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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8: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清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为鼓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为了规范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管理及宣传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各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也应参照本规定评定。

一、奖学金种类与等级

1.除普通奖学金(生活补贴)和研究生特困助学金外,将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

2.综合奖学金奖励各方面均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共四个等级。

3.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暂设研究生科研优秀奖、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单项奖学金设2-3个等级,额度略低于同等级综合奖学金。

二、参评资格

1.除一年级研究生新生外(不包括提前攻博的研究生新生),所有在清华大学注册的有学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定:

(1) 该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 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病),一学期缺勤累计4周以上者。

(3) 上一学年度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4) 轻视实践,在各种实践、实验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或必修实践课程的考核不通过者。

(5) 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6) 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3.每位研究生同一学年度最多只能同时获得1项综合奖学金和2项单项奖学金。

三、评定原则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综合素质为衡量标准,同时也要遵循“坚持标准,各按步伐,不拘一格育人”的原则,以促使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真正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业务学习、实践、科研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四、组织管理

1.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的最高组织。

2.有资格参评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学校直接管理的奖学金,其中特等和一等由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其余等级奖学金由各院(系、所)组织评审小组评定,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由各院(系、所)评定和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4.各院(系、所)应成立专门的奖学金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导师。

五、评选标准

1.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按德、智、体、美综合评估的结果择优评选。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2) 努力学习,成绩优秀或优良(视奖学金等级而定);

(3) 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能与大家和睦相处;

(4) 具有奉献精神,立志为祖国、为科学、为人类作出贡献。

2.研究生科研优秀奖学金

以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择优评选。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 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杂志上发表(或正式录用)研究论文1篇(含)以上;

(2) 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EI收录杂志上发表(或正式录用)研究论文2篇(含)以上;

(3) 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正式录用)研究论文3篇(含)以上;

(4) 当年度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 在全国科技竞赛中获得名次;

(6) 科研成果创造性大,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该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社会实践基地提供的赞助,用以奖励在学校社会实践基地实践期间表现优秀者。申请者必须在学校社会实践基地按规定时间完成实践任务,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如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得到基地的好评。

六、名额分配

1.各种奖学金的特等和一等名额不分配到各院(系、所),其它等级奖学金以在籍研究生人数和院(系、所)管理的奖学金多少为主要依据分配到各院(系、所)。

2.申请清华大学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是该学年度校级“十优秀研究生”或“研究生学术新秀”称号获得者。

3.光华奖学金的设立原则之一是优先奖励少数民族优秀学生。研究生院每年从光华二等奖学金(研究生部分)中留出适当名额专供少数民族研究生申请。少数民族研究生可通过所在院(系、所)向研究生院申请。

七、注意事项

1.奖学金评定每学年度进行一次,通常在9月底开始申请,11月上旬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存款帐号等)均以申请表所填学号为依据。

3.为便于存档和管理,各种奖学金的申请表,都必须按申请表上所列要求填写。

4.因部分设奖单位有具体的申报截止日期要求,故申请者应严格遵守时间,及时向所在院(系、所)上交相关表格。

八、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00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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