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操作流程的公告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淮安市科学技术局、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
淮地税规[2010]2号
2010年12月30日
为了进一步方便我市企业高效便捷地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规定,现将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操作公告如下:
一、我市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及登记主要采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九条所列的第一种方式,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县(区)地税局、国税局负责接收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等部门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有关申请资料。
二、市地税局一分局、县(区)地税局一分局、市国税局六分局和县(区)国税局一 分局负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环节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和保管,并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将纳税人所有申请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三、国地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登记,并制作《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送达相关企业。
四、国地税各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并负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形式完备和内容真实的审核工作。企业未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五、市地税局和国税局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信息反馈至市科技局和经信委。
六、各县(区)地税局、国税局如对同级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有异意的,应及时报告市地税局或市国税局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财税〔〕70号—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