况为:

(1)实现产品销售收入 16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4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45万元;上缴增值税58万元,消费税8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万元,教育费附加4.29万元;

(3)2月1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半年,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

1.5万元;

(4)3月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8个月,支付利息4万元;

(5)管理费用137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12万元);

(6)全年购机器设备5台,共计支付金额24万元;改建厂房支付金额100万元;

(7)意外事故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8万元,获得保险公司赔款3万元。根据所给资料,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16篇:企业所得税作业题

企业所得税作业题2012.12.20

1.甲企业是我国居民企业,2011年度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取得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30万元,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2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该企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2011年某居民企业销售产品收入5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成本4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500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万元),2010年度经核定结转的亏损额为30万元。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生产企业2005年到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2005年至2011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

4.北京市某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取得商品销售收入55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的净收益80万元,投资收益5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2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900万元,管理费用96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相同均为170万元。经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如下事项未进行调整:(1)“销售费用”账户中含广告费900万元,业务宣传费300万元。(2)“管理费用”账户中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发费用40万元,支付给企业内其他部门的租金50万元。(3)“财务费用”账户中含2011年6月1日向非金融企业借入资金2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支付的当年利息12万元;已知该厂房于2010年6月1日开始施工,2011年9月30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灾区捐款65万元,直接向灾区捐赠30万元;因逾期还贷向银行支付罚息3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2万元。 (5)“投资收益”账户中含从国内子公司(小型微利企业)分回股息20万元;从境外甲国分回税后股息20万元,甲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20%;剩余的10万元为国债利息收入。(6)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为30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6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45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7)12月份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小汽车1辆用于管理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该项业务企业未做任何处理。

假设不考虑利息资本化部分的折旧和对营业成本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2011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四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600万元,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117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及 辅助材料98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124万元,建设基金2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该企业本月销售成本12600万元, 销售费用398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2300万元);管理费用560万元,财务费用260万元;另外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款1260 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6.2011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5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7.某境内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度该企业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境外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11年度该企业汇总纳税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8.2011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境外甲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1年取得境内乙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200万元,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120万元,该项设备的原值为80万元,已经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20万元。2011年度甲公司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假定某企业2011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成本2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其中含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的支出50万元)、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共计60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该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1.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09年9月1日,该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向境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11年度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的风险准备金10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2.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度5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00万元、销售成本28600万元、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2600万元,支付的运输费用300;(2)销售费用50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40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0万元;管理费用3460万元,其中研究新产品费用1600万元;财务费用360万元;(3)营业外支出600万元,其中含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0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30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捐款200万元。(4)在国外分公司获得收益620万元,已按该国税率纳税93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城建税及附加10%)

1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假定2010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家用电器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之相对应的销售成本为5660万元;(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3)出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200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4)新研制一批新电器,分给职工使用,该批新产品成本为136万元,成本利润率10%;(5)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1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30万元,取得运输发票;(6)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7)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8)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包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的捐款150万元。要求:计算该年度用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附加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14.某市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年固定职工400人,其中包含10名残疾员工。2011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全年直接销售A型小汽车1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万元,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85万元,销售汽车的同时收取的运费收入46.8万元。(2)全年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3)2月,企业将自产的10辆B型小汽车抵偿A公司的原材料价款,该企业同类产品最高销售价格为900万元(不含税,下同),平均销售价格为850万元,成本为750万元,企业已做销售处理。(4)企业当年接受捐赠的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企业将该项捐赠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5)7月1日,企业将闲置的一处生产车间出租给B公司,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6)企业全年汽车的销售成本为4500万元(不含抵偿债务的部分);发生销售费用为1500万元(其中广告费为1000万元);管理费用为8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为400万元(其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超标20万元)。(7)已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合理的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为35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8)对外转让汽车的先进生产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8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5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9)全年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包括: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向贫困山区捐赠150万元;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罚款5万元;由于没有及时支付A公司货款,支付违约金1万元。

已知: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出租业务中不考虑印花税、房产税、折旧。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17篇:企业所得税问答题

一、简要列举五种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分期摊销,不得短于3年。

(五)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3年。

二、简要列举资产损失的外部证据(至少五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发生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如何处理?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4、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四、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什么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8篇: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2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2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2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3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3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3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3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3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4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4

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

通知

1992-07-17 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0-12-22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07年版)(福利费)

2007-12-6 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福利费)

2008-03-2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01-0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1、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福利费)

2009-2-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98号

……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1 注:《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09-2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9篇:企业所得税通知

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为做好2012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申报及2012年年度申报及有关涉税事项,请阅读下文,不当之处,我们再电话交流。

一、关于核定征收纳税人

该类企业在网上办税平台上为B类企业,请注意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是否一致,请尽量提前申报。

二、关于查账征收纳税人

1、因税收优惠政策不申请不享受,如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在提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提前报纸质资料:企业书面申请、2012年1-12月工资表、2012年12月份财务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一式三份。

2、如为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年度终了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和增值税年度收入是否一致。如企业所得税收入大于增值税收入,因表中只有其他业务利润,请企业电话提供其他业务收入数据。

三、其他事项提醒

1、以上通知内容请及时查看邮箱。邮箱号:JXGSSK12366@163.COM(莒县国税三科)。密码:6202279

2、另网络开票与认证系统有认证普通发票的功能,请大家积极使用,取得普通发票通过系统认证后入账。

3、如您申请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请您尽快到城区分局三科领取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于2013年2月底前报送。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初需进行信息备案,请到税源管理三科领取《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表》并填制。(注凡在2012年12月31人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进行备案)于2013年1月底前报送。

谢谢大家支持!!

第20篇:《企业所得税》学习心得

《企业所得税》的学习启示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要求, 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 充当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几乎是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一大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便于征管的原则。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 年3月16 日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 新的税法于2008 年1月1 日开始实施。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上述指导思想, 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第一, 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 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第二, 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 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 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 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三, 发挥调控作用原则,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优化国民经济结构。第四,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 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第五,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 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第六,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规范征管行为, 方便纳税人, 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相比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如下:

(1)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15 %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

(3)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发展,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突出了“产业优惠”,并选择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弱质产业、先行产业和具有很大外部性的产业作为优惠对象,改变了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以直接税额式减免为主的优惠方式,实行了以免税、减税、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少计应税收入和投资抵免等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优惠方式。为企业创造了更大的获利空间。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公平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降低了税负。清理和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等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同时提高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使企业面临的市场经济环境更为规范,对企业的经营有着深远的影响。新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系列新政让高新技术企业从技术研发到生产经营都能享受到好处,将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 日实施以来运行顺利。《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运行,对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优化外商直接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应加快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框架,着力实施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为实现"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 的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税收政策支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效果

(一)保持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法定税率、扩大了税前扣除,静态测算,实施第一年将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加上2008 年上半年中国自然灾害严重,给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带来困难。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提高征收率,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了平稳增长。

(二)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

虽然比以前15%的优惠税率高出很多, 从国际比较来看,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 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我国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从国际数据来看, 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对外资仍有吸引力。25%左右的税率低于经合组织的平均税率, 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据商务部统计,2008 年1~10 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0.96亿美元,同比增长35.06%。这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没有产生明显负面影

响,而且有利于堵住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性避税漏洞,优化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

(三)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通过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力地引导了投资流向,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行永久性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促进了农林牧渔业投资的大幅攀升。

(四)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据商务部统计,2008 年1~6 月份,中西部投资增速明显快于东部地区。这也反映出《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格局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资本在东、中、西部的区域流向,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 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企业所得税的额度, 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避税筹划的重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