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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与录用管理流程再造——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4 00:53: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招聘与录用管理流程再造——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多用人单位的“软肋”很多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传说中的铁饭碗,对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限制,也不利于员工的积极性。这种认识实际是错误理解了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首先我们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重点解释下第三条:有的观点认为: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继续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终止合同。实际上这种说法是只得商榷的,事实上,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已经到可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处在被动的地位。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有较大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情况,劳动者的能力&工作岗位的需求。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给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带来限制,实际上大可不必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规定终止的期限,但并不代表企业无法行使解除权。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6 条、39条、40条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考核等方面是相同的,企业在行使解除权方面没有区别。一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将其解聘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一个劳动者很优秀,各项考核均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那么用人单位又何必在意劳动合同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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