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 爆炸事故
2009年4月23日15时25分,公司在检修一水罐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共计造成4人死亡。该检修的水罐地处生产装置区域之外,故未对生产装置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生产一切正常。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安监局会同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监察局、沈阳市铁西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近日公司接到沈阳市安监局出具的《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3”闪爆事故的调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对公司“4.23”闪爆事故的原因认定如下:发生闪爆的水罐系循环水罐,而循环水是接触氯乙烯精制和氯乙烯聚合装置的换热设备。由于循环水长期循环使用导致有极少量的氯乙烯混入,当外界气温高于循环水的温度,微溶于水的氯乙烯则从水中挥发出来。由于氯乙烯的比重大于空气,造成氯乙烯在罐顶自由空间内积聚。
四名检修工人违章作业,擅自改变动火地点,在罐顶焊接,明火造成循环水罐自由空间内积聚且达到爆炸极限的氯乙烯气体发生闪爆。
二、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该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计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但由于该水罐地处生产装置区域外,故未对生产装置造成影响。相关理赔工作已经进行完毕。
三、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了处罚同时全面加强和完善了企业的安全管理。在明确管理职责的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到位。同时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区域进行重新辨识,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制度,并严格加以落实。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新颁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各种不安全行为,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