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利基金减免的通知
1、减免企业类型:
一、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政策到期,为支持企业发展,2011年度暂继续减免一年,待复审合格批文下达后上报,2011年拟认定的的企业先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可减半免征房土二税)
二、外贸企业按50%减征。
1、生产型外贸企业年收入(出口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9月份出口销售虽未达到3000万元的但预计可达到3000万元的也可本次上报,经审核经营确有困难的按100%减免)
2、收购型外贸企业按50%减征,(无销售限定)。
三、大宗物资企业按80%减征,本次不报,到明年1月初上报(到时再通知)
四、对区级引进企业,经营有困难的按50%减征。
五、分离发展服务企业按100%减征。
六、福利企业按实际安置工残疾职工人数每人500元减征。(9月份工资发放人数计算,并附工资清册)
上述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2、报送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付本复印件;
二、工商登记证付本复印件;
三、9月份财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
五、外贸(生产型\\收购型)企业附9月份国税的货物出口销售申报汇总表;
六、福利企业附9月份工资发放工资清册;
七、企业书面申请报告(a4纸打印);
八、水利基金减免申请表
3、报送时间: 10月18----20日三天。请随带公章。
《水利基金减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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